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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探讨

2004-05-23 14:11 来源:来源:金融时报·杨瑾

    提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重要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该业务较为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给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中尚缺乏相应的配套条款,这将大大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推广进程。作者建议我国应加快研究步伐,制定相关会计准则。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已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得到广泛应用。资产证券化会计较一般业务的会计而言,要复杂得多。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尚无相应的配套条款,给实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

    会计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True  Sale),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对此,目前有两种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演化,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控制权与其风险、收益能被有效地分解开来,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载体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于是,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很难确认交易的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提出了明晰的判断标准。它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同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性质来分析金融资产的转让本质。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问题

    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

    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

    目前,我国会计处理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虽然也曾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运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一规定随即被一些上市公司“滥用”为盈余管理和报表粉饰的重要手段。在会计信息真实性与相关性的博弈过程中,真实性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我国又对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要求使用账面价值概念进行会计计量。

    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单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其他业务仍沿用历史成本属性,那么,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显然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处理,则根本无法反映该项业务的本质,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关性。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会计如何与其他业务处理相衔接,是我国广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报告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

    如果特别目的载体被视为发起人的子公司,那么,就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作抵消处理。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将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但是,根据现行的会计报表合并理论,母公司应以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合并与否的判断依据,而不是单纯取决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实质控制权的,都应被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也就是说,特别目的载体应当被纳入发起人合并范围。

    综上所述,为使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有章可循,进而促进该项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广泛开展,我国应积极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和具体国情,加紧制定相关会计准则,将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