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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思考

2005-09-18 09:45 来源:

  一、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对事业单位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就此提出两种做法供参考:一种做法是把非正常损失按照正常损失来处理,把损失的货物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从当期的各项收入中取得补偿。具体来说,事业用的存货记入“事业支出”科目,经营用的存货记入“经营支出”科目。会计处理为:按非正常损失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或“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材料” 科目或“产成品”科目。另一种做法是把非正常损失的存货直接减少净资产,记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会计处理为: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材料”或“产成品”科目。在具体操作时,还应该考虑非正常损失产生的原因和损失的金额。如果非正常损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应直接减少净资产,记入“事业基金”科目。如果非正常损失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则应直接作支出,从当期的收入中冲销。如果非正常损失的存货金额比较大,则应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后,直接减少净资产;反之,从当期支出中列支即可。

  二、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有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而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和存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只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提到,该账户核算的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笔者认为,只要是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无论什么形式,在会计处理上应该统一。具体做法可为:一方面增加接受捐赠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净资产,其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应记入净资产中的“事业基金”科目。把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净资产的原因是:一方面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不是事业单位自己组织的创收,其有一定的偶发性,应比照企业的做法,相当于对净资产的增加,记入净资产类的科目,而不是增加事业单位的收入;另一方面如果按制度规定计入收入,则影响当期的经费自给率指标,导致经费自给率提高,从而影响财政部门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影响事业单位收支结余、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

  三、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认为所得税是企业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应归入费用项目。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认为所得税是事业单位收益的分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在年终按照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金额,其会计处理为:借记“经营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应该和企业一致。具体做法为:在“经营支出”一级科目的下面增设二级明细“所得税”科目,年终按所得税法规定,把会计利润做相应的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经营支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最终把“经营支出”科目的所有借方发生额结转至“经营结余”科目,通过“经营结余”科目反映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净结余,以便对事业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