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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股和H股会计信息差异的会计技术因素分析

2006-05-24 10:23 来源:

  我国的上市公司除在沪深两地发行普通股(A股)之外,还可经批准发行外资股(根据上市所在地区分为B股、H股和N股)。由于政府鼓励国内公司到国外证券市场上筹资,1993年以来已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同时发行了内资股和外资股。到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分别依据国内会计准则和境外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在相同的经营活动基础上编制出两套不同的财务报表,分别提供给国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一家同时拥有内资股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在相同的经营活动基础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股东权益和净利润的差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都有披露。仔细分析,差异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技术性原因,二是内部制度性原因。由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原则的不同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属于技术性差异。而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不同资本市场各方面差异所给出的机会,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意识地区别对待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则与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本文专门分析前一种差异,后一种差异另文探讨。

  一、文献回顾

  有关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国际比较,历来是会计研究中的重点议题。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概念公告(SEC Concept Release)和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提出的判断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优劣的标准包括五个方面:(1)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即会计准则是否覆盖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经济事项和业务;(2)明确性(clarity);(3)详尽和专门化程度(level of detail and specificity),包括应用指南的详尽程度;(4)允许的可选做法(permitted alternatives);(5)对充分和完整披露的重视程度(emphasis on transparency and full disclosure)。

  此外,SEC还提到了可比性(Comparabtility),这主要是指准则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而非准则本身。

  直接进行准则与准则的比较,在学术文献中并不多见,但会计职业团体和大型国际性会计专业服务公司对此相当重视。譬如,1999年FASB用这种方法比较了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IAS)间的差异。又譬如,2001年初国际“五大”作了世界主要经济体会计准则变化对比汇总。不过,这些对比汇总文件主要是提供给会计职业界参考,并不评估这些差异的显著程度和对投资者的影响。一般而言,学术研究者倾向于从分析统一经济主体在不同准则下产生的会计信息(如损益、账面净资产)的差异入手,讨论各国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的信息相关性。这类研究需要在有效市场的前提下进行。

  Harris(1995)采用类似的方法比较了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间的差异。他首先分析样本公司在不同准则下的净资产差异,进而追溯其造成差异的准则因素(如果有的话),并比较了两个准则对投资者的影响。他的结论是:尽管国际会计准则在若干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但通过SEC的恰当监管,在美国上市的非美国企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对美国投资者而言是利大于弊的。

  国内也有学者对上市公司在不同准则下的损益进行比较。李树华(1997)通过比较同时发行A股和B股公司的损益差异发现,1996年坏账呆账准备、汇率并轨调整、权益法记入联营损益和费用资本化四项影响占总影响的40%,另外加上呆滞存货准备、收入确认差异、固定资产变现差异和费用确认差异共八项合计占总影响的3/4.蒋义宏等(2001)的分析表明,由于1998年我国内地会计准则发生了变动,使得B股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在两种会计准则下(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较1997年显著缩小,但1999年由于非会计准则因素的存在,反而使这类差异有扩大的迹象。他进而推论,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准则的变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两个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差异。王立彦(1999)的分析也曾得出过类似结论。

  二、研究设计和数据汇总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通过分析样本公司在A股和H股分别遵循的两种会计准则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差异,找出造成这些差异(如果有的话)的会计准则因素。这种分析有助于发现不同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差异,加深对制度差异影响的认识。

  本文所选的对照准则是香港会计准则。之所以选择香港是有其原因的。一是香港已经成为内地企业海外筹资最主要的基地。截至2000年底,共有53家内地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H股),累计筹资175.43亿美元,其中有19家公司还同时在内地发行了A股。按照香港的证券监管法令,这些公司需要同时披露按照香港和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披露差异的数额和原因。这些公开数据为本文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便利。二是香港的国际化程度很高,资本市场发达,会计准则制定和会计实务都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可以作为比较研究中的标杆。

  分析会计信息差异时,研究者一般使用损益数据或净资产数据。Amir,Harris和Venuti(1993)通过分析美国市场的数据认为,在20-F表格中,所有者权益的调整为投资者提供了主要的信息,而损益数字在多个期间内考虑能反映某种趋势。此外,Barth和Clinch(1994)用较少的美国数据作为样本,用另一种方法证明了损益调整也具有一定的信息含量。所以,本文分析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上海或深圳)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的差异。

