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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盈利预测若干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2002-05-02 11:42 来源:会计研究·王鹏程

  盈利预测是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的某个或几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自70年代以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臻完善,许多国家 相继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盈利预测制度。在美国,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制定、公布了《财务预测制度编制指南》、《立场声明75-4》、《审查财务预测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制定了《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在我国,应有关证券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盈利预测制度,本文拟对盈利预测进行以下的分析和研究。

  一、盈利预测信息供求分析

  盈利预测信息反映了企业在预测期间内可能达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水平,因此,盈利预测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从而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一般认为,影响财务信息需求的因素包括:该信息能够减少不确定性;不存在的其他替代信息。相比之下,历史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是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情况,难以帮助使用者评价未来现金流量,这些信息与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的相关性并不大。就是否存在替代信息而言,我们不可妄自断言,但这些替代信息的系统性、可靠性值得怀疑。替代信息与盈利预测信息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报表使用者不亲自经营企业,取得相关,可靠的替代信息困难重重。因此,盈利预测信息具有较大的市场。

  然而,仅仅盈利预测信息,尚难以完整地评价企业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盈利状况仅仅是影响现金流量的一个因素,企业预期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同样影响着未来的现金流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报表使用者需要的是一套完整的预测财务报表。应该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仅编制和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尚难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盈利预测信息的供给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而言,企业管理当局存在的对外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动力。企业对外筹集资金时,如果提供的盈利预测信息反映了良好的盈利能力,企业就有可能以较低的资本成本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企业在面临被兼并和被收购的危机时,可以通过提供盈利预测信息来进行反兼并和反收购。这种动力往往会增加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信息的可能。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至少有三个因素阻碍了盈利预测信息的提供。一是盈利预测信息的外部性,如果盈利预测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就有可能策略性地降低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二是不利的盈利预测信息,一旦盈利预测的结果对企业不利,企业就有可能美化盈利预测信息。三是盈利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涉及法律诉讼的可能性越大,企业就越不愿意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因此,解决盈利预测信息的供给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约束机制。

  盈利预测信息的供求均衡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盈利预测信息的效益在于帮助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并节省其信息收集成本。对企业来,盈利预测信息能够给企业带来诸如降低资本成本、顺利筹集资金等方面的效益。盈利预测信息的成本主要包括编制成本、审核费用以及可能出现法律诉讼而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从理论上讲,只要效益大于成本,就应当提供盈利预测信息。但是,盈利预测信息的成本和效益则存在计量上的难题。而且,这些成本和效益不仅仅包括直接成本和效益,还包括间接成本和效益、社会成本和效益。对此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和深入研究。

  二、盈利预测政策分析

  (一)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选择

  表1 各国和地区对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选择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新加坡
香港
台湾
自愿披露
强制不得披露
自愿披露
无强制要求
自愿披露
强制披露
自愿披露,且SEC 鼓励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82年前,不准披露:后除允许在证券承销时披露外,不准披露。
除企业购并时及招股说明书中须披露外,自愿披露。
除上市及取得重要资产时须披露外,无要求。
除企业购并时须披露外,自愿披露。
除特定情况强制披露外,自愿披露。

  盈利预测信息是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一直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尽管如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自愿披露,如表1所示。在我国,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且企业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企业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信息。但实际上,企业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提供盈利预测信息,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所主张的是强制披露。

  无论是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都存在优缺点。强制披露能够确保报表使用者及时获取所需的盈利预测信息,但在盈利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盈利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等时,企业管理当局就有可能操纵盈利预测信息,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信息,确保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但这并不能完全做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自愿披露有可能难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美国外,其它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并不是纯粹的自愿披露,均是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结合。而且,在美国,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惯例,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间或采用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实施其它配套措施,是可供选择的政策。我们认为,企业发行和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政策不应有所松动(据悉,已有公司未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而获批准发行和上市股票),同时,企业购并时也应强制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在除此之外的情况下,企业可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二)强制审核和自愿审核的选择

