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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付福利费”帐户的处理

2003-03-20 10:15 来源:《上海会计》·朱健

  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经于2001年元旦起施行。这是继公积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后又一个关系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机制。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按照一定限度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而个人也以参加保险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受社会统筹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将耗费的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给予补偿;另一部分补偿劳动者身心和其他物质要求,即医疗费、困难补助等,则反映在会计处理中,以“应付福利费”进行核算。为了使该项补偿及时充分实现,在成本核算时,按一定比例提取基金,使之退出资金周转过程,并专项使用,在税务处理中也可税前列支。尽管这样的处理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职工的权益,但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各个期间职工年龄结构也不相同,往往使有的企业,特别是国有老企业提取的基金不够用、资金也一时无法解决,而新企业则有相当节余。对职工方面来讲,一旦患有大病重病,企业的帮助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新出台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该条款表示企业实行新医疗保险办法后,每月只要按12%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不再为职工的医药费报销资金落实而忧虑,而职工则通过社会统筹保证就医。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上海市在实行医疗保险后,加上原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已达到缴费基数的43.5%。如继续按职工工资比例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势必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率和国家税收收入,所以本市各类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所发生的非医药报销的其他福利费用则可以直接记入期间费用。这样用于单独核算补偿职工医疗费用为主的“应付福利费”科目可以不再使用。

  对于“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在2001至2002会计年度中暂时不予调整,因为不少企业还要完成市政府关于医药费清欠的工作,会计处理上在借方冲减该余额。清欠完成之后仍有贷方余额的“应付福利费”,可以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净资产,使得在以前生产流通过程中留存的那一部分用作劳动者补偿而退出资金周转的货币资金成为收益,并且最终形成企业积累的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与原从成本中提取的目的相符。由于该项积累曾经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交纳时允许扣除,所以财政部门也应该考虑对该项收益的转入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真正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盈余公积—公益金”是企业在利润分配时法定的一项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用作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改造添置。如果取消作为负债的“应付福利费”后,在法定的范围内何时可以动用所有者权益中福利性质的支出,以及具体运作时如何授权、如何维护所有者与员工的各自利益,都需要认真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