  (二)数据资料汇总

  为保证对主要差异进行分析,本文采用如下筛选标准:(1)某项会计政策所造成的损益差异占该公司以香港会计准则计算的损益的比重大于5%;(2)剔除某些特殊制度和事件的影响,如1994年汇率调整后,两地对汇兑损益的处理差异主要是政策性的,而非会计准则的差异引起的,此外,内地1994年以后的税制改革也对损益计算产生了影响。

  按照以上标准,发现两地准则的差异有35处,分为业务合并、外币折算、固定资产、投资、退休金、收入。资产计价、费用和税收等九类,汇总于表1.

┌──┬─────────┬──────────┬───────┐
│原因│详细解释     │内地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 │
├──┼─────────┼──────────┼───────┤
│  │H股上市(境外平对 │不得入账      │入账     │
│  │师评估)的重估增值│          │       │
│  │的折旧      │          │       │
│  │其他资产减损   │          │       │
│  │存货跌价准备   │不提,1999年起本差 │       │
│  │         │异消失       │       │
│  │坏账准备     │一般坏账准备按3%  │需要计提特殊 │
│  │         │提         │坏账准备   │
│  │计提坏账准备的追 │调整以前年度数字  │追溯调整的差 │
│  │溯调整      │          │异记入当年差 │
│  │         │          │异      │
│  │投资减值准备   │          │       │
│  │商标摊销     │在一定期间内直线  │在不超过20年 │
│  │         │摊销。如果合同没  │的期间内系统 │
│  │         │有规定受益年限,法 │摊销。在不能 │
│  │         │律也没有规定有效  │确定其收益模 │
│  │         │年限,摊销年限不应 │式时,一般采用│
│  │         │超过10年      │直线法。摊销 │
│  │         │          │值一般应记入 │
│  │         │          │当期费用,但在│
│  │         │          │一定前提下也 │
│  │         │          │允许其进人其 │
│  │         │          │他资产(如有 │
│  │         │          │货)     │
│  │未确认无形资产摊销│          │       │
├──┼─────────┼──────────┼───────┤
│费用│因解决土地沉降而 │实际发生时从税前  │按一定期限计 │
│  │发生的修复、环保费│列支        │提      │
│  │用        │          │       │
│  │技术开发费    │按照规定应每年预  │按照本年实际 │
│  │         │提,实际发生时先讨 │发生的数入账 │
│  │         │回预提费用,再记当 │       │
│  │         │年损益       │       │
│  │提取未来发展基金 │14%计提      │实际发生的费用│
│  │住房出售     │职工住房维修费、住 │按实际费用证 │
│  │         │房补贴、住房困难补 │人当年损益  │
│  │         │助、企业自管和委扦 │       │
│  │         │代管住房的租金收  │       │
│  │         │入、租赁保证金、拨 │       │
│  │         │人住房资金及周转  │       │
│  │         │金利息在住房周转  │       │
│  │         │金中核算      │       │
│  │提取未来发展基金 │税前列支      │权益     │
├──┼─────────┼──────────┼───────┤
│税务│损益调整事项的税 │不调整       │需根据调整项 │
│  │务调整      │          │目的递延税收 │
│  │         │          │影响进行。在 │
│  │         │          │可预期未来不 │
│  │         │          │能实现此等递 │
│  │         │          │延税款,需对子│
│  │         │          │公司的这类调 │
│  │         │          │整计提准备  │
│  │递延应收增值税  │账面值       │递延应收增值 │
│  │         │          │税以集团的长 │
│  │         │          │期借款成本在 │
│  │         │          │估计的回收期 │
│  │         │          │限内折现   │
│  │递延税项     │选择应付税款法和纳 │以负债法进行 │
│  │         │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 │核算,并只能在│
│  │         │得税会计核算。采用 │临时性影响习 │
│  │         │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以明确实现时 │
│  │         │的企业,可在递延法 │才能确认   │
│  │         │和债务法中选择。采 │       │
│  │         │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 │       │
│  │         │算时,确认时间性差 │       │
│  │         │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 │       │
│  │         │响,并将其金额反映 │       │
│  │         │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 │       │
│  │         │借项或递延贷项项目内│       │
└──┴─────────┴──────────┴───────┘

