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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制约机制

2006-08-08 08:58 来源:吴朝霞

  摘要:会计信忽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是广大债权人、投资者等进行经济决策的依据。其真实可靠与否,直接影响若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所以必须找出会计信忽失真的主要原目,才能有的放失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企业资产国家所有制;所有权约束;预算约束;剩余索取权;政资不分;法人治理结构;监专成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会计信息是人们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加以记录,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数据资料。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是广大债权人、投资者等进行经济决策的依据,其真实可靠与否,直接影响着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会计信息造假层出不穷,会计信息失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还相当严重,远有“郑百文”事件,近有“银广夏与中天勤”事件。本文拟从经济学方面对经济信息失真原因进行探讨,并重点就解决办法提点自己的看法。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界已从不同方面作出了分析,如会计制度不完善、审计监督不足、会计人员地位低、素质差等,本文不再加以论述。但其中的“利益驱动说”笔者认为不当,即“利益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最终目标和永恒动力,失真的根本原因不过是经济人以失真为手段的利益获取过程在会计上的集中反映而已,因此从利益的角度分析会计信J息、失真的原因似更易于把握事物本质之所在”,把利益驱动作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尚可,作为根本原因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在其他领域、其他国家,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或法人,天然都存在着利益驱动,故再把利益驱动作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加以论述已毫无意义,关键在于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在中国当前的企业资产国家所有制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可能建立,原因如下:

  (一)所有权约束的失效

  首先,在股份制企业,由于股东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财产收入也就是他的收入,所以他对财产的关心度很高。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由于其所有权归全民所有,而全民的范围太大,任何单个的自然人对应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财产的实际支配权集中掌握在通过无数个选举、委派、任命环节而产生的官员手中。 所有权范围越大,每个人对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就越小,个人利益与财产收人、企业经营质量等的相关度就越低,从而他对财产的关心度也越低。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后(单个企业的国家持股公司化),由于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产权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类国有产权代表尽管通过一定的方式被任命为国有资产(本)的所有者(国家)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但他们只是国有产权代表外在形式上的更替。虽然拥有对国企的控制权,但没有剩余索取权(归属国家),因而对国有资产的关心度极低,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质上仍然“虚置”。

  其次,在公司化改制后,国家作为股东,是合法的所有者。但国家没有一种有效的方式保证自己得到应得的剩余收益,国家能得到多少不仅取决于经理追求利润的动力,而且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由于经营者隐藏行动、信息,如要保证剩余收益不致流失,就要对经理进行监督。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和激励。现代企业理论已经证明,股东对经理监督的有效性与信息有关,但信息的搜集是很难的,通常需要很高的成本,并且信息的多少常取决于激励,一个人获得信息的多少取决于他搜集信息的动力。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和各类国有产权代表并没有剩余索取权,则他们搜集信息的动力非常有限,在经理的贿赂诱惑下,他们可以合谋侵蚀国有资产。这样,即使企业的利润为正,国家也很难得到它,目前的情况就是如此。

  (二)预算约束硬化的失效

  经营者行为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硬度有密切关系。在软预算企业,经营者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行为,这一点已为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所证明。企业预算约束硬化的失效根源在于国家所有制本身,在于没有真正承担财产风险的主体。所谓破产,就是破所有者  (国家)的产,但在国家所有制下,严重不过“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企业家没有因破产而遭受损失,约束又何从谈起呢?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失效

  公司化改制后,真正市场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起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几乎全由国资委和国有持股公司的人员担任,他们是政府官员而非资本所有者,从而不可能是真正的股东。他们有权选择国企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但他们不必为其选择承担任何后果。因此,他们仍然没有激励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经理,而那些“南郭先生”却可以通过贿赂国资委和国有持股公司人员的办法,轻松地占有经理位置,董事会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由政府直接任命,经理人员的任命决策权仍掌握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党的人事部门手里,而不是由董事会选聘。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督约束失效。当企业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经理人员的偏好时,会计便不再是为债权人、投资者等提供正确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工具,于是出现会计造假、舞弊,人为调节成本、利润及合谋进行会计陈述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办法