  盈利预测信息是否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亦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领域。表2列示的是各国和地区对强制审核和自愿审核的选择。可以看出,除美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强制审核。在我国,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也就是说,我国采用的是强制审核。

  表2 各国和地区对强制审核和自愿审核的选择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新加坡 香港 台湾
赞同审核,
但不强制
必须审核,但有可能改变。 必须审核。 必须审核。 必须审核。 必须审核。

  不赞成强制审核的理由是,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并非全部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领域,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能力判断盈利预测编制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但如采用自愿审核,则许多企业就有可能披露未经审核的盈利预测信息,这些信息的质量更值得怀疑,这种做法同样会助长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信息。强制审核虽不能完全保证盈利预测编制的合理性,但可以促使企业合理编制盈利预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信息。因此,强制审核要比自愿审核好,我国应该坚持强制审核的做法,而不应该有所松动(据悉,已有企业盈利预测未经审核而获准发行和上市股票)。

  三、盈利预测的编制和披露

  (一)盈利预测的编制

  盈利预测的编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企业管理当局应当建立预算制度,并搞好其他各项基础工作。编制盈利预测时,企业管理当局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基准和预测假设、科学界定预测期间、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和预测方法。

  健全的预算制度是合理编制盈利预测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没有预算制度,注册会计师便无法对盈利预测进行审核。但迄今为止,有关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要求。《公司法》中仅仅明确董事会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而未就预算制度作其它详细规定。为确保企业合理编制盈利预测,我们建议,国家应在有关法规中明确,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委员会,按月编制现金预算、生产预算、成本费用预算、销售预算及资本预算。并且,国家还可以制定一个预算制度的范例,以供企业参考。

  盈利预测编制前,企业应当合理预测基准,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预测基准一般包括历史财务报表,各月预算的编制和完成情况,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目前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等。历史财务报表应当是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但有时企业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财务报表尚未最终编制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以根据未审财务报表或根据中期财务报表修正后的财务报表来编制盈利预测,并将这一情况对外披露。

  盈利预测的编制应当以一定的预测假设为前提。预测假设是对影响企业未来经营成果有关因素的未来状况所做的合理假定,它包括企业管理当局可以控制的内部假设和不可控制的外部假设。提出假设时,企业应当掌握充分的信息,以确保假设的合理性。有时,企业提出的各种假设可能是相互矛盾的,为此,企业应当找出这些相互矛盾的假设,并进行协调。

  盈利预测期间的长短与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呈反向关系,但盈利预测期间过短,盈利预测信息的相关性程度就有可能降低。目前,各国实务中,盈利预测的期间通常为一年,但各国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在我国,有关法规要求的预测期间也是一年,这符合国际惯例,但并未考虑个体因素。实际上,影响预测期间的因素很多,企业应当根据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管理当局的预测能力、所属行业的性质、企业的营业期间等,科学界定盈利预测的期间。

  编制盈利预测所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编制历史财务报表所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以确保盈利预测信息与历史财务信息能够可比。因此,在编制盈利预测时,企业应当查明历史财务报表所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在预测期内可能运用的会计政策。

  预测方法有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两类方法可供选择,但编制盈利预测时,通常同时使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并对某些变量进行敏感性分析。

  此外,盈利预测应当由合格的人员编制,并经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批准。

  (二)盈利预测的披露

  以下首先列示我国(样本1、2选自《中国证券报》与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盈利预测披露上的差别,如表3所示。

  从格式上看,通常均采用历史财务报表相同的格式,以便能够同前几期的经营成果以及预测期间的实际经营成果相比较,这体现了可比性原则。单一金额表述,能够增强盈利预测的可理解性、实用性。但盈利预算信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为体现这种特征,金额也可以采用区间估计的列示方法。

  从假设的披露来看,美国的要求比较全面。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对假设的披露并不全面,而且披露的内容比较空洞,各企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预测假设是使用者理解预测信息的重要内容,因此,应该充分披露重要的假设,同时,对于重要假设的依据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信息来源,也应略加说明。

