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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问题

2003-10-01 09:23 来源:《金融会计》·方秀丽

  20世纪70年代以来,衍生金融工具迅猛发展,品种繁多。衍生金融工具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为规避风险和获取投机利润对初始投资要求较低的合约。正是这种区别于基础金融工具的本质,才对会计处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内容。

  一、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著名会计学家Michael Chatfield指出:“会计是反应性的”。“会计主要是应一定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特有的风险和特征,使传统的财务会计四个方面的内容:确认、计量、记录与披露,除记录以外,都受到了冲击。综合起来,笔者认为现行会计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在未来某一日期履行的合同,这些合同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符合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对此,财务会计要不要进行确认?如不确认,这些权利和义务导致投资者获取的巨额利润和承受的巨额亏损又如何予以反映?

  (二)财务会计的会计计量方面一直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然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利率、汇率、信用、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动,将直接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将面临极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巨额亏损甚至倒闭。而以历史成本计价的财务会计计量原则不仅不能及时、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上述风险,而且还存在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虚假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情况。财务会计如何及时、充分地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此为现行会计理论面临的问题之二。

  (三)现行财务会计理论中,将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归为表外项目,在如何进行反映与披露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在现实情况下,也存在不少金融机构借“金融创新”之名搞账外经营、违规经营,而且其财务处理也往往不在报表内如实反映,以逃避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财务会计如何如实、充分反映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和蕴含的风险,以达到认识、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目的?此为问题之三。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思考

  (一)确认

  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资产或负债)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

  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中,资产或负债的定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二是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三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中,收入费用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也是以“过去发生交易或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不予承认。但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数是待执行合约,而合约所涉及的交易在未来某一时间发生,因此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签定时,无法满足“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这一条件,因此其资产负债项目和损益项目均无法在传统会计中得到确认。

  但衍生金融工具不同于一般的合约,它是不可任意撤销的合约,一旦签订生效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宣告成立,相应的风险并存的交易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而且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从合约的订立到履行过程中,价值变化很大,如果等到合同履约时再确认,会计信息中没有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相关性有所下降,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所以,笔者认为在衍生金融工具条件下,应按相关性原则,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会计确认的基础,在合约订立,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时,就开始确认(初始确认),持有过程中价值发生变化,再进行后续确认(再确认和终止确认),将合同订立、持有、履行的全过程全面反映出来。

  值得指出的是,IASB在第48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ED48)中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两条标准,即:

  1、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上转移到了本企业;

  2、企业所获取金融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所承担金融负债的金额必须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在经历了初始确认之后,还有个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

  所谓再确认是指对初始确认的项目是否列入财务报表、如何列入财务报表以及列入报表后发生变动的确认。对于再确认,笔者认为可根据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经营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如本公司经营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种较多,则对于一些次要的、金融占比低的衍生金融工具虽已经初始确认,但本着重要性原则,也可不列入财务报表反映或不在报表中单独列项反映或经过较长时间(价值变化较大)才作再确认;而对于主要的衍生金融工具则在报表中单独列项反映,并根据其价值波动情况,按旬或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再确认。

  所谓终止确认是指对已列入报表的项目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IASB在ED48中也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

  一是与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他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是合同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IASB的这两条终止确认的条件,基本上囊括了现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和报酬的部分转移(当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对等)等情况,还需会计核算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二)计量

  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核心和难点,会计界至今尚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见解。问题的关键在于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避险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是人们对未来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发展变化所做的主观预期,其发展结果可能是利得,也可能是损失。对于这种不确定性,应采用何种计量模式进行计量,如何计量,不仅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入账,而且也影响着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

  现行财务会计中应用最为普遍的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但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如下局限性:

  1、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支援了历史成本原则所依据的前提条件——货币计量假设。

  2、从决策有用性来看,历史成本仅能提供过去的信息,并不能反映现时价值,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历史成本的取得也存在问题。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合约、互换等,在企业签订合约时,并不需要付出代价,历史成本为零;参与期货交易需缴纳的保证金,不是进入合约的代价,也不是历史成本。

  鉴于历史成本计昨属性的上述局限性和衍生金融工具价值波动的特点,我们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计量概念——公允价值(Fair Value)。公允价值,一般被理解为现行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

  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这体现在:(1)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公允价值的信息可以使目前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一个更真实的了解,以便于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2)公允价值的信息可以使内部的信息使用者——企业管理层更有效率地评价企业的投资和筹资决策的效果。(3)公允价值的应用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动情况,能更好地揭示受托资源的使用和保持情况,维护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美国FASB在SFAS133中也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工具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时,公允价值的具体估价方法是衍生金融工具计量问题的关键所在。能否找到一种既恰当又便于理解、计算的具体估价方法是决定公允价值计量优劣的关键。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千种的衍生金融工具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发达的市场,广泛的流通,大部分都是为少数客户专门设计,适当于特定的目的,不具广泛流通性。对这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是公允价值的最佳途径。而对有发达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市场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好的参考。本文就四大类基本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价方法作一探讨。