  三、结果分析

  (一)收购、业务合并和合并报表

  收购、业务合并和合并报表是当前国际会计领域准则制订者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其中主要差异是集团报告和商誉会计。

  现行的香港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合并所有符合条件(不仅要求符合SSAPZ.132的要求,还须符合《公司条例》2中相应的规定)的境内和境外子公司,用权益法对子公司进行核算,对购并中产生的商誉必须资本化,并在其预计的收益期内摊销,最长不超过20年。此外,还须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审查商誉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购并中产生的负商誉如果与未来特定的损失或费用相关,则在该损失或费用发生时,按照配比原则确认为收入。如果负商誉不与未来特定的损益或费用相关,则不超过取得的特定非货币资产的公平市价的那部分负商誉在这些资产的剩余使用期内摊销,分期记入收入,超过部分当期记人损益。

  此外,若联营公司有较大比重的累积优先股为外部股东持有,则无论联营公司是否宣布股利,香港准则都要求投资方在计算本方应占损益前剔除优先股股利。

  我国内地尚未正式颁布收购、业务合并和合并报表方面的会计准则,目前起规范作用的主要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文件。企业在进行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时,须遵循与香港类似的规定。对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对商誉的处理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以下几种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1)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加以摊销,或者列为费用,或者冲销留存收益;(2)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留存收益;(3)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发生了持续下跌。对在购并中产生的负商誉,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按系统法确认为收益;或将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分摊到除长期有价证券之外的非货币资产,如果这些非流动资产已降低到零值,则未分摊的差额再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或将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作为购买方权益的增加。

  尽管两地的准则在这类业务上没有显著差异,但购并和商誉计量是两地损益差异的重要原因。内地准则往往并不要求企业对这类业务上的会计政策改变进行追溯调整,而按照香港准则SSAP10和SSAP2的要求,如果这类业务的影响数额可以合理确定,则应该采用追溯调整的方法。此外,对应该合并的子公司、联营公司、控股公司的利润,两地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

  按照香港的准则,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判断来决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但固定资产重估必须按类别整体重估,而不允许进行单项重估,重估增值应贷记所有者权益,并且要求此类资产一旦采用重估价值计价,按照一致性原则,应定期进行重估,以保证其账面值不与公平市价发生重大差异。准则还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定期进行评估,以保证其账面值与实际经济价值的一致性。

  在1999年以前,内地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一直执行严格的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方法一旦确定,往往不再变更。从1999年起,财政部要求企业在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可能损失,对可能的减值损失计提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而对其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净值的,不做处理。按照准则精神,内地企业虽然可以自主决定固定资产的折旧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允许对折旧的估计进行随意调整。在一些特殊行业,如民航企业,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民航总局对飞机及其他飞行器械的折旧规定,从而引起样本公司在两地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产生差异。

  2001年以前,内地一般只要求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长期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本息的汇兑损益可以记入固定资产价值。而香港准则的要求则相对精确。2001年1月颁布的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比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GAAP,对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金成本的资本化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因而目前两地的差异并不明显。一个可能的差异是,内地准则只允许对与固定资产构建相关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香港准则采用“符合要求的资产”(qyalifying asset)的概念,其范围可以扩大到为达到其预定用途或销售而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所有资产。

  (三)投资

  针对投资(一般也涉及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处在逐渐完善的阶段,因而也是各国准则制订者的关注焦点。香港准则比较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这方面的规范比较完善。目前,香港颁布的涉及投资的准则包括SSAPl0(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in associates、SSAPl3到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 properties)、SSAP21(Accounting for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SSAP24(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securities)、SSAP32(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cconbting for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等。而内地在这方面的规范远不能满足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事实上,上市公司往往在这一领域操纵利润和粉饰报表。

  (四)退休金

  目前两地均未出台有关的准则,但在样本中有一例提到,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时,需要预提退休金准备,而内地的做法则是在实际给付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五)收入

