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及调整

2005-08-19 09:35 来源: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准则》)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企业债务重组中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不利影响,使财务会计报告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依法正确核算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一、关于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

  (一)债务人方面的差异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时)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而《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而《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权人方面的差异

  在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入账价值。而《办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享有的股权,应当按照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或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或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债务人的影响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若产生了债务重组所得,按《办法》规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将债务重组所得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全部被企业所有者享有,而是部分作为了应交所得税予以上缴。这样,企业的应交所得税税额增加,而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没有减少,从而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益。

  (二)对债权人的影响

  对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享有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显然,这样处理不能真实地反映该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容易引起资产的虚增或虚减。同时,按《办法》规定,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处理使当期应交所得税的数额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了企业负债。

  三、企业债务重组中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一)债务人的纳税调整

  若将税法规定的债务重组中应予上缴的应交所得税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会导致当期净利润减少,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因此,为了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益,不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同时又不影响企业当期净利润,可将该应交所得税冲减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债权人的纳税调整

  若债权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符,二者的差额可按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别进行处理:

  1.债权人受让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

  (1)如受让资产在债务重组年度内被处置,债权人在结转成本时按照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结转。因此,由债务重组引起的资产虚增或虚减所导致的损益已经在利润中扣除,债权人在期末一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如受让资产在债务重组年度内未被处置,则应视债务重组时入账价值被高估还是低估而分别进行处理:

  受让资产在债务重组时入账价值被高估(即高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债权人应在期末对该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由于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减少了利润,也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这里要说明的是,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以短期投资的市价为基础,其市价可以理解为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不需再进行纳税调整。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基础,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市价(公允价值)不相等,纳税申报时,税务部门只承认公允价值而不承认可变现净值,因此债权人在期末进行纳税调整时,需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受让存货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即: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该差额不大,故据此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不会对企业利润造成太大影响。此外,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以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基础的,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与公允价值也不相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调整方法类似于存货跌价准备,此处不再赘述。

  受让资产在债务重组时入账价值被低估(即低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债权人可以不作任何调整。理由是《办法》中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所以不必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以后年度出售该受让资产时,会计上仍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而纳税申报要按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结转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还应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差额调减出售资产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受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

  债权人受让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会计上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其折旧或摊销也按该入账金额计算,期末还要根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所以,纳税调整时可按下列情况分步处理:

  (1)在债务重组当年。①将受让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加回;②确定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当年折旧或摊销额;③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当年折旧或摊销额与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当年折旧或摊销额(该金额已经计入当年损益)的差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在债务重组以后年度。在计提了减值准备后,根据《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金额也随之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是以可收回金额作为计提基础,而不是以公允价值为计提基础,因此以后各年的调整应按如下步骤进行:①将受让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各年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加回,将冲转的减值准备全部减去;②确定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年折旧或摊销额;③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年折旧或摊销额与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年折旧或摊销额的差额,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纳税调整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债务重组中所得税的核算与处理尽可能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