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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价差会计处理之我见

2004-06-22 13:20 来源:胡念梅

  投资公司对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取决于其所持股权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力。按照国际惯例,当投资公司所持股权占被投资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以上时,必须用权益法或变异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价差的会计处理缘于权益法的采用。

  一、投资价差的形成及其摊销机理

  投资价差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取得成本(包含佣金、手续费等与取得投资有关的费用)与被投资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帐面值相应比例之差。投资价差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帐面值不能反映其股权取得日的真实价值。由于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企业会计报表要素大部分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不包括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存货的计价等),作为资产与负债差额的净资产,自然也可认为是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而净资产的真实价值,应是资产现行价值与负债现行价值的差额。因此,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值与其帐面值的差额,即形成投资价差。另一方面,商誉的存在使得投资企业所支付的代价与被投资公司可辩认的有形和无形净资产的现行价值存在差异,这种差额也构成投资价差的一部分。

  权益法与变异权益法的唯一差别在于:权益法核算要求对所形成的投资价差必须进行摊销,而变异权益法并不要求摊销。现代会计理论界认为,由于权益法对投资价差进行了摊销,使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者所付出的真实代价相配比,因此比变异权益法更能准确地反映长期投资的真实收益,更能科学合理地核算、反映长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收益。对此如何理解呢?笔者举一简例说明。

  假定投资公司(P公司)于1998年1月1日以9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投资公司(S公司)100%的股份,S公司该日帐面净资产为800万元。该投资价差100万元是由于S公司存货帐面低估所导致的,S公司存货该日帐面成本为500万元,P公司在股权取得日认定其市价为600万元。同时假定S公司系商品批发企业,1998年后半年内将该存货全部售出,获得收入800万元(为简便起见,假定除销货成本外,无其他费用发生)。我们假定存在P公司认定的S公司报表,运用“股东权益=资产一负债”这一等式,对比S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P公司认定的S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

  从P公司认定的S公司报表可知:P公司认定S公司1998年度净收益为200万元,即出售存货的收入扣除该存货的成本(系股权取得日发生的历史成本600万元)的余额;但S公司编制的报表却表明S公司净收益为300万元。两者认定的不同,不是由于成本计价方法的差异,而是历史成本计价时点的不同所致。

  但是,P公司在其1998年度反映对S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却以S公司编制的报表为基础;即P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以S公司确定的净收益为其投资收益,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一S 3,00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00

  如何将其调整至P公司所认定S公司的净收益(即真实收益)200万元呢?从两张报表对照可知,需从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帐户中扣除100万元,通过以下反向分录实现:

  借:投资收益1,000,000

  贷:长期投资一S 1,000,000

  此一分录实际就是投资价差的摊销,它是由产生投资价差的存货手1998年度全部销售所导致的。同理类推,被投资公司固定资产增(减)值、股权取得日形成的商誉等,其摊销机理均如此。

  二、被投资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时投资公司的会计处理

  若投资公司购入被投资公司股权后,被投资公司依法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且出现评估增值时,投资公司如何处理呢?目前会计教材及相关会计文章普遍认为,当被投资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时,会导致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投资公司必须按其所持股权比例确认其分享份额,借记“长期投资”,贷记“资本公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必须考虑:当被投资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时,投资公司对其投资是否存在投资价差,及投资价差摊销余额是否为零的问题。

  我们从投资公司长期投资余额构成这一角度分析。由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余额由三部分构成:(1)被投资公司帐面净资产余额;(2)股权取得日被投资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摊销余额;(3)股权取得日确认的商誉摊销余额。若股权取得日以后,被投资公司资产评估增值也记录入被投资公司帐户时,投资公司通过以下分录反映此项增值:借记“长期投资”,贷记“资本公积”,就会导致同一增值在投资公司“长期投资”帐户中被重复核算和反映了两次。

  笔者认为,若投资公司确认的投资价差为正(一般情况下,投资价差为正),当其后被投资公司评估增值且记录入帐时,投资公司应首先减少投资价差中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若还有剩余,再将其余额增加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及“资本公积”帐户。依上例,假定S公司于1998年3月1日依法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存货增值110万元,并通过分录同时增加S公司“存货”和“资本公积”帐户110万元。假定S公司无其他业务。现对比S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P公司认定的S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

  (1)1998年3月1日S 公司存货评估增值110万元,但P公司对此存货增值应仅确认610-600=10万元,P公司应在其会计系统中作以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一S 100,000

  贷,:资本公积100,000

  (2)1998年12月31日 S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P公司认定的S公司中对1998年度S公司所赚取的税后净收益的认定是相同的。因此,P公司仅需以S公司编制的报表为基础来反映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而不存在投资价差的摊销。即P公司仅需作以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一S 1,900,000

  贷:投资收益1,900,000

  (3)投资价差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投资价差(或投资价差摊销余额)反映的是P公司认定的S公司的股东权益和S公司编制的报表所认定的股东权益的差额。1998年3月1日S公司资产评估后,P、S公司均认定在1998年3月1日S公司股东权益为910万元,此时,P公司长期投资价差余额实际上为零。因此,P公司不再存在投资价差摊销的问题。

  (4)若S公司在1998年3月1日对资产进行评估,发现存货仅增值90万元且S公司将其记录入帐。此时,P公司“长期投资一S”帐户中仍存在投资价差,但投资价差的余额变小。若不存在其他情况,1998年3月1日投资价差=P公司购买价一S公司评估后帐面净资产=900-(800+90)=10万元。因此,P公司不应在其“长期投资”帐户反映S公司1998年3月1目的评估增值,且P公司此后仅对10万元的投资价差(而不是100万元)进行摊销。

  三、投资价差为负时相应的会计处理

  投资公司购买价一般会高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帐面值,亦即投资价差一般为正。但投资价差为负的情况同样可能发生,如当投资公司购买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时,其购买价往往会低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帐面价值。当投资价差为负时,投资公司应将投资价差首先归属于可确认贬值的有关资产项目,而后再将剩余的部分按比例分摊于已按贬值计价的非流动资产项目(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除外)。若上述非流动资产项目余额降至为零,而投资价差仍有余额,此余额才最终确认为一种递延收益,即负商誉。其摊销方法与投资价差为正时的摊销方法类似,但方向相反(即增加投资公司的收益而不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