  因为内地准则在制订时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所以在收入确认方面没有重要差异。样本中的差异主要是一些具体事项,如对政府津贴,内地实际上是作为捐赠处理,不确认为收入,记入资本公积,而在香港,则记为其他收益。北人集团还披露其期权付款(option payment)按内地准则被确认为收入,而在香港准则下则不被确认。

  (六)资产计价

  在1999年以前,内地准则不强制要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而两地在资产计价上有较大差异,也影响到损益。从1999年起,两地企业在准则上的差异已经日益减少,但有关资产计价方面的差异仍然是两地损益差异的重要方面。不过,这类差异主要是由准则应用引起的,而并非原则的不同。如两地对重估增值的理解和应用就有较大差异,存在着内地进行的评估不为香港方面所承认,或香港进行的评估不为内地方面所承认的现象。一般地,内地对资产重估名义上的限制较大,只允许在兼并、改制等少数情况下进行,但在操作中,企业又往往可以合法进行,随意性较大,其增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而香港准则在原则上赋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同时通过审计师的审计,保证这种自主权不被滥用。

  对于无形资产,内地允许在得到上级许可的情况下,将其评估增值额入账,并合并摊销。而香港准则规定,重估价格应由活跃市场产生,并需定期重估,以保证报表日其账面值与市价无重大差异。

  (七)费用

  对若干费用项目,两地在做法上存在着一些差异。例如,在克州煤业(1171)的例子中,修复和环保费用在内地是实际发生时从税前列支,而在香港则应在一定期限内计提。对职工福利费,内地要求按14%比例计提,而香港则是在实际发生时列支。未来发展基金在内地是税前列支,而在香港则记人损益。又如,内地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周转金中核算,而在香港则需要按实际数额记人当年损益。

  (八)税务

  香港准则要求企业以负债法进行递延税项的核算,并只能在临时性影响可以明确实现时才能确认。在递延税项的计量上,香港还允许使用可折现净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内地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中选择。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借项”或“递延贷项”内。

  在披露上,香港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递延税项的主要内容,同时在附注中披露递延税项的转入或转出,说明每项所得税的计算基准,披露其所占的联营公司及共同控制的实体之盈利而需缴纳的税款,披露内容相对详尽。而内地只要求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以及与税负减免有关的信息。两地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准则差异,部分是由于内地多数具体准则在发布时不要求企业进行追溯调整,或是内地尚无相关准则进行规范的缘故。在信息披露方面,两地的差异更为明显。当然,这种差异并不是完全由会计准则的差异引起的。

  四、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两地会计目标的差异

  内地的会计目标可以概括为: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比较强调国家的调控和管理,因而企业的不少会计活动都有政府的参与。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要让企业承担其不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照顾企业的盈利水平,政策目标互相矛盾。如强制要求企业计提14%应付福利费,以及对“出售职工住房亏损”、“职工住房费用”的处理等,造成了内地准则在实际操作中的信息相关性和概念一致性比较差。

  香港会计准则提出的会计目标是:“会计实务准则由公会按公众利益而制定及颁布……。会计实务准则的首要目的在于减少其应用范围内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这一准则较多地考虑了投资人和企业主体的利益。

  (二)网地会计环境的差异

  会计环境包括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等多种因素,是会计存在的外部前提,因而会对会计准则产生潜在的影响。

  1.商业环境。1995年香港技人口平均计算的本地生产总值为乃23000美元,在亚洲仅次于日本。香港是世界最自由的市场之一,连续七年被美国传统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评为全球经济最自由地区。金融业、房地产业、旅游业和制造业是香港经济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香港的金融体系健全,金融市场发达,从事金融业务的人数多、素质高,有现代化的金融服务设施,交易场所设备齐全。香港的这些特点使得其会计实务比较发达,与国际惯例的符合程度较高。这都给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成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长期以来,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秩序一直保持基本稳定,政府按照英美法系的特点,不过多参与会计准则的制订、会计行业的监管和规范。香港会计师公会作为职业自律团体,在这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内地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已经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很快,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仍比较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较差,因而过于精细的准则可能不为企业所接受。

  转型期间,政策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有关业务核算时常发生外生的突变。如1994年国家的外汇汇率并轨,使得涉外企业发生了明显的“汇兑损益”。目前的房改也使部分企业因低价出售福利房而产生的亏损大幅上升。

