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4 09:33 来源:沙利臣
终止确认是指将一个已确认的项目从财务报表上注销的过程,具体到金融工具则是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以金融资产为例,简单的终止确认可能是直接的转让交易,企业仅需要判断是否仍拥有此项资产就能决定是否应当终止确认。然而一些复杂的金融资产由许多部分组成,包含一系列的合约权利,当涉及把这样的金融资产分解成若干部分,转让其中的某些部分或者与另外的合约权利、义务一起打包形成新的金融工具时,终止确认的问题将变得非常复杂。
世界上一些重要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经公布了一些关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会计准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会计准则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FRS No.5《报告交易的实质》(Reporting the substance of transaction)、FASB的FAS140《金融资产的转移与服务以及债务消亡的会计处理》、IASC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最近公布的关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征求意见稿有IASB公布的IAS39修改意见稿、JWG公布的《金融工具及其类似项目》。
JWG在JWG报告基本结论篇3.14段提出,上述所有的会计准则及意见稿就终止确认的方法而言可以分为两类:整体确认法(all-or-nothing approach)和组成部分法(components approach)。所谓整体确认法是指“当分析潜在的终止事项时,考虑先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应当整体被终止确认或者整体继续确认。”组成部分法认为金融资产是可分的,对每一可分离的部分进行分析,判断应当终止确认或者继续在财务报表上保留。上述两种方法的终止确认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全部风险收益模式;实质风险收益模式;控制权模式;继续涉及模式。
下表列示了终止确认方法、标准与准则之间的关系:
一、整体确认法和组成部分法的比较
就金融资产和金融债务终止确认的方法而言,我认为,组成部分法优于整体确认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组成部分法更好地反映了交易的实质。正如前面提到的,大部分金融工具由许多合约权利和义务组成,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在交易中不断被分解和重新组合。因此,只有采用组成部分法才能充分、可靠地反映那些交易和事项。
(二)组成部分法与金融市场参与者观察金融资产的方式和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一致的。
(三)组成部分法更加适合公允价值计量系统。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详见第三节)已经得到各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嵌入金融工具中的合约现金流量的价值,为了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必须考虑所有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忽略所有已不拥有的合约权利和义务,组成部分法能清楚地做到这一点,而整体确认法却不能。比如,在整体确认法下,企业将继续确认一些它不再拥有的合约权利,因为它仍然控制着这一资产或者仍然拥有该资产所产生的实质的风险和收益,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不再拥有的合约权利,但事实是与该资产相关的这些权利已经转移,在报表上却似乎什么事情都未发生,如此计量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显然是不正确的。组成部分法恰恰能避免这一缺陷,可靠反映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
二、终止确认标准的分析
(一)全部风险收益模式
全部风险收益模式是最早的终止确认标准,该标准主要应用于整体确认法,现在已经被摒弃。该标准最主要的缺点有以下三条:1.它与资产的概念不一致。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符合要素定义,资产通常被认为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会计主体控制的未来的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控制金融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与承担相关的风险和收益是一致的,但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风险、收益与对资产的控制并非总是等同,用风险、收益来判断与资产的定义可能会不相符。2.该方法将金融工具与其附属的风险和报酬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转让人仍然保留转让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则该资产不能终止确认,哪怕保留的仅仅是非常次要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该标准不能真实和公正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状况。3.该标准也缺乏可操作性。风险和报酬是模糊概念,它的边界并不能非常清晰地界定,所以该标准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因为要运用该标准就必须找出相关资产包含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对它们进行评价,这相当困难,有时甚至不可能,所以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二)实质风险收益模式
实质风险收益模式是对全部风险受益模式的改进,主要作为整体确认法的判断标准。该标准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并不要求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才终止确认,只要全部实质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受让人,就可以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但该标准最大的缺陷是可操作性更低,因为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是更加不确定的概念。为了判断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人需要判断转让了多少风险和收益,保留了多少风险和收益,各种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是多大,保留的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相对于金融资产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有多大,多小的比例才算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这一过程不但复杂而且更多地依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三)控制权标准控制权标准相对于前面两个标准而言,是比较成熟和可行的,到目前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终止确认标准就是控制权模式。该标准最大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进行判断。但不能否认的是控制权是否转移也很模糊。控制权模式评估控制权是否转移,通常从转让人和受让人两方面判断,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够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但是如果双方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互相限制,可能双方都不能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极难判断。并且,控制权模式的某些内容(详见IAS39第38段)规定被转让资产是否易于在市场上获得,也是判断终止确认的条件。但直到今天,IASC都不能证明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的终止确认,要求被转让资产必须易于从市场上获得,而对其它情况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四)继续涉及模式继续涉及模式是IAS39修改意见稿提出的新标准。该标准最大的优点是不再纠缠于模糊的概念,比如控制权、风险—收益的判断等等。它的判断标准相对简单,如果转让方继续涉及某项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则不能终止确认,反之,就可以终止确认。虽然继续涉及模式有概念清楚、边界清晰、易于理解的优点。但一些组织认为它会使反映的信息失真,比如,A转让给B某一金融资产X,并签署基于该资产的总回报互换。此时,A继续涉及该资产X,不能终止确认。在类似的情况下,A转让给B某一金融资产X,但与C签署了与资产X相类似资产Y(Y可以既不属于A也不属于C)的相同价值的总回报互换,在该例中,A却能终止确认资产X.也就是说,尽管上述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没有多大差异,但在会计上却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经过以上分析,不能否认继续涉及模式仍然存在缺陷,对其也有许多严厉的批评意见,但就实务应用而言,它比控制权模式和风险收益模式可靠性高,因此我认为继续涉及模式是比较适宜的终止确认标准。
「参考文献」
1.IASB.EXPOSUREDRAFT《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May2002.
2.FASB.SFAS No.140《Accounting forT ransfers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areplace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125)》。September2000.
3.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JWG)。EXPOSURE DRAFT《Financial Instrument sand SimilarItems》。DECEMBER2000.
4.朱海林,《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研究》,1999,6、7.
5.阎达五、徐经长,《金融工具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48号征求意见稿简介》,《会计研究》,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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