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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影响投资收益

2005-11-14 09:18 来源: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兴办企业实体。要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社会角色和义务也就各异,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投资者个人投资回报的大小。因此,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就显得十分必要,事实上这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步,下面举例说明。

  厚德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张旭和王强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年初发起设立,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企业的各种费用为120万元,其中广告费15万元,二投资者每月在企业领取工资各2000元,当地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人均每月960元。企业其他人员的工资均在扣除范围内,也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期末二投资者决定各分配红利15万元,则2004年厚德公司及其投资者需承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收已包括在费用中)如下:

  二投资者的工薪所得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10%-25〕×12×2=2280(元);

  分配红利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0×20%×2=60000(元);

  企业所得税为〔2000000-1200000+(2000-960)×12×2〕×33%=272236.80(元),两者合计总税负为334516.80元。

  如果二投资者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则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0-272236.80)×20%=105552.64(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即使不分配,追加投资或提取公积金还是作为利润留成,个人所得税均不能免除,分别在追加投资和股权转让或企业清算时缴纳,因此个人投资者的税负不变,只是征收时间有所变化)。这时企业和投资者的总税负将为380069.44元,每个投资者实际得到的直接收入为(150000×80%+2000×12-1140)=142860(元),递延所得(800000-272236.80)×80%÷2-120000=91105.28(元)。

  如果设立之初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其他条件均不变,则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将大为减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具体的征收办法又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上述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投资者的个人费用在当地省级税务局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但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据此,厚德公司2004年的纳税调整事项为:调增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0000-2000000×2%=110000(元)(粮食加工企业若为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扣除标准为营业收入的8%);

  投资者的工资2000×12×2=48000(元);

  调减:允许扣除的投资者费用800×12×2=19200(元);

  则每个投资者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0-1200000+110000+48000-19200)÷2×35%-6750=157540(元)。

  二人的总税负为315080元,而这其中因广告宣传费的调整从而使税负增加的38500元,只要企业持续经营,投资者损失的只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并不真正构成投资者的实际税负,即使如此每个投资者实际当年获得的直接税后收入仍为266460元(含薪金收入24000元),递延所得19250元。两相比较,选择合伙形式可为每个投资者增加直接所得123600元,总收入增加51744.72元(包括直接和递延收入),节税效果明显。

  尽管如此,我们知道使企业的税负最轻并非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从而使投资者(股东)利益最大化才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时候,还必须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1.企业组织形式不同,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2.由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企业形象和信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一定影响,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失去部分客户,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