  到2000年底,内地证券市场总市值为46000多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总数已接近1100家,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内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还不够,市场监管存在很大不足,监管手段还不够得力,观念也需要转变。内地证券市场在市场结构、层次方面比较单一,资本市场的产品品种还很不足。证券市场中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效率不高,造成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准则改进的动力不足。

  2.法律环境。香港拥有完善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其年度报告在资料披露上应遵守的规则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中有关披露的条文、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实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规,如《证券(披露权益)条例》、《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等。

  在监管体制方面,香港联交所基本上采取自律监管制度,联交所及有关结算机构、其他中介人士以及证券和投资产品等由香港证监会进行监管。

  内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遵循的规范有:(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各种规章,如《企业会计准则》及各项具体准则人企业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松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律师法律意见书与工作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等;(3)各交易所制订的信息披露规定和执行细则。

  一般地,企业还应遵守国家其他的经济法规和制度,尽管从形式上看比较整齐划一,但也造成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报告和披露往往不完全由会计准则来规范,而且各种规范之间往往存在逻辑上和理论上或多或少的冲突。

  (三)会计准则的制订

  香港会计准则是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制订并颁布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须遵守并据此编制报表,披露财务信息。香港现行的会计准则体系有四个部分。(1)基本准则,即《编制及呈报财务报表的总纲》(2.01)。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商业、工业及其他企业所准备和呈报的财务报表。(2)具体准则,包括《会计实务准则》01-32号。具体准则“适用于任何申报机构的财务报表”,是“说明某类交易或其他事项应如何在财务报表内反映的权威性公告”。任何偏离准则的重要事项须在财务报表内披露。(3)辅助性文件,包括《会计指引》1、3号,《行业会计指引》1、2号,《解释》1-10号,以及某些具体准则除正文以外的注解。此类文件“具有作为最佳会计实务的指导和指标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会员应遵照执行”。若公会会员因不执行此类文件而被要求作出解释时,亦应随时准备作出解释。此类文件“对(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没有强制性效力”。(4)其他文件,如《技术公告》等,是“就专题性项目而发出的咨讯性刊物,旨在协助会员或引发会员对重要的会计问题进行辩论”,并不具有具体准则和会计指引的权威性。

  香港会计准则只提出了若干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具体准则,也只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企业会计人员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来决定会计核算方法,从而使得其财务报告更为贴切和更具相关性。香港会计师公会虽然也经常对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但一般都通过修正或颁布新的准则来实现,并通过一定的沟通渠道使其成员及时了解这些最新动态,从而保证了会计准则体系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内地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订和发布的,在程序的合理性、各方利益的反映方面还有待改进。财政部不时地通过各种其他指令性文件调整会计的核算和报告规则,实际上对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有用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结论和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内地的准则相对于香港准则其决策有用性比较低,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比较差,但从大的方面看,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准则已经比较接近了。那么,企业在两种准则下出现显著的损益差异的根源是什么呢?蒋义宏等(2001)对B股上市公司损益差异进行分析后认为,有证据表明,企业通过盈余管理影响A股发行和交易。从B股公司的情况看,1999年B股公司在执行财政部“提取四项准备”的规定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差异较1998年显著扩大,这足以证明,1998年后,导致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因素已经从会计准则因素变成非会计准则因素。

  改善财务会计准则的形成机制,制订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满足企业对外开放要求的准则,提高准则的权威性、适用性和代表性,是内地准则制订者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目前,应加快新准则的制订,以期在较短时期内使主要经济业务的核算和披露都有准则可依。同时,应加紧原有准则的修订和完善,使会计准则能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产生真正的约束。

  政府、投资者和企业应该看到,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并不能完全依靠财务报告制度的完善和政府力量的介入。如果企业操纵利润的经济和其他动机仍然存在,会计信息的质量就不能得到显著提高。减少这类影响信息披露的因素还是要靠市场,即通过全面的配套工程,逐步建立起企业信息披露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学习机制,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委托代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要完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管模式,通过培育完善的资本市场,形成上市公司公允披露的行为动机。要提高审计师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民间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