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差异;比较分析
[摘要]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进程,对于各行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规范。水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具有突出的行业特征,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本文对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在制度上、理论上与实务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Ⅰ引言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然后逐步在所有的企业中执行;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颁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固定资产》),于2002年开始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逐步执行,我国于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等分行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将被废止。财政部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时明确,对于各行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陆续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颁布。水运企业固定资产是水运企业比较特殊的会计业务之一,是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需要重点研究的一项内容。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在制度上、理论上与实务上的差异进行剖析,以为制定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规范提供依据。本文进行的比较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之间关于固定资产会计的比较分析;二是在水运会计界影响较大的有关教科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之间关于固定资产会计的比较分析;三是现行实务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之间关于固定资产会计的比较分析。有关的比较分析依据为:现行制度是指财政部1992年颁布、尚在施行中的《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教科书是指邓志铮编著、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水运会计学》(以下简称《邓本》),邵瑞庆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水运企业财务会计学》(以下简称《邵本》);现行实务是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2001年制定实施的《远洋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远洋财务制度》)、《远洋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远洋会计制度》),上海港务局1997年制定执行的《上海港务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1999年制定执行的《上海港务局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港会计核算办法》)为依据。
Ⅱ现行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未涉及固定资产的定义。
《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比较分析上述定义可知,《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极为接近,可以说是表面定性;而《准则———固定资产》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予以揭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界定固定资产时未指出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只是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予以描述,而《准则———固定资产》中将固定资产界定为“有形资产”。尽管“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似乎是会计常识,但基于对固定资产属性的认识,《准则———固定资产》的界定显得很有必要。
(2)固定资产用途的强调。《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界定为单位价值大、使用期限长并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描述性说明。而《准则———固定资产》除对单位价值、使用期限提出要求外,同时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的用途,即必须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资产。这一原则性的要求有利于区分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与固定资产,增强判断力。
(3)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的考虑。《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的考虑是一致的: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仅有年限要求,对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固定资产既有年限要求又有单位价值要求。而《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的考虑并未区分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对使用年限作了统一的规定即超过1年,对单位价值未作数量界定。可见,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准则———固定资产》并未作粗糙的界定,这事实上是把判断的权力留给了企业。
2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未涉及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准则———固定资产》弥补了这一空白,指出:“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可见,《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考虑给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固定资产按主要部件计价并计提相应的折旧。固定资产按主要部件计价并计提相应的折旧这一问题在水运企业会计核算中显得较为重要,如船舶与成组装卸机械等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按部件进行计价和折旧问题。
3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指出:“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损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会计科
目使用说明中涉及的计价标准与《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基本一致。《准则———固定资产》指出:“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4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规定与《准则———固定资产》基本一致。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规定可知其中差异:
(1)外购固定资产总成本的分配问题。《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所未曾考虑到的。
(2)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中未涉及,《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指出“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考虑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准则———固定资产》指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负债”部分而非“固定资产”部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
(3)改扩建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准则———固定资产》中无相关规定。
(4)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未曾涉及,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5)其他。《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指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准则———固定资产》中均未涉及相关内容。
4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1)折旧的计提范围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在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公路运输设备、运输船舶、飞机、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未涉及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制度》指出:“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规定可知:《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折旧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而《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的折旧计提范围却有较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上。《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准则———固定资产》要求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主要是考虑到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同样存在着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的发生。显然,《准则———固定资产》涉及的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更广,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规定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所未能考虑到的。《准则———固定资产》明确以下与使用年限相关事项:一是具有不同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各组成部件适用不同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二是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考虑的因素;三是要求企业定期复核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5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企业期末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无需考虑企业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异。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要求企业考虑期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规定可知:(1)对谨慎性原则的体现问题。《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这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所未能做到的。(2)对减值因素的考虑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主要是市价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而《准则———固定资产》除了考虑上述减值因素外,还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处环境、产品营销市场、利率、预计使用方式等的变化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更为合理。(3)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素的考虑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中给出了五种情况下企业应百分之百地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准则———固定资产》所未能涉及的。
