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有“应交税金”、“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等)、“所得税”、“递延税款”、“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贴收入”等科目。
一、有关科目介绍:
(一)“应交税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资源税、进出口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
土地增值税等。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缴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缴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已经计提应缴而未缴税金的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期末多缴的税金。
为分别核算每一税种应缴、已缴和未缴的情况,在该科目下,应设置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
(2)已交税金;
(3)减免税款;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
(6)销项税款;
(7)出口退税;
(8)进项税款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3.“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4.“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
5.“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
6.“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7.“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8.“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
9.“应交车船使用税”明细科目;
10.“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月份(季度、年度)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12.“应交进口关税”明细科目;
13.“应交出口关税”明细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算出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15.“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税法规定可以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清算时多退少补的土地增值税,也在“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或服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企业所属行业不同,科目的名称略有差别,如商业企业使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讯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经营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运输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使用“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外经企业使用“营业税金”等。
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月末根据各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数额,贷方反映出口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本科目余额一般在借方,月末将其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应无余额。
(三)“所得税”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科目。原来所得税科目是“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一个明细科目。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其升为一级科目,并列入“损益类”科目之中。这是所得税由单纯的利润分配性质向费用性质转变的具体体现。另外,也说明了“所得税”核算的重要性。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按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补贴收入”科目: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