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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体理论在我国应用的思考

2005-07-25 08:53 来源:

  19 世纪以来, 西方会计理论界广泛流行着“业主权益理论”(Proprietary Theory)、“实体理论”(Entity Theory)、  “基金理论”(Fund Theory)、“企业理论”(Enterprise Theory)、 “剩余权益理论”(Residual   Equity  Theory )、 “指挥者理论”(Commander Theory)等,其中,“实体理论”更适合于联合形成的商业公司。本文就该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我国应用前景谈一些看法。

  一、实体理论的基本观点

  实体理论,也称主体理论,是从企业的角度围绕经济实体(会计主体)而展开的理论,产生于以公司为组织形成的企业迅速发展的19世纪下半叶。1922年,美国威廉。佩顿在他所著的《会计理论》一书中对“实体理论”作了详细介绍,其基本观点如下:

  1.企业是主体,是独立于所有者而存在的经济实体。“经济单位是经济利益的核心”(注:[美]阿迈德。贝克奥伊著,杨进等译《会计理论》第131页,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版)。

  2.经济实体拥有企业的资产,对业主的权利主张负责。这一理论充分体现在会计等式上。起初,该理论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因为该理论把企业和所有者的业务看成是一种交易,是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双向互惠关系,即企业发行股票取得资本,就承担了支付股利的义务,当企业分配股利时,就履行了这种义务,因而所有者投入资本,也看成是企业的一种负债,它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无二致。1917年,威廉。佩顿建议以“权益”取代“负债”这一名词,以避免产生歧义而遭致斥责,因而会计等式为:资产=权益。后来,由于权益的概念外延扩展,它既包括债主权益,又包括业主权益,则会计等式演变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该等式的基本含义是:资产是债权人和所有者提供给经营实体的权利。债权人和所有者都是权益持有人,尽管他们对收益、风险、管理和清算的权利有所不同,但经营实体应对这两种权益持有人的权利主张负责。

  3.企业从所有者那里获得的资本和从债权人那里获得的资本在其作用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将所有者和债权人视为同等的投资者(注:《会计研究》1993年第1期第59页夏冬林论文。), 企业运用投入资本的“主要目标是创造利润”(准确地说,应该是息税前收益),“利润是经营实体的所得,而不是权益持有人的所得”(注:汤云为主编《高级财务会计》第2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9月版。),因此, 它是以收益为中心的理论,注意收益报表,其含义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①“企业赚取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注:葛家澍等著《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第219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版。),是企业利益的体现,是企业这个经营实体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②支付债务利息和分配股利均属于企业利润(收益)的分配;同理,企业支付所得税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也是对企业利润的一种分配。

  4.企业净收益不被视为直接属于股东的权益。“企业净收益可以用于发放股东的股利,也可以用于扩大投资,只有投资价值的增加和股利的发放才是股东的个人利益”(注:E .Hendriksen   “AccountingThrory”,1992,P772.);企业未作分配的留存收益视为企业“自有的权益”(注:葛家澍等著《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第219页, 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版。), 即是“经营实体的资产”(注:[美]阿迈德。贝克奥伊著,杨进等译《会计理论》第132 页,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版);当企业对外投资拥有另一个企业时, 合并另一企业实体的资产,包括少数股权。

  二、实体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影现

  我国没有明确提出会计实体理论概念,但现实中存在着和实体理论相近的内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人财产权”理论就和会计实体理论有如下相似之处:

  1.两者产生的条件相近。会计实体理论是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迅猛发展而产生。我国法人财产权理论是伴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产生,我国《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权,美国《标准公司法》第四条授予公司的一般权力有17项,其中,5 项仍涉及到资产取得、使用、处置等项权力,第六条还专门规定了“获得和处置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2.两者所站的角度一致。会计实体理论是从企业主体的角度强调企业是独立于所有者而存在的经济实体;法人财产权理论是从企业法人的角度强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具有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

  3.两者提出行使权利的主张相同。会计实体理论提出经济实体拥有企业的资产,要同时对所有者的权利主张和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负责;法人财产权理论也提出企业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要同时对这两种权益人的权利主张负责。

  4.两者都提出拥有一定的收益权。会计实体理论把息税前收益看成是经济实体的所得,是自身的财产;法人财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法人有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资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邹家华、王忠禹1994年11月2 日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即企业享有收益权。

  5.两者在会计实践上的要求大径相同。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会计等式是两种理论的直接写照。 实体理论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该等式左边是经济实体的资产,从法人财产权理论看,就是法人的财产;等式右边是资(财)产的来源-债权人和所有者提供。

  (2)肯定了法人财产权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了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说明一旦资本进入企业,就成为法人财产,出资者无权随意抽回资本,企业可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和实体理论的要求“经济实体拥有企业的资产”一致。

