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情况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由于内部管理原因或受外部种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足,资金周转缓慢,企业赢利水平低下或发生严重亏损,致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发债务纠纷,虽然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由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手续复杂、破产时间过长,债权人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即使债务人破产成功,由于我国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有一定的法律清偿顺序,在清偿破产费用、保险金、工人工资、应缴税金后很难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清偿。所以债权人常常不以破产方式来获取债权清偿,而以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等方式做出让步,债务人则多以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短期投资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样债权人既能尽快、有效的收回债权,同时也给债务人减少一些负担,现在这种重组方式已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并且越来越多。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清偿债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所以在这里仅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探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而大多数会计人员仅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即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及帐务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帐务处理过程中皆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债权人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所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也不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损失,税法上所指的损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后的损失,这两种损失从核算上大相径庭。对于债权人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过程中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过程中债务重组收益及资产转让所得年底汇算清缴时会计人员不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3月1日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所得,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一)会计处理有关规定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差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损失,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差额,直接确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入帐价值,(如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如果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税法有关规定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制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成本等。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有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下面举例说明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核算及帐务处理:
①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
清华公司2003年11月购进华东公司钢材一批,尚欠货款100万,货款2004年1月1号到期,由于种种原因清华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2004年1月 1日双方协定,清华公司用库存商品一批抵消债务,商品售价80万,产品成本为40万,两公司皆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华东公司已按0.5%计提坏帐准备 5000元(税务机关已批准),试做两公司会计帐务处理及计算纳税申报时应调整所得数额。
债务人清华公司会计帐务处理:
借:应付帐款 100万
贷:库存商品 40万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 13.6万
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46.4万
税务纳税调整:(1)资产转让所得=80-40=40万
(2)债务重组收益=100-80-13.6=6.4万
合计调增所得额40+6.4=46.4万。
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应注意以下几点:清华公司在用库存商品一批抵消债务时,债务人应以公允价值80万为基础,以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 40万作为计税成本计算转让收益;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帐面价值100万作为计税成本,债务人应以公允价值80万为基础来计算债务重组收益。
债权人华东公司会计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85.9万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13.6万
坏帐准备 0.5万
贷:应收帐款 100万
税务调整: (1)债务重组损失=100-80-13.6-0.5=5.9万 调减所得额5.9万,如果当年度该商品已全部销售,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80=5.9万即当年度对损益不影响。
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应注意以下几点:华东公司在收到库存商品时,债权人应以收到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80万计算作为计税成本来确定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如果当年度该商品已全部销售,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80=5.9万即当年度对损益不影响;如本年度库存商品没有全部销售,假设销售比例为50%,还应根据其销售比例50%对销售成本进行调整;如果该单位计提的坏帐准备金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则还应调整坏帐准备金;如果该单位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所提减值准备一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②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
例2.以例1为例如果清华公司以设备两套清偿债务,该设备原值90万,已提折旧20万,公允价值80万,华东公司将抵进设备做固定资产处理,假设残值率为0,没有发生相关税费,尚有使用年限4年。
债务人清华公司会计帐务处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70万
累计折旧 20万
贷:固定资产 90万
借:应付帐款 1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万
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30万
税务调整:(1)资产转让所得=80-(90-20)=10万
(2)债务重组收益=100-80=20万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0=30万
会计办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应注意以下几点:清华公司在用固定资产抵消债务时,债务人应以公允价值80万和设备的帐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转让收益;在计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应按重组债务帐面价值100万作为计税成本。
债权人华东公司会计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9.5万
坏帐准备 0.5万
贷:应收帐款 100万
税务调整: 债务重组损失=100-80-0.5=19.5万 调减所得额19.5万,在今后4年里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该设备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5-80)/4=4.875万。
会计办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应注意以下几点:清华公司在收到固定资产时,债权人应以收到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80万作为计税成本来确定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如本年度固定资产已全部销售,还应根据其计税成本对销售成本进行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万;如本年度没有全部销售,还应根据其销售比例对销售成本进行调整,即按19.5万乘以销售比例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3.清华公司2003年11月购进华东公司钢材一批,尚欠货款100万,货款2004年1月1号到期,由于种种原因清华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2004年1月1日双方协定,清华公司用无形资产抵消债务,假设无形资产帐面价值 80万,公允价值90万,转让时假设相关税费为零,假设华东公司已按0.5%计提坏帐准备5000元(税务机关已批准),试做两公司会计帐务处理及计算纳税申报时应调整所得数额。
债务人清华公司会计帐务处理:
借:应付帐款 100万
贷:无形资产 80万
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20万
税务纳税调整:
资产转让所得=90-80=10万
债务重组收益=100-90=10万
合计调增所得额10+10=20万。
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应注意以下几点:清华公司在用无形资产抵消债务时,债务人应以公允价值90万为基础,以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80万作为计税成本计算转让收益;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帐面价值100万作为计税成本,债务人应以公允价值90万为基础来计算债务重组收益。
债权人华东公司会计帐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99.5万
坏帐准备 0.5万
贷:应收帐款 100万
税务调整:债务重组损失=100-90-0.5=9.5万 调减所得额9.5万,如果当年度该无形资产已全部转让,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80-0.5=9.5万即当年度对损益不影响。
会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应注意以下几点:华东公司在收到无形资产时,债权人应以收到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90万计算作为计税成本来确定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如果该单位计提的坏帐准备金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则还应调整坏帐准备金;如果该单位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将所提减值准备一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无形资产转让时,发生相关税费,则应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已发布两年多,其中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实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影响很大,有许多企业会计人员对此项规定还没有掌握其政策,纳税申报时不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所得。税务机关应当构建现代税务管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树立服务意识,培养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基层税收队伍,狠抓内部管理,提升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深入企业把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避免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给国家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