Ⅲ有关教科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
《邓本》根据当时执行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项价值在制度规定的金额以上。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一律作为
低值易耗品。”《邵本》对固定资产定义为:“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将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界定为“水运企业营运生产用的主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非营运生产用的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2年、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的范围,否则,列入企业的低值易耗品。”《邓本》中有关固定资产的界定较为粗糙,仅考虑使用年限与单位价值两项因素。与《邓本》相比,《邵本》中对固定资产的界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更接近,考虑了固定资产的作用类别、使用年限与单项价值三个因素,即在区分营运生产用和非营运生产用两种类别的前提下,再考虑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但与《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其局限性表现在《邵本》中对固定资产的界定限于描述性说明,未能触及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邓本》指出:“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按以下两种情况作价记账:(1)根据合同规定以到岸价结算船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接(车)船费(在驶抵船厂的第一航次运费收入扣除有关运输支出的净额,应予抵扣),以及车(船)的第一次修理、改装、增添设备等费用后的价值记账。(2)根据合同规定以离岸价结算船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后的价值记账。第一航次的运费收入及有关运输支出(含接车费、接船费),列入营运收支核算,所发生的修理改装、添置设备等费用,按正常的资金渠道结算。用专用拨款、专用资金、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港务管理费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发生全部成本记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账,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等预算外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如果调入调出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记账,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记账。”《邵本》指出:“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计价,如果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有差异时,以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由企业承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的价值,加上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计价;企业通过借款或外币借款取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外币汇兑差额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后发生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相比,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购固定资产总成本的分配问题。《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无论是《邓本》还是《邵本》均未提及此类问题,而这类问题在水运会计实务中确实存在的,并且,如果对船舶等固定资产实行部件计价,也就需要明确这类问题。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邓本》和《邵本》的规定大体一致,但《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这一规定是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国际惯例,《邓本》和《邵本》没有提及。(3)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邓本》和《邵本》对这两类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价问题均未提及。《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是分别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的规定为入账依据。(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价。《邓本》未提及,《邵本》则规定“按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的价值,加上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区分捐赠方是否提供凭据两种情况分别作了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5)盘盈固定资产的计价。《邓本》和《邵本》提及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入账,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区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分别作了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其中“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是《邓本》和《邵本》中所未能考虑的。(6)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邓本》中未提及,《邵本》所提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与《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区别在于:一是时间界限。前者以“固定资产是否交付使用或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为判断借款费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时间界限,后者则是以“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时间界限;二是借款费用的内容。前者所指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费用、外币汇兑差额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利息,后者所指的借款费用范围更广,还包括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以及债券的折溢价摊销。
3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邓本》指出:“以下固定资产免提折旧:(1)土地;(2)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3)按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海港的港务设施等);(4)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如铁道线路(钢轨和枕木等)和电讯线路(电杆和电线等)。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3)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
备均不计提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4)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5)有冬季封冻和季节性枯水等非通航的内河运输、海河港口企业,其全年应计折旧,应在通航期内计提。“《邵本》指出:”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如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港埠、船坞、库场设施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尚未正式交付使用前试用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6)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7)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另外对于有冬季封冻和季节性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海河港口企业,其全年应计折旧,应在通航期内计提。下列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1)使用中或未使用、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港埠、船坞、库场设施等固定资产;(2)使用中的运输船舶、辅助船舶、运输车辆、辅助车辆、集装箱、装卸机械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4)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邓本》和《邵本》相比较,《邓本》受当时港口财务管理体制的局限,将海港的港务设施等纳入预算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有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规定,《邵本》的考虑比较详尽。例如,《邵本》指出”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须计提折旧“;又如”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当然,《邓本》中未曾提及租赁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与其经济环境有密切联系,毕竟,到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并不常见。