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2005-07-28 10:14 来源:金融会计·李明辉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往往是很少派发或干脆不发现金股利,而较多采用配股、送股的方式。本文拟对进行送股和配股的被投资企业和接受送股和配股的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送股的会计处理

  送股实际上就是西方会计中常讲的股票股利,也就是被投资企业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的分派既以发给股票的形式进行,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从被投资企业也即股票股利的发放者的角度看,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改变,它只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由于并不要流出其他资产,也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仅仅需要作一个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的分录。但是,对于转换的金额,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应当以股票的面值结转,即作一个“借:留存收益,贷:股本”的分录;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宣布送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结转留存收益,按股票的面值增加普通股股本,二者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美国FASB要求,在股票股利低于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应按照公允价值结转留存收益。即在宣布发放股利时:“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资本公积(超面值缴入资本)”。在送股日:“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 贷:股本”。在股票股利超过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则被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股票的面值。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宣布发放股票股利的时候,按股票的面值:“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在发放的时候:“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是,将未分配利润按照面值结转为股本。笔者认为,按股票面值结转的方法更为合理一些。

  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其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当然,一般情况下,派发股票股利后股票价格未必会以同比例降低(即使同比例降低了,以后填权后,股价也会上升)。此时投资企业如果将股票出售,将能获取收益,因此投资企业由于取得股票股利实际上仍获得了部分收益,但这部分收益不是来自于被投资企业,而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再分配。从稳健原则考虑,对这一部分利得并不确认, 除非投资企业将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一般而言,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必做专门的会计分录,但需要在备忘簿上做备忘记录,以表明企业收到了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股利。等到出售这些股票时,再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此时,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原始购买的股票投资成本/(原始购入股数+股票股利股数)。出售股票投资收益=(出售价格-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出售股票数。例如,投资企业原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被投资企业96万股,投资成本为960万元;其后取得股票股利4万股。假设以每股 9.8元的价格出售10万股,则此时每股成本为960/(96+4)=9.6元,其出售股票收益为(9.8-9.6)×10万股=2万元。即,“借:现金 9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960,000、投资收益20,000”。

  二、配股的会计处理

  所谓配股,就是被投资企业规定投资企业可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原始股份的百分之几)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配股也是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配股一直被上市公司用来作为一种筹集资金以增加股本的手段,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配股方式。送股与配股的不同之处在于:送股是无偿发放股票股利,而配股则是低价有偿发放,即投资企业并不是无偿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需付出一定的对价。

  配股实际上是相当于公司给予老股东一项认股权,使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在特定时期内按配股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以保障能按原比例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而言,配股价格高于股票面值但远低于其市价。老股东如果行使认股权按配股价格买进股票后再按较高市价卖出便可赚得一笔差价;有的公司还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因而这种认股权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这种特殊的权利只有公司的股东方可获得。在配股价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时,认股权具有内涵价值。在配股时,有三个重要的日期:配股宣布日、配股证明(认股权)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又叫除权日)、配股到期日。从配股宣布日到发行日(股权登记日), 股份与其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到到期日之间,股票与认股权就可以独立出售,因而应该确认配股权的价值。

  对于被投资企业,在宣布配股的时候,并不需要作会计处理。在以规定的配股价认购股票时,应按股票的面值增加股本,收到的现金,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我国已经允许配股上市流通,但目前尚没有针对投资企业取得配股时会计处理的规定。据笔者的了解,一些企业的做法是,在支付认购款时,按照实际支付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这样做,实际上没有确认认股权的价值。笔者认为,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取得配股权的时候,投资企业并没有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发的资产。原始股票的帐面值实际上已成为这些股票和配股权的帐面值,因而必须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基础是取得配股权日它们的市场价值的和。这里,股票分摊的成本=原始股份成本×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认股权的市场价格); 原始股票的每股成本=股票分摊的成本/原始股股数。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原始股票成本x认股权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认股权的市场价格)。这时应按认股权所分配的成本做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出售原始股票,则应按现在的每股股票的成本来减少长期股票投资的帐面值,并确认相应的股票转让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以规定的配股价格认购股票,认股权分摊的原始股票成本成为新购股票的帐面值的一部分,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额=支付的配股价格+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如果投资者出售认股权,分摊的帐面值与出售价格相比较,确定出售的利得或损失。出售利得=认股权的市价-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配股权,而使配股权过期失效,实际上发生了损失,应相应地降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认股权失效损失=认股权分摊的成本。

  以下举例说明:A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进B公司普通股10万股,占B公司全部股权的5%,一年后B公司宣布每10股派3股,配股价为每股 12元,又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配股权的市场价格为10元,此时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27元。则股票应分摊的成本=(27×10)÷(27×10+ 3x10)×200=180万元,配股权分摊的成本=3x10÷(27x10+3×10)×200=20万元。此时应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00”。此时,股权投资的成本为每股18元,而不是原先的20元。如果A公司决定出售1万股股票,则应做分录:“借:现金27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80,000、投资收益90,000”。

  如果A公司决定认购3万股股票,则A公司应按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之和确认投资成本,做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5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现金360,000”;认购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为200+36=236万元,每股成本为236÷ 13≈18.15元。如果出售股票,应按此成本结转。

  如果A公司决定将配股权出售,则应将收到现金额30万元与认股权分摊的成本20万元之差1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做如下分录:“借:现金3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O、投资收益100,000”。

  如果A公司的配股权既未认购也未出售,过期失效。则应将认股权分摊的成本20万元确认为损失,即做以下分录:“借:投资收益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