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定义的几种主要观点
1.未消逝成本观
未消逝成本观是对资产性质的早期描述。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Standard)(1940)中明确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观。他们认为:“……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已经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耗用的成本为资产……”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资产是营业或生产要素获得以后尚未达到营业成本和费用阶段的那部分余额,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额。显然,这种观点同历史
成本会计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着重从会计计量的角度来定义资产,强调了资产取得与生产耗费之间的联系。
2.借方余额观
资产定义的借方余额观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的前身)所属的会计名词委员会在其颁布的第1号《会计名词》(1953)中提出来的。该公告认为:“资产是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某种东西。这一借方余额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规则从结平的各账户中结转过来的,前提是这一借方余额不是负值。作为资产,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所取得的价值,有的则是为取得财产权利或为将来取得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一认识的基本特征是将资产视为借方余额的体现物。据此,不仅借方余额所体现的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厂房等要确认为资产,而且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递延费用等项目也可以确认为资产。显然,这种观点只是从会计结账技术的角度来理解资产,很难说是在描述资产的性质。
3.经济资源观
经济资源观是关于资产定义的颇具影响的一种观点。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发表的《公司财务报表所依恃的会计和报表准则》中明确指出:“资产是一个特定会计主体从事经营所需的经济资源,是可以用于或有益于未来经营的服务潜能总量”。对资产的这一认识,第一次明确地将资产与经济资源相联系,虽然它并未正面提到无形资产的内容,但这一定义至少可能将无形资产包纳其中。另外,它也明确了资产与特定会计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会计主体能够借助资产业从事未来经营。197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4号公告中提出了一个资产定义:“资产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源,资产也包括某些虽不是资源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递延费用”。这一定义虽然明确指出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接受了“经济资源”这一新认识,但它却认为,经济资源应否视为资产,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这就把资产的实质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之间的主从关系颠倒了。
4.未来经济利益观
目前比较流行的资产定义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的观点。1962年,穆尼茨(Moonitaz)与斯普劳斯(R.T.Sprouse)在《会计研究论丛》第3号——《企业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这一文献中明确提出:“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已经由企业通过现在或过去的交易获得。”现在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SFAC No.6)中提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未来经济利益观认为,资产的本质在于它蕴藏着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资产的确认或判断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价,而要看它是否蕴藏着未来的经济利益。在现实中,虽然成本是资产取得的重要证据之一,而且成本还是资产计量的重要属性,但是,成本的发生并不一定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而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也并不必然会发生成本,例如,业主投资、接受捐赠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观将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资产,视资产为成本的组成部分,是不切实际的。而经济资源观强调资产的经济资源属性,把一些不是经济资源但有助于实现未来经济利益的或减少未来经济损失的项目如某些备抵项目排斥除在资产之外。未来经济利益观则将这些项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资产之中。因此,我们说未来经济利益相对于其他观点来说更加全面、合理。
当然,对资产定义的表述还有很多,以上仅是列举了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笔者认为,一个科学严密的定义应要能概括资产的本质和内涵。资产定义应包括两个要义:(1)资产的经济属性即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这也是资产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要成为资产,必须具备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这是资产的第一要义。(2)资产的法律属性即必须是为企业所控制,也就是说,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业,为本企业提供服务能力,而不论企业是否对它拥有所有权,这是资产的第二要义。
二、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
反观我国资产定义的演进,可以说正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未来经济利益”。按照我国基本准则规定的定义,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即使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
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产不实。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这些设备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实性。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中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
对比两个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资产定义在三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义把资产的内涵真正揭示了出来,强调资产的实质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原定义却忽视了这一点。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必须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为企业服务能力或服务潜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控制别人得到这种利益都应该是企业的资产。相反,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待处理财产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则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二是新定义中删去了“能以货币计量”这一定语。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货币计量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不是资产的本质特征,只需要在关于资产的确认标准中规定,不必在资产的定义中进行提及。三是新定义中把“经济资源”修正为“资源”。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仅仅是经济资源,也不仅仅是单一的、静态的、具体的某一资产。目前会计上没有确认和计量但确实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其它项目,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商誉等也应该是企业的资源,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资源。
国际会计准则在框架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看到,变化后的定义从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内在的一致,其实践意义是可以据资产的定义明确纳入会计核算的资源范围。
三、对资产定义的重新思考
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的重大突破,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笔者认为新定义也有两点不妥之处:
1.关于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即资产的法律特征问题。某一特定主体与作为资产的“资源”究竟存在怎样的权利关系,也是资产概念的另一实质问题。原定义和新定义都认为是“拥有或控制”,笔者认为,如果将资产的内涵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则资源是“控制”而不是“拥有或控制”。一方面,“拥有”自然就能“控制”,将二者并列有重复之嫌,而且企业的资产和是否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如融资租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出租方在融资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但与该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对租赁物并非不具有实际控制权:而承租方对租赁物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企业的资产要么来源于所有者,要么来源于债权人,企业不存在拥有所有者和债权人的资产所有权。因此,以实际控制权来确认资产比较合理和恰当。所以,笔者认为,某一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是“控制”。关于这一点可从国际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中得到佐证。
2.关于资产的来源。新定义中的资产来源于“过去的交易、事项”,这只是对历史信息作出反映,没有着眼于未来的价值增值运动。资产既然是企业控制的资源,那么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然已经发生,没有必要在资产定义中加上这一多余的定语来说明其来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定义只要能体现资产的两个要义,明确资产的两个本质特征即法律特征(为企业所控制)和经济特征(具有未来经济利益)就是科学而严密的。据此,可以将资产定义表述为:“是为企业所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