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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核算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4-07-02 08:43 来源:

  新财会制度对坏帐损失的核算与管理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规定企业可以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未提坏帐准备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一改革,使会计的“谨慎性”、“配比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直接转销与备抵法不统一。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新的准则规定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既容易导致企业间防御坏帐损失能力的差异,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能力强,反之则差;又会形成企业经营业绩的人为不一,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当期利润少,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利润多,同样的经营业绩,得到社会承认的程度不同。

  2、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有不足之处。新财会制度规定:运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其坏帐准备金一律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这种方法固然有简便、易于操作的优点,但它忽略了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长短与发生坏帐可能性之间的正比关系。一般说来,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越长,应收帐款被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发生坏帐的风险就越大。所以,在进行坏帐损失核算时,不能忽略时间因素对坏帐的影响。

  3、坏帐准备金计提比率尚未一致。新财会制度规定,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计提百分比为: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其他行业企业3%-5%。这使许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税负不均。同行业计提比率的可选性,也会形成实质上经营业绩相同的企业会计核算显示的经营业绩数值不同,难以得到较为一致的业绩评价。

  二、坏帐准备的帐务处理不够妥贴

  1、“坏帐准备”的属性类同于“累计折旧”帐户,它是用来备抵“应收帐款”帐户,以求得应收帐款净额的,其余额应与“应收帐款”帐户相对,为贷方;余额在借方是不应有的经济现象。实务操作之所以会出现“坏帐准备”帐户借方余额是由于新财会制度规定:收回已核销的坏帐,记入坏帐准备。

  2、新财会制度对坏帐的确认条件、审批手续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并未对后续管理作出规定,这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如某企业按规定程序核销了某乡办化工厂的2.1万元贷款。不久,该工厂经济复苏,原经办销售员私下前去要款,通过各种手段,索回2.1万元欠款,装入自己的腰包,使企业财产和所有者权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对坏帐损失审核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1、确定统一的坏帐核算方法。企业坏帐损失的核算均采用备抵法;坏帐准备金实行“月末调整”,使各月间损益具有可比性;统一坏帐损失的计提比例,使各行业、各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坏帐准备金的计提应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应收帐款数额的大小,由企业决定是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还是“帐龄分析法”。若采用“帐龄分析法”,应收帐款按拖欠期限的长短划分为若干区段,主管财政机关在充分调查研究不同行业的基础上,确定无行业差别的各个区段上的坏帐准备金计提比率。

  2、调整“坏帐准备”帐户结构。“坏帐准备”帐户的结构为:借方登记本期经特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的坏帐损失,贷方登记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每月末根据期末“应收帐款”帐户的余额应提取的坏帐准备与月初“坏帐准备”余额的差额作一笔调整分录,调整“坏帐准备”帐户的数额。这样,应收帐款的月末余额与坏帐准备的月末余额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差额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净额。

  3、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如果信用标准太低,虽然增加销售收入的可能性增大,但会因客户拒付而造成坏帐损失的机会增多。在与客户进行赊销业务往来前,企业应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合理预测其偿债能力后,才作出是否同意赊销这一决定。

  对超过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各项应收帐款,要采用不同的催帐手段,尽量避免坏帐的可能。如果实在是催收无望,可通过法律提出偿还债务的诉讼。

  4、建立坏帐损失的考核指标。指标可包括绝对额指标,如本期核销坏帐数、本期回收已核销坏帐数,以及相对数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回收应收帐款总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坏帐损失率(本期核销坏帐数/期初应收帐款余额)。这些指标应纳入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体系,定期与企业以往各期的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判断企业坏帐损失管理制度是否恰当。

  5、设置核销坏帐备查帐簿。企业对已核销的坏帐应设置备查簿分类记载欠款单位、欠款数额、欠款原因、欠款时间,欠款批准人和经办人,核销数额、核销条件、核销批准机构和批准人员,后续管理措施等情况。备查簿应长期保存,便于日后核查。对核销的应收帐款,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不可一核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