  1、金融远期远期合约的价值是对合约的买卖双方而言在某一时刻合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该价值的决定因素是合约基础资产(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对远期外汇合约来说,其基础资产是所要购售的外汇,体现其价格是汇率,因此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即是合约外汇额与远期汇率的乘积。对远期利率合约来说,其基础资产是一定数量的货币,体现其价格的是利率,因此远期利率合约的公允价值即是合约货币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

  2、金融期货传统观念认为,期货交易的实质是保证金交易,因此以保证金的核算来反映期货交易即可。但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充分揭示合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相应风险。随着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概念的提出,对期货合约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与远期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集中在交易所中进行,实行保证金的逐日盯市,即每日交易结束后,结算所即对会员的持仓量按当日合约市价进行计算,将每日市价变动引起的盈亏计入保证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市价”并非即期汇率或利率,而是未来的市价——当日的远期汇率或利率。

  3、金融期权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不同,期权合约赋予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无论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他可以选择执行该权利或是放弃它,其损失仅限于期权的权利金,期权的卖方则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其收益仅限于权利金。因此,笔者认为,期权合约的公允价值主要体现在期权的价格,即期权的权利金上。

  4、金融互换互换交易采用浮动利率LIBOR(London Iner-bank Offerde Rate),即伦敦当地时间上午1点的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它由银行间交易确定,随市场状况变化而变化,一般是国际银团贷款的基准参考利率。利率互换不涉及本金的互换,一般是一年或半年交易一次利息差额,因此利率互换的公允价值即为合约有效期利息差额按市场利率的折现值。货币互换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则更加复杂。本金在互换交易有效期内交易两次,一是在互换开始时交换,二是在互换结束时交易。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计算现金流量时应将其按一定的贴现率折现。由于远期利率难以预测,该贴现率采用签约时的市场利率。货币互换涉及两种货币的交易,因此要按远期汇率计算现金流量,公允价值即为合约货币额按远期汇率和市场利率计算的折现额。

  (三)披露

  20世纪90年代以前,衍生金融工具虽然已被广泛作为避险或投机的工具,但未被确认为持有或发行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中未予列报,仅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这种附注说明的披露方式通常是粗糙的,是与衍生金融工具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不相适宜的。有鉴于此,IASB和美国FASB纷纷制定出台相关的准则、公告,以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

  IASB在1995年3月的IAS32中,就金融工具的披露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

  1、对每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应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范围和性质;

  2、披露对金融工具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包括运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

  3、对于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披露关于利率风险暴露的信息;

  4、对于每类金融资产,应披露关于信用风险暴露的信息;

  5、对于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披露关于公允价值的信息;

  6、企业的金融资产以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计价时,应披露单项资产或采用恰当分类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不减少账面价值的原因;

  7、当企业将金融工具作为对预期交易的套期工具来核算时,应披露预期交易预计发生的时间、套期工具以及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方式等。

  1998年发布的IAS39对金融工具披露增加了一项要求,即企业应描述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包括对每类重大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政策。

  此外,美国FASB也对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体现在SFAS133中,具体规定较详细,侧重对有关金额的披露),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包含于IAS32之中,在此不再赘述。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尚未履行的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约,它与未来的现金流量高度相关,又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但由于其不是“过去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受到了传统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的限制,无法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只能在表外项目中予以说明。

  表外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明细表中未能列入的特殊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这是影响衍生金融工具各方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因素。第二,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对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停止确认的时间标准;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来源;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和原因等。第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通风险等内容。

  三、加快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建设的思考

  我国要在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就必须依靠会计这个信息服务系统,发挥其监督职能。既然传统会计模式难以胜任此项工作,探索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们进行会计研究,应该以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为逻辑起点,对现存理论中不合适的定义及难以满足目标的原则应及时加以改革,而不是受到它的约束。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首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法律与规范。目前,国内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范甚少。1996年财政部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仅涉及期货,内容也过于简略,问题尚待理清,实务中各期货交易所和投资企业对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又各不相同。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在这8年中,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企业的业务创新步伐逐步加快,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占比和风险也日益加大,且各金融机构又自有一套自己的会计科目和具体核算办法。这说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与现实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远,我们非常需要有一套完整、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理论来指导、规范各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

  (二)加强国内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金融监管当局要督促商业银行逐步建立、健全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有效防范、控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我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只有发现自身在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漏洞,并通过弥补不足才能提高“免疫力”;只有让“狼”进来,才能练就“与狼共舞”的本领;只有真切领会到国外衍生金融工具的“魅力”,才能激发学习之、超越之的动力。

  (三)深化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目前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只停留在介绍西方经营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阶段,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很少,所以当务之急,还是要继续深化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通过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人家学习,要培养国内这方面的人才,浓厚国内研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气氛。

  (四)进一步加强国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衍生金融工具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加之性质、结构复杂,许多从业人员对此尚很陌生,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所以必须予以充分披露。因此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要从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