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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会计处理

2005-07-27 13:02 来源: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开始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对此,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观点不尽一致。从两批试点公司公布的方案看,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扩股或缩股方案本质上与送股是一样的,都是调整股东的持股比例,因此也可将它们看作是一种变相的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

  会计处理五方法

  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会计上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到底上述哪种方法最为合理呢?笔者认为,要理清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并考虑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背景和投资会计准则的演变。

  首先,我国股权分置制度使得上市公司流通股发行价相对较高,但可以自由流通,而非流通股认购价格相对较低,但不具有流通权。在股权分置讨论中,经常有“让利”或“补偿”等提法,这些提法给人感觉非流通股送现金或送股是经济资源的白白流出。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有人主张将送现金或送股一次记入损益,减少当期利润。事实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虽然从形式上看放弃了部分股份或现金,但其利益非但没有减少,相反获得流通权后可能还会实现财富大幅度增值。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流通股是含权(流通权)并且流通权是有价值的,非流通股股东要想获得流通权,必须与流通股股东协商同意,按一定价格购买流通权。因此,非流通股股东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都是为购买流通权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购买的流通权价值则附加到原先持有的非流通股股票上了。

  以送现金为例,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的价值会获得提升,所送现金支出预计可以从未来的股票流通中获得补偿,因此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特征。虽然送现金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特性已发生改变,由原来的非流通股票变为可流通股票,现金支出可视为对原有投资的追加。比方说,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功能有了明显提高,改建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样道理,非流通股股东购买流通权的对价支出,会计上应作为一种资本性支出。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一个原则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视为一种追加投资,不应直接计入损益。

  其次,采用不同方式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其经济实质是一致的,都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而付出的一种对价。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二个原则是:不同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第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些年一直出于不断变动中。例如,对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投资准则规定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后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对投资准则做了修正,对该文件发布后形成的贷方投资差额不再摊销计入损益,而是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此前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此外,非流通股股东基本都是非上市企业,过去大多数执行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对子公司上市时流通股贡献的溢价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三个原则是:尊重历史,考虑以往与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

  下面,笔者分别给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中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支出视为一种追加投资,则其会计处理问题随之迎刃而解,按照投资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和(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如果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首先将该项支出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或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按一定年限摊销;如果采用成本法,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即可。

  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资本利得。显然,收到的现金或送股不是一种股利,而从资本利得角度说,鉴于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能否获益、获益多少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流通股股东不应确认损益。

  成本法下:流通股股东投资一般列为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现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收到送股或权证,不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持股数的增加或收到的权证。

  权益法(这种情况相当少见)下:收到现金或送股,则借记“银行存款”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如果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首先抵销该借方余额,抵销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收到权证不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