对有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规定,《邵本》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相比较,可以说,《邵本》的相关规定与前者差异不大,而与后者有重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这类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上。《邵本》中指出:“房屋、建筑物、港埠、船坞、库场设施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免提折旧”;而《准则———固定资产》对所有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均要求计提折旧。4固定资产修理的会计处理《邓本》指出:“水运企业为了均衡各期生产成本的负担,并保证大修理支出的资金需要,水运企业应按一定的标准,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不需要进行大修理的资产,可以不提),用以支付大修理费用,而中小修理费用计入当年生产成本。”《邵本》指出:“由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次数较少,往往定期进行,其间隔时间较长,通常在一年以上,且费用发生金额较大,其受益期相对较长,在会计处理上若按费用发生的时间全部直接计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会造成各期之间成本费用负担的不均衡,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因而,对固定资产大修理,通常采用分期摊销或预提的办法。中小修理由于发生频繁而不定期,费用发生的金额也较小,其受益期相对也短,因而在会计处理上通常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邓本》中有关固定资产修理的会计处理与《邵本》有很大差异。前者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将中小修理作为当期生产成本处理。《邵本》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接近,指出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将中小修理作为当期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是,《邵本》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提出大修理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即在何种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准则———固定资产》则给出了资本化的判断条件,即:“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无论是《邓本》还是《邵本》均未涉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期末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Ⅳ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分析1固定资产的定义《远洋财务制度》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及建筑物、船舶及其他运输设备、装卸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以及与营运生产有关的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不增加运输能力、属于船舶的零星设备,列入船舶设备目录,单位价值虽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但不作为固定资产。”《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属固定资产:(1)属于周转性的资产,如网络、油布、垫仓板等;(2)属于工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资产,如抓斗、漏斗、货盘、7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机械设备和零部件等;(3)属于易损、更新年限较短的资产,如助动车、中文显示无线寻呼机、数字显示无线寻呼机等。某些同一类别、用途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上下的,按从属多数原则划分。”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定义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一些财产进行了描述,增加了可操作性。例如《远洋财务制度》对于“不增加运输能力、属于船舶的零星设备”,《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对于“属于周转性的资产、属于工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资产与属于易损、更新年限较短的资产”作了特别的考虑。但与《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有本质差异,前者对固定资产的定义限于描述性的说明,未能揭示固定资产是有特定用途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远洋财务制度》指出:“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对于购入的二手船,还包括投入使用前的整修费、改造费以及接船费用;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向外订造的,按照合同价格加上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转费用监造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关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指出:“各类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随车随船购入的修理用备品配件,不计入车船价值,作为存货处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或加上改扩建过程中拆除的
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或净支出,加上改扩建发生的费用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按实际状况估计其损耗程度,确定累计折旧和资产净值。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应按CIF到岸价加关税、增值税、加国内运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第一次修理、改装、增加设备等费用的价值计价。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等记价。现行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为累计折旧。内部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账面原价记账。局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功)加上新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接受局外单位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记账。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相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
(1)“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关键判断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价强调“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强调“投入使用前”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而,“预定可使用状态”与“投入使用”的理解是有差异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价差异。
(2)特殊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对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和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价做了详细规定,而《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未曾涉及。
(3)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均提及如何将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的问题,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账务处理。这也是《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中未曾考虑的。
(4)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的规定比《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详尽。前者要求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需要考虑租赁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因素;而后者的规定很简单,即仅考虑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及其他附属费用。
3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远洋财务制度》中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运输船舶,库场设施,辅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届满折旧年限而尚未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停办企业
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指出:”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库场设施;在用的运输船舶、装卸机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仓库设施);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比较接近,与《准则———固定资产》有重大差异。差异主要表现在:
(1)港务设施、库场设施、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要求不计提折旧;而《准则———固定资产》要求对所有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不局限于房屋和建筑物等。
(2)提前报废和停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未作说明,《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要求不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远洋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工作量法或其他快速折旧方法的须报局批准。”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相比较,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明在我国水运企业会计实务中,年限平均法是普遍接受的方法。
5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均未涉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内容。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期末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