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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股、期权设置相关帐务处理问题探析

2003-05-12 19:15 来源:张建明

  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期股期权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如何正确地对期股期权进行会计计量和核算,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制度未有相关明示,为此,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有识之士商榷。

  一、期股、期权的概念及来源

  从概念上看,期股期权的含义更接近于股本,是企业以实际股本为参照蓝本,按照一定折算比设置且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转为实股的一种虚拟股份。目前,我国大部分设置期股期权的企业,一般将期股期权纳入实际股本管理范畴。由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置期股期权的初衷不同,往往期股期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其所有权,也可以不拥有其所有权,而只享有其分配红利的权利,所以,持有者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现金以外其他形式的有形资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还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同时,企业既可以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也可以用未分配利润奖励;总之,较其他权益类科目来说,期股期权的来源极为广泛。因此,笔者以为,企业不妨增设权益性会计科目“期股期权”,并将此科目列示于会计报表“股本”下栏,以更好地、全面地对期股期权进行会计核算。

  二、期股、期权的相关会计核算

  期股期权的会计核算一般包括认购、分配股利、转为实股和退出等环节。

  (一)、认购时

  (1)以现金认购的,应在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期股期权”科目;

  (2)以实物资产投入的,应在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或抵押手续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期股期权”科目;

  (3)以实际股份分红认购的,应在办理相关抵转手续后,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期股期权”科目;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的,应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在相关转增协议获得通过后,办理划拨手续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期股期权”科目;

  (5)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应在转增方案获得通过并明确相关所有权归属后,办理交割手续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期股期权”科目。

  (二)、分配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应付期股期权股利”科目;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三)、转为实股时,应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借记“期股期权”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四)、退出时

  (1)对期股期权拥有所有权的,借记“期股期权”科目,贷记有关负债科目;同时,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计提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2)对期股期权不拥有所有权的,借记“期股期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期股、期权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由于期股期权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地位,因此,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

  (1)期股期权认购来源情况,包括相关认购资产权属的转移情况;

  (2)期股期权持有人拥有其所有权的比例;

  (3)期股期权的增减变化情况;期末期股期权实际拥有数;

  (4)期股期权分配红利情况;

  (5)因期股期权引起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6)期股期权占实际股本的比例;期股、期权转为实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