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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会计法》的科学性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2003-09-19 14:27 来源:吴伟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会计法》突出了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思想,在坚持《会计法》的科学性,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可行的基础上,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会计法》的科学性,就是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必须切实可行,理论上、愿望上可行而实际做不到或暂时做不到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不写进。

    如:《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有人认为管理也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但由于愿望上可行而实际不能完全做到,就没有写进去;又如:《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由于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特殊经营主体,持有营业执照,但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很难做到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也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新《会计法》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与修订前相比,在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的概括上,由原来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改为“真实、完整”,也是坚持《会计法》科学性的很好体现。对于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既可以理解为生成会计资料程序的合法,也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料内容的合法,从会计工作实践看,会计资料内容的合法性比较难以把握,很难规定一个认定标准。对会计资料的准确性也同样有不同的理解,因为会计资料本身是通过特有的技术方法计算出来的,不同的方法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如企业原材料的核算,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得出的结果就不同,所以会计资料准确的标准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宜写进去。新《会计法》遵循科学性的原则,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概括为可以顺利实施的“真实、完整”,是对会计理论的重大贡献。

  《会计法》在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体现了从源头抓起,制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战略思想。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单位负责人要会计人员造假;二是会计资料不规范。修订后的《会计法》紧紧抓住了这两个源头,解决了会计委派制等行政手段不能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以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思想。

  一、抓住单位负责人这个源头,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拄性的责任。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法》从以下四方面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

  首先,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这不仅是以法律形式非常严肃地确立了会计事务的责任主体,而且对纠正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管理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会计立法中的新举措。《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明确定义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单位负责人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单位责任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理应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原《会计法》的规定相比,一个重大突破是单位负责人由负领导责任改为负完全责任,即第一责任。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包括会计事务)负责,但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的局面,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很强的针对性。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考虑到企业单位现在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对会计人员实行聘任或合同制,一般来说,会计人员不会主动造假,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托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其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法》将“签名或者盖章”改为“签名并盖章。,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将在财务报告上签章仅理解为一种手续,甚至理解为一种多余的手续,有的单位负责人将个人印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直接盖上对外,但当虚假被追究责任时,往往以”章不是我盖的为由而推托。新《会计法》改为既要签名又要盖章,由于签名必须由当事人书写,这样可以督促签章人直接接触财务会计报告,而无法以其他借口推脱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与《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相呼应,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得以具体化。

  再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与《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也有联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督促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进行会计工作。要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真正起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中的任何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因此,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要学习《会计法》,学习会计知识,带头执法,不得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

  最后,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从以上四个方面看到,新《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这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懂会计知识,应该带头学好《会计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抓住会计资料这个源头,特别强调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篷的作用。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抓起。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树经济此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规定体现了似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的种类,这在会计立法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这也充分体现了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重视。

   除此之外,《会计法》第十四条还分别规定了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的审核,增加了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更体现了《会计法》紧紧抓住原始凭证这个会计资料的源头,依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战略构想。为了从源头开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从现实会计工作来看,依法建账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有的单位不设账;有的单位虽设了账,但账目不全,数据不实;有的单位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设置账外账;这些问题干扰了会计秩序和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修订后的《会计法》不仅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还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会计账簿的登记作出了规定。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会计法》还规范了账目核对,在原来要求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的基础上,增加了账表相符,即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确保会计资料质量M会计法》的指导思想是从源头抓起,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每一个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的要求,从自身做起,从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做起,规范会计行为,以自身的行动,配合从源头抓起,这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战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