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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会计法的演进及其实施

2004-10-21 10:47 来源:何学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于1985年元月21日经六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同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至今已逾十八年。《会计法》的颁布,不仅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而且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起点和重要里程碑。

    一、会计法的演进过程

    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文字记载的会计行为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构成会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会计立法工作,在我国从奴隶社会至今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集团都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相应地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真正将会计法规作为一项专门法律颁布则是进入二十世纪的事。

    据史料记载,远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会计立法的雏型。周朝中央政府就设立了会计主管官员——“司会”,它是会计的最高长官,其主要职责是利用账册、数字、公文、户籍、地图等文件中的副本,考核各级官吏的工作,并检查、听取他们的会计报告。

    战国时期,由魏文侯李俚所编纂的《法经》,史称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中就有许多与会计有关的条款,最重要的是它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就会计账簿及安全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此外,在《账法》、《杂法》等条文中,还对会计凭证、会计印鉴、仓储保管及度量衡等技术方面也规定有具体条款。

    在秦代,法律中涉及到会计方面的规定就更加具体。如在《效律》中就严格规定了会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账实相符,记载准确,计算无误等要求。同时还对会计交接、财物损耗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在汉朝,对于会计账簿的设置与分类,会计簿籍的登记方法,会计计量单位与盈利的计算,会计凭证、会计报告、财物的保管与盘点等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如在《上计律》中就具体规定了“上计簿”的拨出程序与时间,严令对上报不及时或者不实者治罪。

    唐宋时代史称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在会计方法的发展上产生了奠定当今账户结算余额原理的“四柱清册结算法”,在会计机构的设立上又设立了专司审计的机构——比部。在会计立法方面亦更趋完善,不仅规定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人给予较严厉的处罚,而且限定凡属经济报告上隐漏重复,收支不实者均从严治罪,甚至在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会计报告的格式及书法誊写要求。

    元、明、清时期,在当时的一些重要法典中,对会计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并较之前朝更加具体与完善。

    辛亥革命后,由于对外政治与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西方成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大量传入中国,推动了会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1915年3月,北洋军阀政府参议院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比较完善的《会计法》,共九章三十六条,史称为“民三会计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一些专业会计法规,但后因袁世凯倒台,北洋军政府内部分裂,全国发生军阀混战事件,致使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1935年,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了一部含十章一百二十七款的《会计法》,其内容详尽,分项说明具体,加上后来于1945年颁布的《会计师法》,对于当时规范会计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财政部内就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专门机构,使会计立法工作逐步展开。在50年代到60年代早期,主要以财政部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行业性的会计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会计操作法规体系。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早期,由于“四人帮”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干扰,会计立法也同时受阻。直到70年代末,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建设总方针的确立,会计立法工作才得以步入正轨。进入80年代以后,以规范行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加快了会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步伐。1985年元月21日经第六届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会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会计工作基本法律性文件的诞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给会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因而有必要对构成会计法规体系基础的《会计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会计法》,不仅其实施范围扩大,会计工作地位与作用突出,能适应我国会计自身改革及在具体事务处理上能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接轨的需要,而且为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过程中,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经济的宏观调控等方面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会计法》,使其具体条款的规定更加适合经济发展对会计改革的要求。

    通过上述对我国会计法的形成与演进过程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点启示:第一,是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问题,历来都得到不同时期统治集团的高度重视。它从某一个侧面反映了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的依存关系及对会计工作的客观要求,同时,也验证了马克思关于“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的论断正确。第二,是会计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不仅是会计工作自身的客观需要,而且是优化会计工作环境,使会计信息具有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等基本质量特征的重要保证。第三,是会计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程度,必须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如果脱离了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会计环境因素来谈会计法制建设问题,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第四,是我国当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会计工作要同国际通行的惯例相接轨,就必须充分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会计法规体系的建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规体系并逐步组织实施,以调节和指导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会计行为。

    二、《会计法》颁布实施十八年来成效显著

    《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关系,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所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它不仅是加强会计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而且是拟定各项会计法规、制度的一个“母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它对于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在加强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一)会计工作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规体系,使我国在会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随着《总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出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通财》的颁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实施,我国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以《会计法》为基础而且内容完整、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会计法规体系的框架。

    (二)会计工作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会计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明显加强

