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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律不可或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评论三

2002-06-04 09:53 来源:

    对控股股东越权和违规的必要防范和制约机制,以及对其侵害其它股东利益产生后果的纠正和补救措施,一直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在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义务、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五分开”以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频繁变动的信息披露等内容,都予以了清晰的规范。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规范虽然对推进公司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避免“造假”和“掏空”等不良行为能起到关键作用,但要真正杜绝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控股股东的自律同样也必不可少的。
  
  市场上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例已证明了这一点,从早期的琼民源假账案,以及近年来的PT红光、ST猴王、银广夏等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关于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制定了不少,但在这些控股股东前,所有的条款都形同虚设,在利益面前,一切都被变通,成千上万的中小股东利益就这样被置于脑后。
  
  由于目前我国已上市的1150多家公司相当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这些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一股独大、大股东“一言堂”的情况非常明显,在这种股权格局下,控股股东如再不自律,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很容易被侵害。在经受了去年年初以来的银广夏、ST猴王等事件的重创后,上市公司的诚信以及形象在投资者心目中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置疑。因此,如果控股股东仍通过种种非法手段逃避监管,势必对投资人的信心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事实上,由于缺少自律态度,控股股东和政策之间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在持续。如每到年末的“保壳”、“保配”的重组风、去年年初增发圈钱的上市公司“变色龙”现象、以及正在进行的关联交易变为非关联交易、非货币交易变为货币交易等。在所有这些行为貌似循规蹈矩的背后,都隐藏着控股股东规避政策监管的动机。
  
  任何法律法规虽然能对一些相应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1000多家上市公司千差万别,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更是数不胜数,一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可能顾及到方方面面的细节,如果控股股东不以诚信义务为己任,仍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那么隐蔽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无法杜绝。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监管层和有关各方的努力下,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自律动作开始多起来了。如金花股份在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内部机构议事规则、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和担保等事项;胜利股份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我国上市公司首份公司治理纲要等。很显然,这些上市公司自律措施如果没有控股股东的支持,很有可能胎死腹中,而控股股东的自律,无疑将有利于上市公司决策科学化、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高公司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