  (一)可行性探讨—债权比股权更可行

  根据以上的成因分析,问题已经明白,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首先得解决上述三方面的失效问题。从198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主导思路是将国有资产变为企业的股权,国家通过对股权的管理和经营,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职能(当然是经过国资委和国有持股公司的官员们之手)。这种思路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路如出一辙,难以解决我国经济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即权、责、利不对称。国家的股东职能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理人员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不完整的所有权),但他们并不是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因而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即处于一种有权但无利无责的状态,从而不可能像直正的股东那样行为。

  解决这种权责利的不对称有两个办法:一是增利增责;二是减少权利。但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理人员变成剩余索取者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出路主要在减少权利方面去寻找,而债权是约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人员的有效途径。因为从至少两个方面来讲,将国有资产(至少部分地)变为债权是可取的。

  1.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首先应该注意的是何种资本持有形式在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方面最有效,何种形式最有利于以较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期望收益,而不是投资形式本身。投资形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不同的投资形式对应着不同的监督成本和期望收益,当国有资产变为股权时,国家拥有剩余索取权,它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监督控制职能,否则,国家的剩余索取权就不可能真正有效。监督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没有足够的激励时,企业经理人员极易通过内部消费、做假账等隐瞒利润甚至将底利变成亏损。无数例子证明,国家作为剩余索取者是很难不被企业经理欺骗的,而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国家监督企业是一次成本很高、收益很低的活动。股东对经理监督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监督所需要的信息,而且依赖于监督者的积极性,而信息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的,它依赖于监督者监督的积极性。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理人员本身并不是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他们监督的积极性不可能很高,使得国家作为股东的监督职能不可能有效实施。

  相反,当国家拥有对企业的债权时,它只须领取属于自己的固定收益,而把需费事费力的监督工作委托给其他资本所有者(真正承担风险的股东),只有当企业宜布无力支付国家应得的固定收入时,国家才接管监督职能(核查企业是否真的无力支付及确定在企业真的无力支付时是否应该清算)。

  2.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解决“政企不分”是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国家作为股东很可能无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倒更有可能使原有的“政企不分”变成更严重的“政资不分”。上海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就说明了这一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自然要行使对企业的监督控制职能,但国资公司的官员们却因为拥有不完整的所有权(只拥有最终控制权,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从而不可能像真正股东那样从资产增值的角度监督控制企业,反而有可能与企业的经理人员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也有可能越界随意干涉企业经理的经营自主权,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不承担实际的责任。

  相反,债权给国资工资公司一个明确的干涉界限:正常经营情况下,不能干涉;但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进行干涉。同时企业有必须按约定定期定额偿还本息的约束,从而能够保证他们正常经营。

  (二)具体措施

  上述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更为可取,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任何时点上任何行业都不应该拥有股票。对那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作为股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较好的办法是将目前的国企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包括一些对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企业、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及各主要工业部门的特大型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少,相对集中,便于监督控制,国家可将这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权来经营,以便保持对这些企业的控制,这类企业的另一部分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债权来经营;第二类企业包括竞争性行业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监督困难,可将这类企业中现有国有资产全部变为债权,国家与这类企业的关系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这样,将绝大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作为债权来经营,不仅有利于节约总监督成本,而且有利于国家集中精力当好少数大企业的“股东,。由于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来经营已有许多理论阐述和实践,故下面仅就债权经营略谈看法。

  为实现国家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须把目前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集中起来,交给一个不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来行使,这个部门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债权经营可如下进行:在清产核资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招标的办法从现有的金融中介机构中选择委托经营机构,与之签订合同,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债权委托给经营机构;同时,再由委托经营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完成这一步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委托经营机构之间就成为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在前者的资产方有“委托经营机构债权”一项,在后者的负债方有  “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债”一项,但其资产方不需要有特定对应项,因为后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至于如何选择投资结构是经营机构自己的权利,但由于投资结构可能影响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债务的支付能力,投资结构的重大调整应该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参考文献:

  [l]朱善利。微观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