    十八年来,在贯彻实施《会计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推行,许多企业通过深入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已经开始逐步告别单一计划经济的轨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盈利和市场供需成为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佳杠杆,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转向利润最大化、流动资金周转最快及偿债能力最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管理者们已经逐步地认识到会计信息效度对其经营预测和决策准确度的制约关系,充分认识到做好会计工作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优势,并获取最大限度利润及扩大其生存空间的重要性,提高了对于会计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地位的客观认识,为会计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显著改善。在依法行使职权上得到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十八年来,在贯彻实施《会计法》的过程中,随着会计工作的地位得到正确认识,会计人员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社会对会计人员辛勤劳动的理解也在加深。由于各级政府及会计事务主管部门办了大量实事,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提高了会计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譬如,会计人员评价、考核及选拔机制的改革,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国统考制度的实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考制度的实施,部分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及一些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案件的依法处理,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工作的社会声誉,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这一职业的竞争,从而促进了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四)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财经法纪,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十八年来,在贯彻实施《会计法》的过程中,通过开展不同层次企业的会计达标升级工作,逐渐扭转和克服了会计业务工作中的部分混乱现象,使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整顿和规范,为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创造了条件。有些单位的会计部门还通过在企业内部大力推行责任会计制度,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责、权、利、效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了企业内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的全面开展。此外,由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也使会计在参与单位内部经营决策过程时所提供信息的层次效度得到了相当大程度的提高。

    三、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会计法》颁布实施十八年来,我国会计工作的成效虽然显著,但应看到,在当前经济生活中所客观存在的不重视会计工作,会计数据失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还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和某些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会计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深入分析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加大《会计法》的执行力度,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会计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与执法环境,是《会计法》得以深入贯彻实施的前提条件。

    由于《会计法》所包括的行为对象,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包括会计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各单位的职工群众。因此,通过宣传贯彻《会计法》,就可以促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会计法》的精神实质,明确其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充分认识到支持会计人员按《会计法》实施会计工作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会计人员地位,尊重会计人员的工作和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会计人员可按《会计法》履行职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尽快制定并逐步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是《会计法》得以实施的基础工作。

    国家财政部门作为国家会计事务管理的综合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这一工作。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在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尽快制定一套既符合中国的国情,又可以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接轨的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配合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此来制约和指导各个具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此外,在今后出台的相应的经济法规中,也应考虑《会计法》的要求,适当制定一些条款以使各种相关经济法规可与修订后的《会计法》相呼应与配合。

    (三)贯彻实施《会计法》工作情况检查,是保证《会计法》深入贯彻执行的基本措施。

    这就要求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将其纳入执法情况经常检查的范围,财政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法》的主管职能部门,应该形成《会计法》执法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公开披露各种检查信息,对于执法严格且成效显著的单位,应大张旗鼓地宣传;对于执法过程中问题严重的单位,应理直气壮地予以批评及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工作,是保证《会计法》实施的重要条件。

    一般情况下,讨论制定与颁布一部法律较为容易,但大量艰苦工作是如何落实。由于《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人员,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做到:第一是广知法,即知道会计法规体系中主要法规的内容;二是深懂法,即理解各项具体会计法规的执法要求,便于把握执法的尺度;三是严执法,即能够严格地按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搞好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五)各级领导应大力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是《会计法》得以深入贯彻实施的基本保证。

    从目前的情况看,凡属依法办理会计业务的会计人员,一般均处于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一方面,有关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他们要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充分考虑自己所在单位的利益。这样,就致使他们处于工作的夹缝中,依法办事有重重阻力与困难,甚至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各级领导应当充分体贴和理解他们的困难,为他们撑腰打气,在遇有矛盾冲突时,应当扶正压邪,关心和保护他们。只有这样,各级会计人员才能做到轻装上阵,当好贯彻执行《会计法》的排头兵。

    (六)加大财会调研工作的力度,是保证会计法规体系日臻完善的基本条件。

    财会调研工作是会计部门为管理者决策提供定性或定量信息的一条重要渠道。当前,应将其重点放在《会计法》的贯彻实施状况的评价及改进的调研内容上,除了利用现有各级财政部门所配备的专职调研队伍的力量外,应当适当扩大兼职调研队伍的比重。可以考虑采用财会课题调研立项招标等多种方式来选定调研课题组,确定课题承包责任人,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其早出调研成果,以供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时参考。

    各级地方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改进会计事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学会这一学术组织的中心作用,由其从学术性、技术性和业务性的角度来协调行政管理机构与具体会计人员的关系。会计学会作为会计人员的“娘家”,应当尽早办成会计人员人才信息的收集、储存与发布中心,会计调研工作进展及科研成果的信息交流中心,现有在职会计人员业务技术提高的培训中心,以及为会计人员排忧解难的服务中心。从这一基本要求出发,在会计学会人员的组成上,除了应充分考虑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上从事会计实务或理论研究及教学的人员的结构比例外,还应适当考虑其年龄结构比例,做到老,中、青相结合,应尽量吸收那些有一定社会声望、年富力强且热心会计事业的人到这个组织中来,只有这样,学会的工作才会富有生机与活力,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才有一定的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