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盘存制下期末存货的帐实核对
2002-11-27 13:40 来源:《湖南财政与会计》·唐喜莲
不少企业的
会计人员在确定
存货盘盈、盘亏时,是直接根据盘存单的盘存数与帐存数进行核对而加以确认的。这种方法确认手续简单,但确认的结果正确性较差,并且影响企业期末存货价值的大小和本期经营成果的正确性。
一、保管库存数一般情况下不等于会计库存数
企业为了正确核算存货的价值,保护存货的安全和完整,除供应部门应掌握可供调拨存货的增减存数量外,会计部门和仓库还应有按照各自需要记录的库存数。会计部门为了核算存货的价值,必须正确核算存货的数量。会计核算存货数量的增减时,其标志是是否取得或失去存货的所有权。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界定应以法定所有权转移为标志,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存货,不论存在何处,都应界定为企业的存货;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存货,即使存于本企业的仓库,也不界定为企业的存货。仓库保管部门记载存货的增、减、存是以实际入库或出库为标志进行登记的,它是一种实物库存。会计库存与保管库存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已入库未购,如接受受托代销或保管;②已出库未销,如代扣、代销、寄销等;③已销本出库,如会计上已根据发票记帐,而购方未向仓库提货。由于以上差异的客观存在,保管库存数与会计库存数很难一致。
二、以盘存数作实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的不良后果
第一,影响期末存货的价值,从而影响企业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期末存货价值的正确性是以存货数量正确为基础的,由于盘存数不是会计库存数,如将盘存数与帐存数比较得出盘盈或盘亏数,而会计在对盘盈盘亏进行调帐时,都是以实存数为基础的,当实存数大于帐存数时,在帐上加记盘盈数;当实存数小于帐存数时,在帐上减记盘亏数。因为实存数与帐存数记帐的口径不同,故比较出的结果也是不正确的。
第二,会造成盘盈盘亏的数额太大,影响当期损益的正确性。笔者曾经在审某公司的存货帐时,发现盘亏数额达几十万元,其原因是该公司有大量的已出库未销的存货,而且对这部分存货数量没有认真地加以记录。由于保管库存和会计库存记帐的标志不同,在已入库求购和已销未出库的情况下,盘存数将大于帐存数,造成虚增盘盈;当已出库未销时,盘存数则会小于帐存数,造成虚增盘亏。按目前的会计制度规定,盘盈存货的价值核准处理后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存货的价值扣除应由个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这样必然影响本期损益的正确性。
第三,不能客观地反映仓库保管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存货盘盈盘亏的状况难以避免,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保管人员的工作质量:如盘盈盘亏数小,说明工作中的收发货差错及收发计量上的差错较少,工作质量好;反之,则工作质量差。如将已入库未购、已销未出库作为盘盈或将已出库未销作为盘亏,则很难对保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容易造成帐外存货的循环。将盘存数与帐存数比较并进行盘亏处理后,这部分资产的去向会计部门很难再控制。
三、如何进行存货数量的帐实核对
为正确进行帐实核对,保管人员、会计人员及供应部门都应认真对待存货的增减变化状况,并按各自记帐口径及时登记帐目,永续盘存。然后再按以下步骤核对:①通过盘点确定保管库存的实存数,将保管库存的实存数与仓库保管员记帐的帐存数进行比较,得出盘盈盘亏数,以落实保管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②确定已入库求购和已销未出库、已出库未销数,按以下公式调整为会计库存数:会计库存数一保管库存数十已出库未销一已销未出库一已入库末购,这些数字应由供应、会计、保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核对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