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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监管和透明度法案对我们的启示

2006-10-19 09:57 来源:蔡计准

  2002年4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司和审计责任、职责及透明度法》(下称“法案”)。美总统布什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现对该法案作简要介绍和评述。

  一、法案的基本内容

  该法案共22节,涉及审计人员监管、财务信息及时披露、提高公司披露透明度、内部交易利润上缴、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公司治理、信用评级等。其主要内容是加强审计监督、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以及防止内部交易。

  (一)加强审计监力

  加强审计监督最主要的改革措施是设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对涉及证券的审计业务实施监管。该监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有关执业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进行审查;对注册会计师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所有从事证券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接受其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者才具有从事证券业审计资格。

  根据法案的基本要求,美国社会审计行业的管理体制孕育着重大变革:

  第一,该机构的设立原则之一是让审计行业以外的人士来进行行业管理。公共监管机构应当保持对会计职业界的独立性,其成员中要求至少有6名是独立的公共人士,而会计职业异成员不超过3名;同时,职业界成员只在技术方面具有决策权,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纪律处罚和裁决不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该机构的资金来源应保证其独立性。法案明确指出,公共监管机构的资金将通过某种机制取自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不会采取对外广泛筹资来解决。

  第三,该机构将有较强的监管权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有义务与公共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如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与该机构不合作的情况,公共监管机构有权取消其上市审计资格。公共监管机构将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和业务进行质量控制检查。

  第四,该机构将具有处罚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公共监管机构可行使处罚权,比如罚款、责令解除与客户的委托关系、限制从事某些业务的审计、中止从事部分或全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等。

  第五,该机构将有权制定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这些准则公共监管机构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其他民间机构制定。

  这些情况表明,美国审计职业界可能会出现一个新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将更多地依靠职业界以外的人士来管理,并非行业自律组织。这标志着美国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完全依靠行业自律的格局将被打破,公共人土将参与到行业监管中,公众的利益也因此得到更好的保护。至于这一监管机构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将是什么关系,目前还不明朗。

  除建立公共监管机构以外,作为加强审计人员监督的措施之一,法案还修改了关于审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独立性影响的标准,禁止审计师为客户同时提供财务信息系统的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强化信息披对

  针对安然事件所反映出来的有关内部交易。特设目的实体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针对安然等公司高层人员在事发前抛股套现而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况,法案要求公司高层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提供给高层人员的优惠贷款等事项发生后第二天向公司和证监会报告,证监会和公司应于收到有关情况后第二天向公众披露。这样可以使公司高层人员无法利用公众不知情而高价套现,也可以向投资者及时传递可能存在内部信息的信号。

  第二,针对安然等公司大量利用特设目的实体进行表外融资规避披露义务的情况,法案要求证监会对没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实体发生的、对上市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该实体之间的关系制定专门的披露规则,以提高披露水平。

  第三,针对安然等公司对外大量捐助的情况,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慈善组织的关系以及捐助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三)对高层人员加以更多的约束

  法案禁止公司高层人员利用特殊身份和信息优势获得利益;要求公司对内部交易进行及时披露以防高层人员不当获利;禁止公司高层人员为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而对审计过程施加不当影响;要求上市公司遵守高级财务人员操行守则。从约束方式来看,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高层人员的责任感。

  (四)开展对资本市场存在问目的研究

  安然公司破产等一系列事件是美国资本市场中所存各种问题的综合反映,虽然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审计失败、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管理当局的恣意妄为,但制度缺陷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法案要求会计总署等部门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国会报告:

  第一,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规范是否能保证其建议的客观性。证券分析业最近发现不少问题,丑闻不断,例如,很多分析师受到本公司投资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不负责任地吹捧一些公司股票,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不少知名投资银行如美林证券、所罗门美邦等都为此受到了司法部门的调查,并接到改组的命令,要求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分析实行分业管理。

  第二,现有的公司治理实务和规范是否能保障股东的最大利益。例如,安然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没有给投资者发出过任何警告。因此,法案要求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是否充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范是否得到实际遵循等问题开展研究。

  第三,投资银行在协助上市公司粉饰其财务报表中所起的作用。例如,对安然公司的衍生金融工具、特设目的实体交易,对世界通信电讯的光纤容量互换交易,投资银行有可能帮助公司设计了各种复杂的交易,使得公司可以在隐瞒财务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表外融资。

  第四,上市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否能够对股东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公司的律师发现客户的违法行为时是否能够警告公司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在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否坚持维护股东的利益,法案要求对有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研究。

  二、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但美国等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在我国也时有发生。比如,我国资本市场也部分存在着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我国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银广夏等恶性会计造假案,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借鉴美国出台的这项法案,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一)应将保护公众利益的宗旨贯穿始终

  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保护公众利益的直接目的则是恢复投资者信心,如果投资者缺乏信心,将减少甚至不作投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将无从谈起。对于美国这样的经济高度证券化的国家来说,投资者丧失信心对经济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就我国的证券市场而言,增强投资者信心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尚有不足之处。在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特别是在证券立法、司法和政府监管过程中真正体现这一宗旨。

  (二)加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独立性

  美国国会通过的加强会计监管及透明度法案所提出的公共监管体制,最终是否能得以贯彻实施,其实际效果较之自律管理是否更好,是否会造成过大的监督成本等问题还有待实践检验,但其基本思路和理念值得我们研究,即,将对审计业务的监管独立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立于公众监督之下,强化审计人员对公众的责任意识。

  (三)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我国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操纵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些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例如,虽然高管人员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我国目前立法还不能将高管人员真正置于民事责任的威慑之下,缺乏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等,仅靠行政处罚只给人不疼不痒的感觉。在这方面,美国强调投资者追究有关人员民事责任的制度可以借鉴。

  (四)审计和咨询业务分开

  美国安然公司的会计造假案,其原因之一是安达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同时提供外部审计和内部管理资询服务,结果出现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串通作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管理咨询业务的时间还不长,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本次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过程中,似应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并在有关条款中加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