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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现状及原则

2003-04-14 08:44 来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李小敏 顾彩萍

  或有事项是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或有事项可分为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两类。其中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此事项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本文将就我国企业在或有事项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谈谈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我国企业在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现状 

  或有事项是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且影响未来事项的不确定因素不一定是企业自身能控制的,因此,其结果对企业将产生的是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现在都是无法肯定的。例如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这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如果到期该单位无力偿还贷款,对担保方来说或有负债就变成了现有债务;如果到期该单位偿还了贷款,对担保方而言这项债务就不存在了。由于或有事项的这种特征,因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报表中披露或有事项,以便让投资者关注这类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可能存在的影响,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工作中,能够对或有会计事项加以处理的,基本局限在应收票据贴现等个别问题上。所以投资者在解读年报时要特别注意其披露的或有负债信息,以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的处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将应集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分散到报表的几个部分进行披露,以减轻集中披露的影响。例如,隧道股份在或有事项一栏未披露任何事项,但在承诺事项中,则揭示出为子公司贷款担保8100万元,为外单位贷款担保4.34亿,共计5.15亿,占净资产的近50%。 

  第二,对或有负债不予以披露,以逃避投资者的分析研究。由于企业融资的渠道受到限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往往利用上市公司的担保向银行借款,如果贷款到期时无法偿还,上市公司就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形成或有负债。例如,湖北某上市公司为其大股东的大量借款提供担保又不进行披露,在母公司不能偿债的条件下,其公司的资产不断地被查封,在其集团公司宣布破产后,差点被它的债权人到法院去申请其破产。因此大量的担保不仅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潜在的财务风险,而且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而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披露或有负债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财务和经营上的影响,使广大的投资者在进行经济决策时产生错误的判断。此外,家电类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一般都作出了保修的承诺,因而意味着公司在将来支付一定的维修费用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必须在销售成立时提取足够的产品担保负债,才能降低企业未来的财务风险。但是,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企业良好的盈利形象,对此类或有负债未予披霹,隐藏了可能的财务风险。 

  第三,对应确认的或有负债普遍没有确认。根据准则的要求,如果很有可能发生支付义务,且金额可以计量的话,应该在“应计负债”科目下确认并披露。虽然有些项目已满足确认的条件,但没有公司在报表上确认或有负债。 

  由于我国或有会计事项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因而造成或有事项会计政策的不明确、不完善,并因此而导致或有会计事项实务处理的低水平和不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融资渠道的增多、财务关系的复杂,或有事项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规范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健性原则。这是对不同类型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首先遵循的原则,即要求充分预计可能的费用和损失,不预计可能的收益。也就是说,对可能的或有损失予以确认,而对或有收益不予确认,以利于企业保存财务实力。按此思路,在制定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的会计政策时,要力求设法将它们纳入正式的会计核算系统,尽可能通过设置专门帐户,并在会计报表中正式反映,而对或有资产则采用非正式办法,如附注的方式予以披露。 

  2.重要性原则。对重要程度不同的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对很有可能发生、合理可能发生和不太可能发生的事项要分别处理。例如,对同一类型的或有会计事项,可按其不确定程度划分为“极小可能”、“有可能”和“极有可能”三类,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如:对可能性极小的或有负债,一般采用附注方式在表外列示;对可能性一般的或有负债,通过设置抵销帐户或备查帐簿的方式进行反映;对可能性极大的或有负债,则作为一项单独的负债进行核算,期末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并用括弧等办法加注说明,以区别于现实负债。因为任何一种或有会计事项的存在,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必须为各种或有会计事项规定现实可行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否则,会计实务工作中就会无章可循,进而对某些或有会计事项视而不见,放任自流。 

  3.集中反映的原则。或有事项应在报表中进行集中反映,使投资者能一目了然。如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报表的附注中专列“或有事项”项目要求披露以下内容:很有可能发生但不能合理估计其金额的或有损失,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合理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论其金额是否可以合理估计,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不太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为他人债务担保除外),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也可以不作处理;为他人债务的担保,无论其发生可能性大小,均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这样处理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实用性,方便信息使用者分析参考,防止决策失误。 

  总之,或有会计事项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事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越来越复杂,其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应不断提高对或有事项会计问题的理论认识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强化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更好地为信息使用者服务。同时,在会计上充分反映或有事项,尤其是或有负债,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忧患意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