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6 11:19 来源:陈大简
经营者为了短期的账面好看,为了实现任期目标,往往会不顾坏账风险盲目赊销。虽然账面利润增加了,但同时增大了坏账的可能性。此外,当前坏账处理方法也不利于经营者收取旧账,因为收取旧账对本期的经营利润影响不大,相反,追收旧账除了难度大外,还耗人、耗力、耗财,减少当期的账面利润,吃力而不讨好。难怪一些企业班子越换,应收款越多,坏账越大。笔者认为,要治好这一怪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应收款的坏账准备率以调整企业的经营利润。
在提高坏账准备率后,其坏账对利润的影响较大,但其影响对前、后任期的经营者以及经营者的前期和后期都是公平的,都有一种压力和动力来加强对应收款的管理、追收。因为后期的经营者在收回前期经营者所发生的应收款时,实际收到的应收款在扣除各种追收费用后一般都不少于提了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即使小于后者也不至于过大,从而增加或不至于较大幅度减少考核利润,提高追收货款的积极性。对经营者的前后期考核也是如此。另外,坏账准备率提高后,虽然在短期内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有影响,但对企业的实际资产没有影响,不会造成资产流失;相反,从长远看,可以大大减少应收款坏账的可能性。
是不是坏账率越高越好呢?显然不是。因为过高的坏账率,对当期的利润影响过大,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也不利于应收款的管理。在确定应收款坏账率时不能简单地以年末应收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而应该考虑各方面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二点:
1.应收款的账龄。
根据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账龄分半年期、一年内、二年内、二年以上期四种为宜,坏账率定在10-40%之间较合适。以下是根据账龄确定的坏账准备率:
账龄坏账准备率半年以内 10-15%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15-20%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25-30%二年以上 40%可能有人会认为40%的坏账率高了,其实二年以上期的坏账准备率不算高。因为新《民法》规定的诉讼期只有二年,账龄超过二年的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使能收回,其费用也很大。当前,国内国际上的收账公司代企业追讨账龄二年以上的应收款,其佣金就高达40%. 2.单位应收款。
一般来说,追收金额小的应收款所花费用占应收款的比例较大,而追收金额大的应收款所花的费用占应收款的比例小些。因此,在根据单位金额大小来确定坏账比率时,应按照这样的原则:对单位应收款金额大的,应收款坏账率宜定低些;单位应收款金额小的,坏账率宜定高些。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坏账率定在10-30%之间比较合适。
2.单位应收款金额。
坏账准备率3万元以下 30% 3-10万元 25% 10-50万元 20% 50-100万元 15% 100万元以上 10%由于每单位应收款都涉及金额的大小以及账龄的长短两个因素,因此在确定应收款的坏账比率时,应同时考虑应收款的账龄和金额。在考虑账龄时,应以考核期末(如年末、任期末)为考核截止时点。此外,在确定企业的坏账比率时,应将单位内以及关联企业的应收款剔除。在根据账龄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因素来确定坏账率时,其原则是:金额小的应收款,坏账率往高档靠;一年以下的应收款往低靠,一年以上的应收款往高靠,二年以上的应收款往最高靠。在确定具体的坏账准备率时,还应参考其业务性质,看是否还有业务往来。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可以得出以下参考的综合坏账率:
30% 25% 20% 15% 10% 3万元以下 3-10万元 10-50万 50-100万 100万以上10-15% 半年内 15-30% 15-25% 15-20% 10-15% 10% 15-20% 一年内 20-30% 20-25% 20% 15-20% 10-15% 25-30% 二年内 30% 25-30% 20-25% 15-25% 10-25% 40% 二年上 40% 40% 40% 40% 40%提高企业应收款的坏账准备率,初看起来好象增加了坏账费用,减少了企业利润,给企业造成损失。其实,无论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都不会给企业造成实际上的损失,相反,还会促使企业加强对应收款的管理,加速货款回收,减少烂账。举例如下:
假定某企业在现销情况下,第一年可以销80个单位,第二年销了70个单位,而在赊销的情况下,第一年可以销100个单位,第二年销90个单位,单位售价为8万元(净价),单位成本为6万元,财务、销售、管理费用固定部分合计为15万元。在未提高坏账率的情况下,第一年有20个销售单位应收款未收回,其中,12个销售单位在半年内,8个单位在一年内;第二年收回上年度的半年内和一年内各2个单位,并发生新的应收款,半年内12个单位,一年内8个单位。在提高坏账准备率的情况下,第一年共有11个销售单位的货款未收回,其中,半年内6个单位,一年内5个单位,增加应收款管理追收费用5万元;第二年收回上年的一年内5个单位,半年内3个单位,增加管理追收费用10万元,新发生9个销售单位的应收款,其中,半年内6个单位,一年内3个单位。则在赊销情况下两种坏账处理方法的损益情况如下(为计算简便,不考虑增值税账务处理带来的损益及收回旧账的机会成本):
1.年末按应收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额:
第一年账面利润 =100×(8-6)-15-20×8×3%×1.17 =179.384(万元);
第二年账面利润 =90×(8-6)-15-36×8×3%×1.17 =154.8912(万元);
第二年考核利润=第二年账面利润+收旧账收益=154.8912+2×2×8×1.17×(1-3%)=191.208(万元)。
2.在提高坏账率情况下:
第一年账面利润 =100×(8-6)-15-(6×8×l5%+5×8×20%)×1.17-5 =167.216(万元);
第二年账面利润 =90×(8-6)-15-(6×8×l5%+3×8×20%+3×8×25%)×1.17-10 =133.94(万元);
第二年考核利润 =第二年账面利润+收旧账收益=133.94+[5×8×(1-20%)+3×8×(1-15%)]×1.17 =195.248(万元)。
从上述的简单例子可以看出,在实施提高坏账准备率后,第一年、第二年的账面利润比按现行坏账处理方法的利润有所减少,而在第二年,其考核利润则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后期的经营者收回旧账可以增加收益。其实,提高坏账准备率不仅对内考核可行,而且向外提供以考核利润代替按当前坏账处理方法处理的账面利润也是可行的、必要的。因为现有的坏账处理方法,不能反映坏账的真实情况,容易虚增利润,造成更多的应收款,更多的烂账。当然,若按提高坏账率后的利润申报所得税,短期内会造成所得税额减少(若将会计利润与计税利润分开,就不会减少所得税额),但从长远来看,只是税款的递延问题,且企业的坏账减少,会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加国家的税收。可见,提高坏账准备率对国家、对企业都是有利的。
编后:该文所述的问题并非深奥复杂,但却普遍存在,在此,我们姑且不论大幅提高坏账准备率的可行性,仅就应收款管理而言,的确有细化和强化之必要。诚然,高坏账准备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难以承受,况且现行税法也不允许,但作为一种思路,把它应用于财务管理,而不是直接用于会计处理,对企业业绩进行“还原”考核,未尝不可——对那些应收款高企或者陡然大量增加的企业,其利润是不是该打个折呢?
【对话达人】事务所美女所长讲述2017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高企与研发费那些表!
活动时间: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动性质:在线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