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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2005-12-15 09:21 来源:中国税务报·黄春颖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担人)而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主要包括: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企业拥有或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准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空闲建筑物等。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以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包含交易费用的成本计量。如果超出原先对已有投资性房地产估计的业绩标准,其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与已确认的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所有其他后续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初始成本确认之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一股采取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是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全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按公允价值计量全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变动发生期间的净损益中。如果企业原先按公允价值计量某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即使可比的市场交易变得不经常发生或市场价格变得不易取得,在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或变为自用,或企业为以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而开发之前,仍应一直按公允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