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组织实施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组织实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组织实施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组织实施的《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财政部、人民银行又陆续出台了一些财务管理补充规定。上述《办法》和《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行为,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财务会计风险,从而体现了谨慎会计原则。本文仅就中小金融机构在执行现行制度中遇到的困难和对策做些分析。
一、执行新制度存在的困难
执行新制度,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很多困难,有的很难克服。
1、实施新制度后,可能诱发支付风险。实施新制度,将导致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资不抵债和亏损增加。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多级法人管理,资本充足率不足,抗风险能力十分脆弱,加之新制度增强了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和透明度,进而可能诱发其支付风险。
2、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手段落后,制约新制度的执行。一是部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法律观念淡薄,制度约束不够;二是财务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三是会计管理相对落后,如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仍采用手工会计核算等。新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内容和体系较为复杂,如会计估计、
现金流量表、贷款五级分类、税务核算、长短期投资等内容相对较为复杂,会计核算的难度加大,对财务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要求较高。实施新制度,中小金融机构人员素质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3、缺少税务部门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一是实行新制度,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贷款逾期90天内其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当这部分利息无法收回时,需要进行会计调整,冲减表内利息收入。但需要申请退税时,税务部门却不予支持(在以贷款利息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已经于利息收入当期缴纳营业税)。二是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征收33%的所得税。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对计提呆账准备积极性不高。三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能否允许按照新制度规定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存在疑虑。如果税收制度与新制度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差异过大,将直接影响其实施新制度的积极性。
4、执行新制度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新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只是原则导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如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期末应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规定,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的较高者。但是,销售净价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判定、判定过程和判定方法未予明确。再如,与新制度配套的较为系统的会计科目、科目使用说明还没有出台,对部分会计科目增设或调整也未提出明确要求,执行新制度存在操作困难。
二、实施新制度的对策
从中小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看,实施新制度势在必行。关键是如何解决其实施新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采取渐进式“软着陆”策略。对中小金融机构推行新制度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不能操之过急。应充分考虑其资产质量较差,抗风险能力脆弱的实际。为防范其因实施新制度可能引发的支付风险,不宜一步到位,应给予缓冲时间,实施“软着陆”的策略。针对可能引发的支付风险,制定过渡性制度。如可以通过调整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适度进行信息披露,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等;也可以先在部分省或地区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摸索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全面推开。
2、给予政策支持。目前,中小金融机构承担的税赋较重,如接收及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沉重、营业税比例较高等。为提高其执行新制度的积极性,减轻其税费负担,有关部门应就新制度实施中涉及税费政策等政策层面的问题作出安排,给予其政策支持。
3、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操作细则。新制度的内容和体系较为复杂,为避免金融企业实施新制度后出现核算混乱的局面,在实施新制度前,应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操作细则,解决实际操作困难。
4、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在新制度实施前,应认真做好对中小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真正了解与掌握新制度的背景,实施新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各项业务的风险防范、具体核算方法和处理程序等,为新制度的推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中小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