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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粉饰中的法律责任评析

2002-08-28 15:44 来源:王允平

  提起会计报表粉饰,有人就会想起我国会计界最难解决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但是,会计报表粉饰和会计信息失真并非完全一致,前者主要侧重会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后者则可能包含会计行为人主观能动的后果,也可能包括由于会计本身缺陷而由客观原因导致的会计资料不实。而且就会计报表粉饰本身而言,会计报表粉饰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由于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滞后性而导致的会计人员(自愿或非自愿)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二是有关会计法规、准则有规定而会计人员(自愿或非自愿)不按法规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来粉饰会计报表的造假行为。很明显会计报表粉饰的这两层关系,类似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区别。第一层次的会计报表粉饰行为显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类会计报表粉饰行为只有通过对会计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从而得以解决,而对于第二层次的会计报表粉饰行为,各行为相关人则应为其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会导致有法不依,必然使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更加严重。本文所称会计报表粉饰均为第二层次的内容。在会计报表粉饰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行政部门。
    
  一、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单位负责人代理,而单位负责人又限于自身学识、精力,而将受托责任再委托给下级员工(如会计人员)。由于所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产生了所有者和企业内部人的信息不对称,为解决由此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必须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而会计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会计将企业的经济业务记录下来,并使之转化成专业的会计信息,将之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潜在相关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将有用性定为会计信息的本质特征,原因就在于此。如果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提供经过粉饰的会计报表,严重误导利益相关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他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会计法》、《刑法》、《民法》等。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应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时承担法律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在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提供粉饰的会计报表时,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对于根据虚假会计信息作出错误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向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提出民事索赔,以挽回损失。这就对会计报表粉饰行为有巨大的威慑力。
    
  刑事责任:我国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堵住了会计报表粉饰的源头。因为在中国目前环境下,会计报表粉饰行为往往并非出自会计人员的本意,而是迫于管理当局的压力。当然,这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报表粉饰的直接参与者,必然要对其行为后果负责。《会计法)规定了数种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指使、授意、强令会计人员造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构成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对于会计报表粉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举对国有经济部门并无大大的约束力。显然,这只是国家财产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单位罚款仍要由股东来承担,即由全体公民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而行政处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利益,故有极强的约束力。新《会计法)还规定了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措施。这就成了一把悬在参与会计报表粉饰有关会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令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了。
    
  二、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在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之前,应首先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会计责任是由企业管理当局承担的,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分别承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责任。不能把应由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转嫁到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即使社会日益赞同受害方应向有能力赔偿的一方提出诉讼,而不问被告方错在哪里。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其所负的法律责任比其他职业更重大,例如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不当,可能使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蒙受经济损失。
      
  一般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由于自身过失或欺诈而给委托人或相关第三者造成损失。那么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法理上说,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有证据表明损害的事实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有直接关系。通常,注册会计师要为其违约行为、过失(包括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共同过失、欺诈以及推定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在对管理当局提供的经过粉饰的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由于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或与管理当局串通一气,故意欺骗会计信息使用者,发表不当审计意见,则可能要相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有关法律责任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刑法》、《证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由,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相混淆,而法院在判决时往往顾及投资者的情绪及社会舆论的影响而作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判决,民间审计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其实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这一点应让广大投资者和有关人员认识到。在现实条件下,也应该使注册会计师充分认识到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这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在会计报表粉饰的法律责任方面的文章中,论及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的较少,并且在新《会计法》中,只提到“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未提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问题。而现实情况则是: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行政部门对到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查的积极性很高,而一旦通过层层审核的报表被发现是经过粉饰的会计报表,则互相推倭责任。特别是我国的候选上市公司为获得上市资格,往往用各种手段粉饰会计报表。而一旦获得上市资格正式上市后,就原形毕露,很多上市公司上市第一年就发生巨额亏损,而这些公司的前三年会计报表都是经过证券管理部门层层审核的。行政部门拥有的权力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成比例的,要想使行政部门合理使用被赋予的权力,就应让其承担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