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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和披露的中外比较

2005-01-04 10:58 来源:财务与会计/张惠忠、曾志刚

  目前,在我国,根据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上市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盈利预测信息,这属于强制披露。至于公司上市后在年度报告中是否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则取决于公司自愿。根据证监会规定,凡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报告。这说明,我国对盈利预测信息实行强制审核。对于盈利预测偏差的责任界定,我国证监会规定:若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10-20%,发行公司及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上作出公开解释并致歉;若低于预测数的20%以上,除公司作出解释并致歉外,证监会要进行事后查实,视其情节对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作出相应处罚。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监管方面推出了不少举措,但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监管方面仍有不小差距:(1)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2)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力。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红光实业”事件便是典型案例之一。(3)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在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只能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为此,我国应该强化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监管力度。第一,应当扩大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范围。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而且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强制规定其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时效,实行财务预测报告制度,以引导投资者合理决策;第二,明确划分和界定企业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审核责任,并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品质;第三,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范围扩展后,注册会计师的强制审核制度仍应继续坚持下去,不应有所松动。

  二、企业内部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比较

  企业内部的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由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和生成、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各个环节组成。它是一个系统,也是一种机制。可靠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应建立在合理确定预测基准和预测假设、科学界是预测期间、正确运用会计原则(政策)、预测方法和编制程序等基础之上。因此,西方企业的内部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实现:(1)保证预测基准的可靠性。预测基准有内部事实和外部事实之分,一般包括公司历史财务报告、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各月预算数据及其完成情况。产品市场需求状况等。(2)保证预测假设的合理性。预测假设是对影响企业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相关因素的未来状况所作的合理假定。(3)科学界定预测时间。预测性财务信息时间跨度的长短与预测财务信息的质量呈反向关系。一般情况下,通用性预测财务信息的编制期间应与实际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间相同,以便进行对比分析。(4)正确运用会计原则(政策)和预测方法。为了确保预测信息和历史信息的可比性,生成预测性财务信息所运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政策应当与提供实际财务报表所用的原则、政策相一致。采用的预测方法一般是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5)执行科学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程序。

  目前,我国主动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企业仍属凤毛麟角,因此西方企业内部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上述质量保障体系可资我国企业借鉴参考。此外,我国企业建立内部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础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全面预算制度。企业应当成立预算委员会,按期编制各种预算,形成完整的预算体系,为生成科学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提供基础。(2)寻求企业可披露的预测信息与使用者要求披露的预测信息的均衡点。由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要求是无限的,而企业能提供的预测信息是有限的,许多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预测信息不能披露,因此在编制企业预测财务信息时,需要寻求信息供求之间的“均衡点”。同时,预测信息的供求均衡也应当符合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成本效益原则。(3)提高提供者的业务能力。由于预测性财务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涉及面较广,因此对信息提供者的综合业务能力要求甚高。预测性财务信息必须由企业中合格的人员持适度谨慎的态度编制,并须经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必要时可以请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咨询人员代编。(4)规范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表述和披露。第一,格式问题。一般而言,通用性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应采用与实际财务报表相同的格式,体现可比性原则,但在我国目前企业采用统一格式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变通的办法,即采用报表附注的形式把一些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揭示出来,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第二,金额的表述问题。金额的表述不必使用单一金额,可以采用区间估计的列示办法,以强调这些金额的暂定性质以及特定金额的不确定程度。第三,采用的基本预测假设和重要会计原则、会计政策应列示出来,便于使用者理解。第四,预测性质的揭示。为了防止使用者盲目依赖预测性财务信息,也为了避免法律诉讼,必须对预测的性质予以揭示,让使用者理解任何预测都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一味依赖它。

  三、注册会计师在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方面的作用比较

  在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在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方面主要起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受托代编预测性财务信息。在企业管理当局独立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力量不足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编,作为协助者,注册会计师要负代编责任。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提供者除企业管理当局外,还有外部财务分析师。两者相互竞争,促进了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的提高。第二,受托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除美国外,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强制审核。在审核内容上,国外一般要求注册会计师审核预测假设的合理性、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和一致性、计算的正确性、披露的充分性等,并出具审核报告。在审核责任上,国外强调注册会计师仅关注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准、假设、方法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不会也没有能力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提供保证,由此明确区分了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助企业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还很少见,一般仅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实行注册会计师强制审核,审核内容局限于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以后,强制审核的做法还必须坚持下去,因为强制审核利大于弊,而且适合我国国情。审核内容必须扩展,应对预测基准、预测假设、预测期间、会计原则和政策、预测方法的合理性提供合理保证。一般来说,如果预测偏差是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合谋”造成的,偏差的责任应由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共同承担;如果企业明知据以进行预测的假设条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依然以其作为预测的基础会导致预测发生重大偏差,而注册会计师由于专业方面的固有限制,虽然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实务公告进行了全面审核,但未能发现预测的不合理性,其偏差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已本着诚信原则和当时合理的基础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而并无欺诈,预测结果的偏差是由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则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都不必承担责任。这在美国称之为“避风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