  (3)明确了法人实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财产权理论规定,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既享有民事权利,又承担民事责任。从责任看,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外,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债权人履行按期偿债付息的义务,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财政部1995年在工业企业试行的十项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中就列示了企业对出资者负责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对两种权益人(债权人和所有者)负责的总资产报酬率,符合“会计实体理论中衡量资产利用效率时,既考虑利润与资产的关系,还要考虑利息费用与资产的关系”(注:汤云为主编《高级财务会计》第2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9 月版。)的理论。

  (4)确定了法人实体具有一定的收益分享权。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投资净收益的实现,体现了企业享有投资收益权。会计实体理论对此还规定应符合被投资企业实体的资产,目前,我国行业会计制度在“利润分配”科目下专门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充分反映了所有者向生产经营者让渡的部分收益权。

  三、实体理论在我国应用前景展望

  (一)我国应用会计实体理论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会计实践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所有者对企业负债承担了无限责任。我国国有企业由于借债原因引起资产负债率由80年代初的38%上升到90年代的 71.2%(注:胡静林主编《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与途径》第31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超负债经营的企业无力偿债,致使国有银行逾期贷款超过70%,呆滞、呆账等不良贷款在20%以上,银行贷款平均回收率不足40%(注:《中国信息报》1995年11月24日第二版,1995年6月5日第二版。)。这些企业目前实施破产还很艰难,其债务包袱越背越重,如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用来抵债也不够,就谈不上收回本金。这些该破产而不能破产且债务不断加大的企业实际上是所有者承担了偿债的“无限”责任。二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受到侵蚀。当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亏损额以负数挂在企业“未分配利润”账上。该数值大到一定程度就抵减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乃至资本金。1993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本金安全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除以实收资本的比例)为-21.3%(注:《中国统计年鉴-1994》、《中国统计年鉴-1995》。),表明所有者投入100 元资本金,已被亏损侵蚀 21.3元。据国家清产核资资料分析,1994年已有27.6%(注:《中国信息报》1995年11月24日第二版,1995年6月5日第二版。)的国有企业资本金全部被侵蚀,资产负债率超过了100%, 企业资产已成为“空壳”,可见,法人实体没有对所有者的资本做到保值增值。三是只承认所有者的利益,未承认法人实体的利益。现行会计准则、制度都体现着企业取得的净收益归属所有者的思想,企业赚多赚少都是所有者的权益,与企业生产经营者无关,则生产经营者会失去“多赚”的积极性,所有者最终也达不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这种会计理论不仅与企业法人有收益分享权的法人财产权理论不一致,也与经营实体应有自身权益的会计实体理论不一致。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应用会计实体理论。

  (二)我国应用实体理论的几点设想

  1.赋予法人实体净收益分享权。法人财产权对企业资产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收益权人们往往理解为企业法人的报酬,这未免太窄。所有权跟经营权分离后,所有者的财产靠经营者管理经营,所有者获得财产收益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经营者工作绩效的好坏,所有者在把财产交给经营者经营时,只有让渡部分收益权,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了经营责任,则经营者的收益不仅包括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基本收入(益),还应包括经营实效应分享的责任报酬-风险收入(益),才能激励经营者把“蛋糕越做越大”,符合西方“经营福利最大限度模式”(MWM)的理论, 即“指管理者试图通过最大量的卖出或财产来增加他们的报酬以及经营实体的增长比例和经营管理的实用性”“其目的是在多数可能的揭示中,表现营业实体的经营”(注:[美]阿迈德。贝克奥伊著, 杨进等译《会计理论》第17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版)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将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转作奖金,是净收益分享权的体现,考虑到风险收益和损失金可能出现,“利润分配”科目下“转作奖金的利润”改为“计提效益基金”,同时在 “负债”类下相应增设“风险效益基金”一级科目,核算据净利润计提的收益分享额。

  2.赋予法人实体承担责任的约束力。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债权人和所有者的权利主张负责。除了对企业法人行为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如无规定负债率极限等)外,还要同切身利益挂钩。如企业经营管理层(厂长或经理,处长、科长等)应按责职大小分别交纳不同程度的风险抵押基金,记入“风险效益基金”一级科目,基金既同各个管理者的风险收入挂钩,又同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经营亏损等指标挂钩。企业严重滑坡,应扣减乃至没收管理者风险基金作抵押;同时还应将每年按净利润计提的效益基金滞后两年发放,两年中未完成规定指标,同样要扣减效益基金。在运用经济手段的过程中,还应与调整领导班子等行政手段相结合,以此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责任。

  3. 赋予法人实体在留存收益上的决策参与权。企业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其使用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决策,因为所有者对其享有企业归属所有权,经营者对其享有存续支配权。会计实体理论视留存收益为“自己的权益”,其目的是将这部分已置存在企业的资金更好地进行生产经营、扩大规模或投资,从而建立充分、更有效地行使法人财产的支配权。法人实体对留存收益的决策参与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参与所有者分利(红)额的确定,避免所有者分利要求过高,甚至把获利分光等不当行为的出现;二是合理使用这部分置存资金,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等,使其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更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