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6 09:56 来源:金融会计·宣和
在了解了金融资产应分为四类之后,接下来最急需讨论的问题恐怕是如何将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事实上,当你面对一项金融资产分类问题时,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企业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或意图是什么;二是在考虑了目的或意图之后,该项金融资产是否符合特定类别的金融资产定义;三是一些特殊情况的考虑。比如说,甲企业持有一项金融资产,目的是为了赚取短期差价,按道理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合适些,但如果硬要归类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就不对了。上述第一个方面的因素,着重于业务方面;第二个及第三个方面的因素则着重于会计核算,重点又是期末金融资产采用什么样的计量基础以及计量基础的变化对损益影响是否应当确认、确认为什么,等等。
先说一说交易性金融资产。到底哪些金融资产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定义?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交易性”。由此不难推断,某项金融资产要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首先得有活跃的市场,这样才能易于取得其公允价值;其次,该项金融资产是奔着为“交易”或赚取差价而去的。那么,何为“活跃市场”?通常认为,这样的市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市场内交易的对象(东西)具有同质性;二是通常可以随时找到自愿而非被迫的买方或卖方;三是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股票交易市场;又比如,北京大钟寺蔬菜批发市场。显然,以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概念的理解是“基本的”。因为,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用作“交易”目的,往往会与风险管理联系在一起。由此说开来,那些属于集中管理的金融工具组合中的某项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该组合时采取短期获利方式,那么该项金融资产也应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再者,如果某项衍生工具不是作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即规避风险的工具),且其价值变动的结果对持有该项衍生工具的企业来说“有利可图”,那么也应当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上金融风险管理的不断创新也凸显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内涵的局限性,反映到会计准则或规范方面,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概念扩展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个新概念的外延既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包括“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这样的金融资产在会计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前后两个会计期末之间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应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到底又有哪些金融资产可以“直接指定”呢?通常而言,有以下两类金融资产可以“直接指定”:一是将该金融资产直接指定后,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所造成的损益计量方式不一致的情况。譬如说,某公司有一项金融负债,按规定要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或反映,其对应的金融资产按规定却要以摊余成本计量。其结果是,两者的风险原本是可以“对冲的”,而会计处理的结果却不是“对冲的”。假定将对应的金融资产也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二是该金融资产对应的组合合同工具(可以是若干项金融资产的组合,也可以是既有金融资产又有金融负债的组合)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内部管理方面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而所有这些在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都已明确。
从最后的结果看,某项金融资产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都要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都会是一种“挑战”!因此,人们就不得不思考公允价值广泛使用引发的相关问题。比如,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取得?“取得的”公允价值是否可靠?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归类方面存在一些“主观因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据都可能会“摇摆”或“晃动”,企业外部的报表使用者的感觉会怎么样?假定企业是商业银行,那么资本充足率管理该怎么办,等等。对此,会计准则或规范能做的,一是严格限定“直接指定的条件”(前面已谈过这方面的条件);二是“规则”导向式地要求企业一旦将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后,就不让其“再出来”(即归为此类后就不能转为其他类),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再进去”(即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新归为此类);三是尽可能多地为确定公允价值提供指南。
再来讨论一下持有至到期投资。从字面上看,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该是“持有至到期”加“投资”两个元素的“叠加”。也就是说,某项金融资产要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首先得有期限,如果没有期限,也就谈不上将其“持有至到期”。这么一来,股权投资就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金融资产分类本身还是企业风险管理意愿的表达,因此当企业持有某项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或一有“风吹草动”就想出售的金融资产也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比如,企业遇到市场利率变动、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等,就想出售的金融资产就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当然,这里也还要结合风险管理实务中一些“特殊”的而会计处理上也能“容忍”的情况考虑问题,即企业遇到的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独立事件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不能算在其中(即可作例外处理)。这些要求或约束,实际上是对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能力”作出的限制。概括地讲,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该是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主要是有活跃市场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和公司债券等。
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分类,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会计准则或规范对其是“偏严的”。也就是说,从会计准则或规范的本意讲,希望较多的金融资产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此来充分地反映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这与财务报表的基本目标是相吻合的。既然如此,当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最好就不再“信守承诺”,不要再随意地调整分类意图。为此,会计准则或规范就会提出要求说,企业如果将还没有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而出售的金额相对企业出售前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的总额不算太小(比如超过5%的比例),那么在本年度不仅应将剩余下来没有出售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还不能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算起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除非遇到以下一些特别情况:一是该投资快要到期了,比如还差三个月就到期了,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的影响;二是该项投资的“本”差不多都收回来了,比如95%都收回了;三是导致该投资出售的“原因”是前段提及的“例外”情况。比如,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又比如,企业发生了重大企业合并,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不得以将该投资出售;再比如,由于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增加法定资本,保持或提高资本充足率,不得不将该投资出售。简言之,出售是由于外部因素引起且企业本身通常难以控制。
最后来讨论一下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具有一般的债权特征。对应到商业银行,具有贷款性质的债权资产都可以划分为此类。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就这么理解“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毕竟,这是一类金融资产,某些没有活跃市场的具有债券性质的债权资产可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另外,值得说明的是,抛开金融资产的外在特征,贷款和应收款项实际上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很多的相似性,而存在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贷款应收款项是没有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二是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会有那么严格的“出售或重分类”限制。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给人的直觉应该是,某项金融资产如不分类为以上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就必然要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从而通常被认为是“倒挤”出来的一类。问题是,既然金融资产分类对应着企业风险管理的“内因”,那么企业直接将某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就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类”就不能说不合理了。当然,人们也不要因此以为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可以规避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要理解这一点,需要结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问题讨论。此处,就不进一步涉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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