  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盈利预测信息,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如果这些会计政策已经列入到与盈利预测信息一起披露的其它文件中,也可采用参阅的方式进行披露。但我国企业的做法过于简单,有失披露的充分性。

  对预测性质的披露,是为了防止使用者盲目依赖盈利预测信息,这对企业避免法律诉讼是十分重要的。建议我国企业改变目前做法,对预测性质予以披露。

  表3 盈利预测披露上的差别

项目
我 国
美 国
我国台湾地区
样本1
样本2
格 式 参照历史财务报表,绝对金额表述。 同样本1 参照历史财务报表,单一金额或区间估计表述。 参照历史财务报表,绝对金额表述。
预测假设的披露 政策法规假设、环境假设、投资项目假设、利率税率假设、市场假设、生产计划假设、不可抗因素及不可预因素假设。 同样本1,但无投资项目及生产计划假设。 很可能变异的假设、与当前情况大不相同的假设、非最大可能的假设、对理解预测很重要的假设。 对预测结果相当敏感或产生差异可能性很高的重要假设、有关销量成本和价格的假设。
会计政策的披露 仅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但未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同样本1 需概述重要会计政策。 同美国
预测性质的披露
说明预测的性质,指出实际结果可能不同,变异可能重大。 指出预测的估计性质,并作出将来未必达成的声明。

  四、 盈利预测的审核

  无论强制审核和自愿审核,只要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被审核单位编制的盈利预测实施相应的审核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并据此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但在各国盈利预测审核实务中,无论是审核范围的确定,还是审核意见的类型,抑或审核意见的表述,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表四列示的是我国审核实务(样本1、2同表3)与美国以及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SC)的规定之间的差别。

  表4 盈利预测审核差异比较

项 目
我 国
IASC
美 国
审核范围 对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 假设的合理性、预测编制的适当性、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披露的充分性。 假设的合理性、会计政策的适当性、计算的正确性。
审核意见的类型 标准审核报告。 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 同IASC
审核意见的表述 样本1:基本假设合理、计算方法正确、会计政策一致;
样本2:假设没有不合理且已充分披露、会计政策一致、历史数据可靠、未来数据证据充分、预测方法恰当。
没有证据表明假设不能对预测提供合理基础、预测是按假设适当编制的。 预测符合AICPA的规定,假设能为预测提供合理基础。
审核报告中对其它内容的叙述 样本1、2:预测编制和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审核程序。 审核依据、预测编制责任、预测的性质及重大变异的可能性。 审核依据、审核程序预测的性质及重大变异的可能性,并说明无责任根据日后情况更新报告。

  从表4中可以看出,我国有关法规将盈利预测的审核范围规定为预测所运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似乎比较片面,而预测假设和预测的披露亦同样重要。审核意见仅限于标准式审核报告,难以全面表述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因为被审核单位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现有资料表明,美国、新加坡都有四种审核意见类型,而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均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两种审核意见类型。实务中对审核意见的表述值得推敲,基本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因职业限制难以判断,而对是否有证据表明基本假设不合理发表意见更为妥当;预测是否按预测基准和基本假设适当编制,预测是否充分披露,也属于发表审核意见的对象。此外,不同注册会计师对审核意见的表述应当得到统一。就审核报告的其它内容而言,说明预测的性质及重大变异的可能性,可以防止报告使用者盲目依赖审核报告;说明没有责任根据报告日后发生的事件和出现的情况修改和更新审核报告,对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 盈利预测的编制和审核责任

  盈利预测信息一旦对外披露,即构成“公共物品”,成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据以作出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合理界定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是盈利预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

