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4 16:56 来源:财会月刊·汤湘希
问题一:如何正确把握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特殊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案例]FH公司主要从事A、B、C、D四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吴一在对该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以下与商品销售收入有关的业务,并指出该公司有虚增商品销售收入的嫌疑。但FH公司负责销售收入核算的符会计师不服。请看下列事实:
(1)2002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甲企业代销A设备10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至12月31日,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80台A设备。年末,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40台A设备。该公司在2002年度确认销售80台A设备的销售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其理由是既然采用了买断的方式委托代销,现商品已经发出,其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受托方,就应全部确认收入。
(2)2002年11月10日,该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乙企业销售B设备 6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每台的销售成本为250万元。该公司已将60台发送乙企业。乙企业在对该B设备进行验收后,已如数将货款通过银行汇至该公司。该公司确认销售收入24000万元,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其理由是既然商品已经销售,而且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就应全部确认收入。
(3)2002年12月15日,该公司与丙企业签订销售安装一台C设备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合同规定,该公司向丙企业销售C设备一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700万元;C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丙企业验收合格后,丙企业一次性支付余款100万元。12 月30日,该公司已将C设备运抵丙企业,设备检验合格,但安装工作尚未开始。C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500万元。该公司在2002年度按800万元确认销售C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其理由是商品已经运达购货方,而且已经验收合格,加之还收到了700万元的货款,预计其经济利益可以可靠流入,完全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故应全部确认收入。
(4)2002年10月28日,该公司与丁企业签订一项A设备的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A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30%,发生设计费用6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 2003年3月30日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40万元。丁企业按合同已于12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用240万元。该公司在2002年将收到的 240万元全部确认收入,并将已发生的设计费用结转为成本。其理由是虽然劳务尚未完全提供完毕,但收入已经全部实现,故应全部确认。
(5) 2002年12月20日,该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向W企业销售B设备5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同时,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2003年3月20日前以每台408万元的价格将B设备全部购回。该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销售B设备的价款;在2002年度已按每台40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其理由是虽然从表面上看,此项交易属于售后回购业务,但由于销售和回购业务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当年确认收入,第二年再作购进业务处理,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应在当年全部作为收入处理。
你认为FH公司的符会计对上述有关的收入确认正确吗?吴注册会计师认为该公司有虚增收入的嫌疑是否有道理?
解析:总的来看,吴注册会计师的看法是正确的,该公司的符会计师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理解是片面的,FH公司的确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的事实。现分别说明:
第(1)项属于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问题。对于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商品发出并不代表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只能说明商品的实物发生了转移,即使是采用买断的方式,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以前,也不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因此,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应以代销清单注明的销售量为准,即该公司只应确认销售40台A设备的收入。
第(2)项交易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按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即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售商品价值 120%的,按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收入,即该公司应按每台300万元(250×120%)的价格确认收入,而不是按每台400万元的价格确认收入(根据关联方交易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超过其账面价值120%以上的部分,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3)项属于销售商品连带安装或检验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应是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因为此时其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发生转移。而且正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设备运达购货地点时,由于安装工作尚未开始,故不应确认收入。
第(4)项属于劳务收入的确认问题。应看是否同时满足劳务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如果满足劳务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预计时,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该公司本年只完成了合同规定设计工作量的30%,故只能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确认收入,而不是看是否已经全部或部分收到货款。
第(5)项属于典型的售后回购业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确认收入。总之,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除了正确理解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劳务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外,还应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尤其是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来确认销售收入。
问题二:或有负债到底是咋回事?哪些或有负债要进行账务处理?哪些或有负债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案例]地球股份公司2002年12月31日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有如下与或有负债相关的业务(1)该公司在一个3000万元的诉讼案件中被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该公司赔偿500万元,法院已受理,但该案件在年末尚未审结。该公司的法律顾问齐律师认为,该诉讼案件与本公司无关,即使法院最后判决,本公司也不会牵涉到该案件中。
(2)该公司为其子公司SD公司的一笔长期借款500万元担保,SD公司于11月30日已宣告破产,但有一批商品存放于该公司用于反担保,该批商品的成本价为600万元。
(3)该公司2002年10月20日,因设备故障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正在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过去的经验,有可能被罚款。时至年末,该事件尚未了结。
(5)该公司在计算当年的所得税时发现,该公司计提了2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万元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该公司的施会计将上述四项业务均作为或有负债进行处理,你认为他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错在何处?
解析:该公司的施会计对上述业务的处理错误,错就错在对或有负债的理解不正确。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或有负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上述四项业务来看:
第(1)项业务虽然具有或有事项的一般特征,但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不能作为或有负债。
第(2)项业务,从表面上看,是典型的或有事项(债务担保),但被担保公司有一批商品存放于担保企业用于反担保,而且商品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即使被担保公司偿还不了债务,担保企业仍然可以销售其反担保的商品用于偿还担保债务,不会导致担保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因此,该项业务也不能作为或有事项。
第(3)项业务虽然也具有或有事项的一般特征,但其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满足或有事项确认的条件。
第(4)项业务与或有负债毫无关联。也就是说,即使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是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与或有负债无直接关系。
简而言之,或有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有迹象表明发生,在财务报告编报期还需要进一步证实是否发生的事项。如果或有事项不满足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则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果满足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则既需要在编制会计报表前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也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至于具体应披露什么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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