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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的新趋势及治理思路

2005-11-09 09:57 来源:

  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关联方间所售资产售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不能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出售资产来确认高额利润的空间大为减少。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或为了获得配股等资格,与政府管制开始了新的博弈,关联方交易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本文拟在分析关联方交易新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治理思路。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向上市公司低价出售资产,上市公司再将该资产高价售给非关联方

  (一)表现形式

  由于利润等于收入减去费用,所以在向关联方高价出售资产确认利润的空间受到限制之后(超过成本120%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上市公司就选择了通过关联方交易降低支出以虚增利润。具体做法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远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低价出售资产,降低上市公司所获资产的成本,上市公司再将该资产高价售给非关联方。由于《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关联方间高价出售资产(售价高于公允价值)时卖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收入、利润的确认上限,对关联方间低价出售资产(售价低于公允价值)时买方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做出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对于低价取得的资产可以按照实际成本(远低于公允价值)入账,而不受《暂行规定》的限制,可以合法地通过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

  (二)治理思路

  应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售价低于公允价值时买方的会计处理尽快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买方应按照所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高出实际买价的部分,作为卖方对买方的赠与,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并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样,上市公司低价取得的资产按照高价(公允价值)入账,取得成本增加,再转手卖出时,就很难再确认高额利润。由于当前资产的公允价值很难取得,所以可仿照《暂行规定》的做法,让买方自己证明买价公允,如果不能证明,则按照卖方所售资产成本的120%作为所获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公允价值)。

  二、上市公司以低额、劣质资产换取关联方的高额、优质资产,再将该资产高价售给非关联方

  (一)表现形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支付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补价的多少需要双方以各自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协商,而当前资产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上市公司和关联方间为了整体利益,宁愿牺牲一方单独的利益,即压低补价的金额。这样,上市公司就可在不需要现金流出的前提下,轻易取得关联方的高额、优质资产,并将其以较低价格入账。之后,再将该资产高价售给非关联方,合法地确认收入和利润。

  (二)治理思路

  应对关联方间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双方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补价金额的确定进行规范。由于当前资产的公允价值很难取得,所以可仿照《暂行规定》的做法,让双方自己证明换出资产的价值公允,如果不能证明,则按照各自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120%作为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再据以确定补价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谋划,将实质上的关联方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交易,借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实现其操纵利润目的的一种不良会计行为。

  (一)表现形式

  1.找一个非关联方作为“过桥”公司,将一笔关联方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则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干脆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购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构成了非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以此方式可以逃避《暂行规定》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收益。如果是以赊销方式出售资产,销售方还可确认高额资产占用费收益,而不受《暂行规定》对资金占用费确认时间和限额的约束。

  2.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方关系,进而将关联方交易变成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通过出售股权、中止受让相关股权或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使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方交易。

  3.将交易时间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未来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即上市公司利用未来(潜在)关联方为公司创造利润,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未来关联方正式入主公司前,按非公允价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所以可以合法规避《暂行规定》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

  4.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两笔关联方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方交易。即由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互换式收购,借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同时相互牵制,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双赢。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排列组合式交换收购对方上市公司的资产,则可将多笔关联方关易转换成多笔非关联方交易,情况将变得更为复杂。

  5.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上市公司间发生交易。对于双向持有少数股权的两个上市公司而言,其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一方尽管仅持有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双向持有少数股权而不再具有其他关系的公司不属于关联方,二者发生的交易也就不属于关联方交易。

  (二)治理思路

  1.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关联方交易。由于从实质上看,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属于关联方交易,所以治理关联方交易非联化的关键在于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关联方交易,使其难以规避《暂行规定》的约束。从法律角度来讲,通过非关联化的形式来进行关联方交易并不能改变利润提供方与接受方的关联方实质。因此,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从表面上看,巨额利润提供方与相关上市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但明显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事实本身就使交易双方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法律利害关系,就具有关联方关系的实质。

  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关联方交易时,需要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扩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范围,应将下列关系界定为关联方:①同受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②同受某一企业影响的其他企业;③一方受某一企业控制,而另一方受该企业影响的其他企业;④现在不是关联方,将来计划变成关联方(潜在关联方);⑤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影响的其他企业。

  2.根据有关迹象来识别关联方关系,并将其界定为关联方。美国审计界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下列现象,交易双方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①没有利息或利息偏离市场利率太多的借贷款项;②不动产售价过低;③非货币性的财产交换;④没有制定还款计划的借贷事项;⑤没有实质销货的代垫货款;⑥销货附带重新买回条款;⑦提列应收利息率高于市场利率的贷款;⑧对没有清偿能力者贷款;⑨代垫款项转付为无法偿还贷款;⑩不需成本或花费极少的进货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