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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2002-12-25 09:06 来源:周庆荣

  一般认为,负商誉是指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低于被购并企业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涉及到这一内容的问题很多,但我仅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的见解:

  1、负商誉是否存在

  70年代,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E.S.Herdrisksvn)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负商誉在其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他认为,如果购买价格低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那么被购并企业就会将其资产分开出售,从而实现其全部市价;另一种认为负商誉不存在的理由认为,商誉是资产,而资产不可能有负资产,商誉作为一种资产就不可能有负商誉。但我认为,负商誉确实有可能存在,这是因为:

  (1)被购并企业因急需解决面临的经济或其他难题,如急需资金,而不得不将企业所有资产整体低价售出,以达到尽快脱手的目的。

  (2)企业许多资产实际上不可能分割。如果分开出售,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反而大为降低。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不同,对其他资产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分割出售未必能找到买主。分割出售,费用可能大大增加。

  (3)一个经营不善、年年亏损、行将倒闭的企业,实际上已表明了负商誉的产生。因为它不再具备超额盈利能力,连平均收益水平都没有,若继续经营亏损会更大。故企业宁可以低于其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

  (4)从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购并实践看,其购并的主要目的是为困难重重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国家为了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安置下岗职工,调整产业结构,往往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经营管理不善的临危企业,同时,将临危企业的净资产低价出售,所以,负商誉的出现也可能是某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

  由此可见,负商誉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存在的。

  2、对负商誉性质的思考

  关于负商誉的性质,会计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负商誉是一种“递延收益”。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以低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收购企业,对于收购企业来说无疑获得了一笔收益,该“收益”与企业获得的其他收益一样应递延到以后各期,以便与以后各期的费用配比。二是认为负商誉是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其理由是收购企业之所以能够以低于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收购,其主要原因是收购企业具有知名的产品品牌、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先进的管理体制等商誉,“收购价格的差异实质上是收购公司将商誉过渡给目标公司的代价”。所以,“在收购中,表现出来的负商誉只是收购公司自创商誉的转化形式”。三是负商誉是一种负债。负商誉的存在是因为被购并企业一些帐面上无法反映的隐性负债,这些不利的因素将影响企业未来经营活动,导致企业未来资产贬值和经济利益减少。

  第一种观点把负商誉的性质理解为一种“收益”不符合负商誉形成的客观实际。如果将负商誉理解为一种收益,就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合并行为出现。例如,一家公司为了马上改观自身业绩,可以购买一家效益低下,濒临破产的企业。购买的行为产生了高额“负商誉”,然后在合并第一年,母公司便将全部商誉摊销,使母公司当年利润激增。这种作法不但会使会计信息失真,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所得税负担。第二观点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细细推敲不难看出不妥之处。将购并过程中收购企业的负商誉作为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入帐,那么,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就是由于低价收购其他企业的负商誉决定。这样一来,在没有政策法规的限制下收购企业收购次数越多,自创商誉的价值就越大,显然在逻辑上行不通。因此,我认同第三种观点,即负商誉的本质是一种负债,是收购企业替被购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负商誉的价值正是对购买企业未来损失的一种补偿。

  3、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规定:负商誉应当是购买方所获得的可辩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减去购买成本,不再允许对可辩认资产和负债大于购买成本的差额进行分摊,以减记所购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具体来说,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负商誉从商誉中扣除,其差额分别以下列情况确认为收益:

  (1)如果负商誉与预期未来损失和费用有关,该损失和费用正体现在购并方的并购计划中,且能可靠地计量,那么应该在预期损失和费用发生时,将负商誉确认为收益。

  (2)如果负商誉与预期未来的损失和费用有关,不超过所购得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负商誉,应当在所购得非货币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平均分摊;超过部分应当立即确认为收益。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其全部作为递延收益,并规定在5年内等额摊销。这种作法与购并过程中的正商誉处理方法相对应。但我认为,对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从负商誉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出发,以及合并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负商誉的产生确系高估被购并企业资产价值所致,则应先将其等比例冲销非货币资产的价值直到与购买成本平齐后,再将其余额列为某项负债,以便冲减购买企业未来发生的损失。若负商誉是由于被购并企业存在着隐形负债等不利因素形成的(存在有许多退休职工和冗员),则负商誉应作为“一种负债”,如“应付退休职工费用”或“应付下岗职工安置费”处理,而不能作为递延收益处理,以备在将来发生相关费用时低减费用。

  综上所述,负商誉是指购买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低于被购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它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质是一种负债,是收购企业替被购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负商誉的价值是对购买企业未来损失的一种补偿。负商誉应作为一种负债,如“应付退休职工费用”或“应付下岗职工安置费”处理,以备在将来发生费用时抵减费用。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