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真实性与会计的真实性
2005-07-14 10:51 来源:人民铁道报·张志农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但《会计法》对什么是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未做明确的解释。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其要求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内容真实,即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核算;二是要求结果真实,即依据真实
凭证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针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实际情况,《会计法》针锋相对地提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要求,无疑是非常正确、非常及时的。
追求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会计像镜子反映物体一样,如实反映实际经济生活的内容,是早期会计的朴素观点。现代会计早已经渡过这个初级阶段。首先,会计的反映受自身方法的局限,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也并不一定能纳入会计核算的内容,如合同承诺的金额;其次,有些观念上的东西尚未构成经济活动现实,却要纳入会计反映的内容;再有,会计是有目的、有选择地反映,核算什么以及核算的详细程度,要看信息的有效性、成本等多种因素。真实性不是近代会计评价
报表质量的主要标准,而是从属于有用性的次要标准,会计从不追求无用的真实,重要性原则就是有效性高于真实性的典型表现。
《会计法》意在划分合法与非法的“质”的界限,不解决会计工作水平高低、经济效益大小等“量”的差异问题。会计的技术规范意在改善
会计实务的水准,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满足使用人进行某种决策的需要。真实、合法未必合理、有效,合理、有效未必合法、真实。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使得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永远存在。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技术规范缩小选择余地、减少使用中的弹性,固然有助于减少随意性、提高统一性,但是与此同时,用简单、僵硬的会计制度去规范千变万化的会计事项,可能会严重伤害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如果不解决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发的造假动机,单纯地用会计规范去治理信息失真与造假等社会现象,容易导致会计制度步入简单和僵硬的老路上去,而且也未必能达到信息失真与造假和提高信息质量之目的。
综上所述,会计法与会计理论有某些差异是毫不奇怪的。这是因为理论是多种多样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法律不可能都采纳;虽然制定法律应重视理论问题的研究,但是又不能等理论问题都搞清楚或认识统一了再行动;现有的理论未必能指导新的实践,反而是新的实践不断冲击现有理论,给理论发展开辟新的方向,实践之树常青而现存理论是暂时的;实际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已知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