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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现金流量表对现金等价物时间界定的商榷

2003-01-13 10:04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卢新国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对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对“期限短”,《准则指南》解释为“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到期。”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值得商榷,现将观点分述如下:一、现金等价物是投资而不是现金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虽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差别不大,编表时可视同现金看待,将其等同于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变现时间应作明确界定。按照准则的定义,现金等价物应是投资,即现金等价物是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投资。

  二、现金等价物是最迟三个月到期的投资由于现金等价物和现金一样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因此其变现能力非常强,能随时变现,但其最迟到期时间惯例界定为3个月左右。所以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只要能随时变现而且最迟3个月到期一定能变为现金。不管投资形式表现为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均可“

  三。现金等价物在资产负债表日变现时间应明确界定由于现金流量表是年度报表,因此现金等价物的时间界定问题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界定才有意义。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现金等价物的存在状态是投资,变现时间不超过3个月,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凡12月31日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最迟下年3月31日前到期的投资,不管存在形态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不管购入时间如何,均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若将现金等价物的时间界定为“购买日起3个月到期”,例如某企业7月10日进行某项投资,期限为3个月,该项投资最迟10月10日到期能变为现金,由于资产负债表日为12月31日,此时这项投资存在形态已是现金而不是投资。因此,若将现金等价物的时间界定为购买日起3个月,除非购买日为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3个月内,否则任何时间购买的投资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均已表现为现金而非投资,故也无需考虑现金等价物的界定问题,也不需要区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四、将现金等价物的时间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3个月到期”而非“购买日起3个月到期”

  这样能同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的时间界定口径相统一。因为,资产负债表中这两个项目“一年内到期”,均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下一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现金等价物定义的4个条件的总体来分析,凡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不管购买日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只要最迟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到期变现的投资均符合现金等价物的要求。如企业12月31日持有的下一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国库券投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