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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权与博弈: 会计监督的经济学

2006-04-18 14:51 来源:会计研究

  制度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游戏规则。而对社会游戏能作出全面而充分的理解,莫过于现代博弈理论,其中纳什均衡是该理论中一个最重要的概念。

  如果说现实生活中许多现象可以用来概括的话(即经济学中常提及的"损人利已"或"机会主义"行为),博弈论的精要之处就在于"防",也就是针对他人、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制定自己的战略。而这些工作都是需要费时、费力的,它是市场交易费用发生的主要阵地。可以说,博弈的一个主要宗旨在于减少自身的交易费用。所谓的"纳什均衡",指的就是这样一种人与人相互关系所处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给定其他人所采取的战略,一个人只能采取某种战略才能获得最大利益或使交易费用最低,而这一完美的境界必须经过"多次博弈"才能达到。为此,我们可以把"制度"简单地定义为一套在"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使人们在相互打交道时可以较为确定地知道别人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因为,如果制度真的是有效的,而不只是写在纸上而没有人去执行,任何人的行为若违反了这种制度而占了什么便宜,便会受到什么惩罚。

  同其他经济制度一样,会计制度应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博弈的次数越多完善的程度越高,这一状态便是"纳什均衡"状态。达到"纳什均衡"状态的会计制度实际上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场规则",任何人若违反了该制度而暂时占了便宜,便会从别的方面受到更大的惩罚。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会计制度便经历了一个"多次博弈"的"均衡"之路,即"公认"的会计准则。所谓"公认"是指既让政府权威机构认可,又让广大财会人员普遍愿意接受的一种状态,也就是"纳什均衡"状态。

  我国新颁的会计制度刚刚迈出了"博弈"的第一步,从制度选择来看,也是基本上按有利于政府利益来安排的,这一选择必然会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现象的产生。

  1.会计博弈的要素

  (1)博弈双方。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和其他资财委托者或所有者构成博弈甲方,企业经理人员及其会计人员构成博弈乙方,在此,由于企业经理与会计人员属内部代理层次,不触及财产权关系,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且确实存在"共谋"的动机和事实,故在宏观的社会博弈问题上,将其划为同一方是合乎情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监督会计及其经理人员",而对"会计监督什么"的问题已经不那么重要了。

  (2)博弈或游戏规则-此同时会计制度。包括一切规范会计行为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和制度。

  (3)裁判 注册会计师。以公正为主要特征的注册会计师或称为博弈中的国家级裁判,他们既可以接受博弈乙方(即受托者)的委托,站在公正立场上为博弈甲方(资源委托者)作出令人满意的评判;也可以直接接受甲方的委托,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是否遵守"规则"或"制度"作出裁定。

  (4)在会计博弈的大看台上,坐满了广大热心的社会公众,政府审计和其他经济监督人员充当维序警察的身份,以维持博弈的正常秩序。会计理论界则是积极而活跃的解说员、评论员或博弈报道的记者,他们既能做到不偏不倚,也不必象"裁判"那样受到权威或"规则"的制约,因而很可能为促进博弈的公平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会计制度公平(或公认)。一切游戏能否正常运行和持续,游戏规则制定的公平性是关键。在我国会计制度建设中,由于在较大程度上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如对资产和收益不采取低估的稳健原则,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税收稳定的需要),这是造成"下有对策"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会计制度在政府与企业间的多次博弈,来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会计制度,以使各种利益得到更好的兼容,最终达到较为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也就是"公认"化的均衡之路。当然,这里的"公认"标准与西方相比,在政府与市场(组织)的权利安排方面,比例应有所侧重,正是这种比例的不同,突出了我国会计制度在向"公认"化道路上迈进的"中国特色".注册会计师公正。作为博弈中的裁判,注册会计师应以公正为其执业标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处于没有裁判的会计博弈状态之中,"讨价还价"、"尔虞我诈"自然难免。到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仍然未能普及到会计博弈的各个场所,即使在现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由于其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加之职业道德的淡化,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很难做到"公正"的标准。

  总之,公开、公平、公正,即是会计博弈的三大标准,也是会计监督不力的三大症结。只有从会计博弈的大局着眼,认清会计监督的本来面目,并沿着强化这三大标准进一步博弈,才能真正地整顿好会计博弈场上的秩序。会计博弈的有序之日,也就是会计监督的强化和自觉之时,我们深信并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