  盈利预测的编制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包括基本假设在内的预测,由某一个体的管理当局承担责任,管理当局并不保证预测结果必将实现,因为能否实现取决于许多非管理当局所能控制的因素;然而,管理当局通过计划、组织和对业务的指导,控制着经营活动。因此,管理当局最能就关键因素提出合理假设,据以决定财务成果。”(AICPA)虽然,管理当局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代编盈利预测,但不管注册会计师参与程度如何,提出各种基本假设仍然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当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无限大的,因为,盈利预测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管理当局无法对预测的结果负责。一般地,虽然盈利预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但如果管理当局编制的盈利预测并无欺诈,具有充分、适当的证据,则管理当局对预测结果的变异并不负有法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制定了避风港规则(Safe harbor rule),只要企业管理当局基于诚信原则编制预测,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项基本假设均是合理的,则对未实现预测结果,管理当局不必负责。如果使用者控告企业,则必须举证说明盈利预测是在不合理的基础下编制的。

  (二)注册会计师的代编和审核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委托代编盈利预测,则应当承担代编责任。在代编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帮助管理当局制定假设、收集有关资料或在编制技术上提供协助,但管理当局必须对这些假设加以评价,作出关键性的决策,并将这些假设作为自己的假设提出。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编制盈利预测过程中,所承担的仅仅是一个协助的角色。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代编责任不同于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注册会计师即不承担对假设进行评价的责任,也不承担根据日后发生的事件和情况修改、更新盈利预测的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受托审核盈利预测,则应当承担审核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是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被审核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出具审核报告。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与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异。

  六、 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与盈利预测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

  我们曾对截至1994年7月1日的所有上市公司的1993年盈利预测结果及实际结果进行了统计。上市公司一共292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165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110家,STAQ和NET系统上市公司17家。按每股收益统计,282家上市公司中,有每股收益预测数和实际数的为251家,其中,每股收益的实际数达到或超过预测数的有153家,实际数占预测数90%-100%的有32家,80%-90%的有16家,70%-80%的有23家,60%-70%的有12家,50%-60%的有7家,50%以下的有8家。有一家公司的实际数仅占预测数的11%。可以看出,实际数占预测数80%以下的一共是50家,占总数的20%。这一比例很难让人相信。究其原因,这固然与1993年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重大改革措施纷纷出台有关,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些企业管理当局出于利益动机,操纵盈利预测信息,亦是导致上述情况的重要原因。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信息,确保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以保障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盈利预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有关盈利预测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但这些规定并不全面,有些内容应该规定而未规定,有些规定应当予以修改。一个健全的盈利预测规范体系应当包括:

  1.《公司法》。公司法中应当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必须编制盈利预测的场合、 自愿编制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为编制盈利预测所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

  2.《证券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必须编制盈利预测的场合、 自愿编制盈利预测的情形,并明确规定盈利预测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同时,证券法还应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包括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代编和审核责任、律师和承销商的责任等。

  3.《盈利预测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盈利预测信息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一十分重要的内容,仅仅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准则《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用较小的篇幅予以规范,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建议单独制定《盈利预测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并给出范例供企业参考。

  4.《盈利预测编制准则》。 盈利预测的编制准则是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为规范盈利预测的编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制定这一准则。

  5.《盈利预测审核实务公告》。 目前,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制定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将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对规范盈利预测的审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该公告还比较原则、概括,难以解决操作性问题。因此,为配合该公告的贯彻实施,应当制定《盈利预测审核规范指南》。

  七、 基本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结论:

  1.盈利预测信息具有较大的市场,企业管理当局存在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动力, 但解决供给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约束机制。盈利预测信息的供求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2.间或采用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配套实施其它措施,是可供选择的政策。 强制审核要比自愿审核好,我国应当坚持强制审核的做法。

  3.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制度。编制盈利预测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基准和预测假设, 科学界定预测期间,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和预测方法。披露盈利预测时,应当披露重要的假设和会计政策,并说明预测的性质。

  4.盈利预测审核的范围仅限于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过于简单, 审核意见仅限于标准审核报告过于单一。审核报告还应说明预测的性质及重大变异的可能性等重要内容。

  5.盈利预测的编制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受托代编盈利预测,应承担代编责任,这一责任不同于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是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为确保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应建立健全盈利预测规范体系, 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盈利预测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盈利预测编制准则》、《盈利预测审核实务公告》、《盈利预测审核规范指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