(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改组上市后与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利用关联购销、租赁经营、转嫁费用负担等调节上市公司业绩已是业内人士公认的事实。如利用非货币交易,购买母公司优良资产的款项挂往来帐,不计利息及资金占用费,既自然取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又无需支付任何代价;或通过转让土地、股权等获一次性收益,但无现金流入,转让利润与应收帐款同时增加;再是对无法收回的拆借资金和投资仍然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如果非货币性收入占收入总额和比例过高,难免让人怀疑该公司的成长性和获利能力。
(二)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互相拆借资金,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司空见惯。而资金占用数额、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标准均不公告,投资者无法对其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某些上市公司在改组上市前没有落实好拟投资项目,于是将拿到手的资金存放在母公司、“关系单位”,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开立个人帐户炒作股票,甚至投到境外金融机构炒作外汇等等。
(三)托管经营。由于缺少有关法规和操作原则,现实中的运作多有违常规。如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集团公司将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形式让上市公司托管,直接填充上市公司利润。
(四)非常交易。在连续3年亏损遭“摘牌”和获取配股资格的压力面前,在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看得见的手”的援助下,上市公司靠不等价交换的资产转让及置换、补贴收入等改善报表形象。如某公司连续几年经营业绩达不到标准,于是,政府部门按企业销售每吨产品由财政补给一定补贴的方式使其踩上配股线。此外,为了使上市公司提升配股价格,通过补贴方式予以支撑也相当常见。表面看来,地方政府对某些经营不景气的上市公司以税收优惠、利息减免等方式施以援手,盖因有效利用“壳”资源。其实,靠这种特别收益调节利润既无助于优化企业的盈利结构,也为投资者埋下了“地雷”。
(五)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变更。变更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相关环境的改变,使会计报告重新达到“可比”与“真实表达”。合理的会计变更应看作是准则规范下的创新。然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些公司进行会计变更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操纵报告盈利。其手段如下:
(1)改变折旧方式。延长
折旧年限,降低折旧率,如此可兼收降低本期成本费用与高估资产价值之效。
(2)潜亏挂帐。一般认为,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属低效、不良资产,系利润的抵减项。上市公司为提升当期经营业绩,推迟处理这些帐户的余额,使其长时间挂在帐上,利润变成“注水肉”。
(3)巨额冲销。即把有可能以后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美其名曰“长痛不如短痛”,意在减少以后的盈利压力。此法常见于上市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免遭第三年亏损被“摘牌”时所采用。
(4)坏帐准备。目前上市公司大多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帐准备金,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并未对提取比例有所强行要求,故一些上市公司将此作为调节利润的“法宝”。在应收帐款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情况下,不仅虚增了当期利润,也夸大了应收帐款的可实现价值。
(5)收入实现确认。尽管具体会计准则提出了收入实现的“四因素”说,较原规定更加严谨。但实务中提前确认收入的案例仍层出不穷,即在销售完成及货物起运之前或客户还有权取消订货或推迟购货的时候,先行确认销售收入。如在年度结算日之前大量开具销售发票或将下年度销售的产品移作本年销售。
此外,还有利息资本化、存货计价及长期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串换”、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伸缩”等等。
上述操纵行为有时以一种形式出现,有时以混合形式出现,有时与价格操纵呈互动关系。若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于信息披露前后出现异常波动,可能是该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原理联手操纵市场,而财务信息是恶意操纵的主要内容。
可以从以下视角“窥探”上市公司实施操纵的“运用度”:某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不景气,其业绩支撑多靠非常项目,却突然出现高比例送配现象,恐有借“题材”炒作之嫌;频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无疑是决策合理性的背离;若想护短遮丑,最方便的手段是不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限制
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范围,使其不能“函证”应收帐款及不能“监盘”存货等;还有支付审计费用厅奇高奇低——审计费用过低,难以保证适当审计程序的完成,审计费用过高,则有“收买”之企图。
随着《证券法》的精神深入人心,主管部门将更为严厉地监管。上市公司自律意识的增强,外部环境的改善,相信会使操纵行为有所收敛。不过,对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仍然是: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