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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几个问题

2004-01-04 09:58 来源:

  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对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以《问答》为基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判断标准、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做一简单的探讨。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根据《问答》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经常性损益即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损失。公司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收益,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低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小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高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高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

  (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取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切记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除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基于各种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外长期投资活动等资本经营活动,也应该包括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自行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筹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损益是否来源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判断该收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唯一标准。

  (三)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除了应该考虑该项损益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

  1.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否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从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看,特殊性的事项或业务具有高度的反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如果产生某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则该项损益就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比如,公司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每隔几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就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须发生的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又比如,上市公司由于向关联企业借用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此项资金借入业务就不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而是一项特殊的业务,因此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就应该是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2.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还应该考虑损益金额的大小。根据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非经常性损益即使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也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于一些明显可归于非经常性项目、但金额较小的损益,为了简化起见,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处理。但是,如果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比如,某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高了50万元,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仅占当期净利润的0.1%,如果公司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刚好超过6%,但扣除该项收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则低于6%.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扣除多收的50万元,会使公司达到了发行新股的最低条件,扣除后该公司就失去了发行新股的资格。所以,应将多收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除了考虑损益的性质和金额外,还必须考虑其发生的频率。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事项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发生的业务。正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业务发生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属于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比如,公司于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300万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以后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无法进行合理的预计。因此,本年获得的3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二、非经常性损益包含的项目

  在《问答》中,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分别按照“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进行了解释。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包括的项目有:(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3)资产置换损益;(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包括的项目有:(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委托投资收益;(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充分说明其原因以及涉及的金额。《问答》并没有列举全部的项目,但强调公司在具体判断时应该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合理地进行。以下拟对非经常性损益可能涉及的项目做一简要分析。

  (一)商品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1.商品经营活动中显失公允的关联购销交易产生的损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基础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现象。但很多公司基于利润指标的考虑,在关联交易中往往采用不合理作价的方式为公司增加利润。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在计算财务指标时应该将由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水分予以扣除。但是,在扣除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损益时,应该按照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分别确定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属于公司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经常性发生的业务产生的损益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只应该扣除关联交易作价与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差额损益,如商品经营活动中包括的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土地的租赁、各种辅助性劳务的提供等交易类型。

  2.资产的处置或置换损益以及债务重组损失。公司为生产经营所购置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公司进行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基础,作为生产型公司购置资产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通过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或置换以获取利润,处置或置换此类资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也是很低的;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也是经营活动中偶然发生的损益。因此,对于企业由于处置或置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损益以及债务重组的损失,应该剔除在经常性损益之外,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3.有关资产的盘盈或盘亏。资产盘盈或盘亏应该是属于公司偶然发生的业务,由此产生的损益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4.资产减值准备。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公司不应该将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对损益的影响看作非经常性损益。

  5.补贴收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返还。对于公司获取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优惠及税收返还、财政补助等其他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地判断:(1)根据获得补贴收入或享受税收优惠、返还的期限,判断公司能否在未来较长的期限内获取这些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比如在连续3年或3年以上的期限内)连续地获取这些收益,则可以认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构成了公司经常性损益的组成内容。(2)根据相关收益取得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如果没有审批文件,或属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即使能够在很长的时期内可以获得,也不能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比如,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每年均有大量的进出口业务,则公司每年收到的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虽然在会计处理时作为补贴收入,也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处理。

  (二)投资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发生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基本类型,由此获取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对于上述三部分收益能否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应该根据其形成的具体来源进行分析:

  1、公司基于战略发展的考虑进行各种长期投资,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内转让以获取价差收益。因此,通过对外的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正常投资收益,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转让持有的长期投资属于特殊业务,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应该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否则无法合理地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会转让该项股权,且摊销期限不短于3年,则可将此项发生频率较高的损益归属于公司的经常性损益。

  3、公司进行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委托投资)其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短期内的差价收益。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收入和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从而可能导致部分资金闲置。因此,如果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而不是借入的资金直接进行而非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短期投资,则可以将此类投资产生的收益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处理。

  4、如果公司发生向其他企业拆出资金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也应该作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如果此类活动产生的收益高于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则应该将实际获取的收益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筹资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1.如果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可能获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则可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冲减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但是,由于财政贴息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时间,最长不会超过三年,因此,应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进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2.如果公司在向关联企业及其他企业拆入资金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高于或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3.对于外币业务发生较多的公司,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四)其他项目1.营业外收支项目中,公司发生的诸如捐赠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收入或支出、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收支项目(不含上面已经提及的项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不大,属于偶然发生的事项,因此均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但公司支付的学校经费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认为是公司需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2.追溯调整的影响数。由于公司会计政策在制订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项,由于变更会计政策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而引起的以前年度损益的变化,应该作为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公司由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按照现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应该在收到时冲减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补贴收入,严格说也是公司的一项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该先以利润表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后再结合纳税调整因素计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扣除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后即可得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因此,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计算方法看,由于所得税返还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无需考虑所得税返还的影响。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公司在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在利润表下面以补充资料的形式,同时在披露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财务指标时,应该在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的基础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披露以上两个指标。《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公司披露的是有关非经常性项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披露方式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分析,不能直观地向报表使用者反映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反映此项目时,可以参考下列信息披露的方式:

  1.披露的形式: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披露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要求提供的利润表附表合二为一,统一以利润表附表的方式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具体组成内容包括:(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2)非经常性损益。

  2.披露的内容:(1)公司确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标准,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的具体项目;(2)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3)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