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藏股的特点
库藏股是指公司收回已发行的且尚未注销的股票。库藏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该股票是本公司的股票;(2)它是已发行的股票;(3)它是收回后尚未注销的股票;(4)它是还可再次出售的股票。因此,凡是公司未发行的、持有其他公司的及已收回并注销的股票都不能视为库藏股。此外,库藏股还具有以下特性:
(1)库藏股不是公司的一项资产,而是股东权益的减项。这是因为:首先,股票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要求权的证明,而库藏股不能使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否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其次,资产不可注销,而库藏股可注销;最后,在公司清算时,资产可变现而后分给股东,但库藏股票却并无价值。正因为如此,西方各国都普遍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的成本,不得高于
留存收益或留存收益与资本公积之和;同时把留存收益中相当于收购库藏股股本的那部分,限制用来分配股利,以免侵蚀法定资本的完整。这种限制只有在再次发行或注销库藏股票时方可取消。
(2)由于库藏股不是公司的一项资产,故而再次发行库藏股所产生的收入与取得时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会引起公司损益的变化,而是引起公司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3)库藏股票既非资产又无股东,故而库藏股的权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它不具有股利的分派权、表决权、优先认购权、分派剩余财产权等。
二、库藏股的形成原因
西方各国公司持有库藏股,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满足管理者和一般员工的购股需要,而且还因为它也是公司理财的一种手段:(1)能进一步提高股票利率,吸引投资者。公司通过增加库藏股可以减少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从而达到提高每股净收益和股利的目的,以保持或提高股价。(2)可减少股东人数,化解外部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的公司和企业,以避免自身被外部集团收购的恶运。(3)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增加公司的净资产。
此外,公司购买股东所退的股份、本公司股东或债务人以股票抵偿公司的债务、股东捐赠本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为了缩小股本总额,在股票市场上买回自己的股票等行为都会形成库藏股。
三、库藏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库藏股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面值法。按回收库藏股的目的不同,其采用的方法亦不同:当股票回收的目的是注销股票时,应采用成本法;当股票回收的目的是减资时,应采用面值法。
(一)成本法(Cost Method)。成本法是指库藏股票的收回和处分均以收回成本记帐。其采纳的是“一笔交易法观点”(One-transactinon Concept),即将库藏股的购买和销售视为一次交易,而非两次交易。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回已发行的股票时,按所支付成本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入帐,借记“库藏股”。
(2)处分库藏股票时,贷记“库藏股”。若处分价格高于其收回成本,其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库藏股交易”;若处分价低于其收回成本时,其差额应先冲减同类库藏股票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应借记“留存收益”。由于每次取得的成本、收回日期不同,可如存货一样采用个别认定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计算。
(3)注销库藏股时,应贷记“库藏股”,并按股权比例借记“资本公积——发行溢价”与“股本”。如果库藏股票的收回价格高于上述二者之和时,其差额应冲销同类库藏股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可借记“留存收益”;如果低于上述二者之和时,其差额应贷记库藏股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
成本法简捷方便,因而在西方被广泛采用。但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并没有保持资本各个构成部分的来源,且发行在外的股份和实际缴入的资本也并没有在帐户中具体加以区分。
(二)面值法(Par-value Method)。面值法即库藏股的收回和处分均按股票的面值记帐。其体现的是“两笔交易法观点”(Two-transaction Concept),即将库藏股的收回和处分视为两项独立的交易。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1)当公司收回已发行的股票所支付的代价超过面值时,如果原发行有溢价收入,要按股票面值和原记的溢价收入比例记帐,如有差额则借记“留存收益”帐户。如果取得股票的代价低于面值时,其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库藏股交易”帐户。
(2)当公司处分库藏股时,处分价格高于其面值,其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发行溢价”科目;若处分价低于其面值时,其差额应先冲减同类库藏股票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应借记“留存收益”。
(3)当注销库藏股时,只需按面值借记“股本”,贷记“库藏股”。
从理论上说,面值法是合理的,因为它完整不动地保持了资本的来源和所有发行在外股份缴入资本的准确记录,但是它要求确认具体股份缴入资本的各组成部分,这显得比较麻烦。
四、报告列示与信息披露
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下,库藏股的列示是不同的。在成本法下,库藏股是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而在面值法下,库藏股则作为股本的减项。虽然这两种方法下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如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的余额可能不同,但股东权益总额还是一致的。
库藏股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资本结构、公司形象等多方面,故而要在
财务报表上慎重的予以表达。虽然它们的列示不同,但它们都必须表达以下几项:
(1)依法回收原因、库藏股票的增减变动;(2)法令、章程等对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及金额的限制;(3)法令、章程等因持有库藏股票而对其盈余分配的限定与金额;(4)法律对库藏股票所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限制;(5)若子公司于母公司财务
报表期间持有母公司股票,母公司损益表应揭示相关资料,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揭示子公司购入的股数及帐面价值、再出售股数及售价、期末持有数及市价。
其实,在成熟、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回购股票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各国对回购股票形成的库藏股却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美国,原则上是允许公司收回已发行的股票;但德日两国则禁止公司收回自己的股票;而在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则规定除非明确表明公司减资,一般情况下是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我国的规定也非常严格,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不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
各国之所以对股票回购均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是因为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股票回购易导致内幕操纵估价。如果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那么容易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使大批信息不及时的投资者蒙受损失,违背了股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股市交易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之中;如果无条件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能会使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来抬高本公司的股价,误导投资者,导致证券市场的管理混乱。但是,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人们普遍认识到了股票回购也有其优点:从宏观而言,它盘活了国有资产,推动了股份公司的发展,也深化了证券市场的改革;从微观而言,公司通过库藏股的合理运用,调整自身的资本结构,保证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若不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那么很多有关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员工持股就会受到阻碍;此外,也无法处理诸如捐赠的股票、债务人以股票抵债、子公司回购母公司股票等各种特殊情况。
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该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尽管股票回购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就有可能抑制其负面作用。为抑制其负面作用,还应明确以下方面:首先,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并颁布法规制定严格条件;其次,进一步加强立法,适当的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再次,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最后,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