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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2006-08-15 09:05 来源:武海凌

  摘要: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定量化的财务信息使他们更好的进行经营决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和有用,无论对企业、投资者还是政府、债权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进行与发展。因此要从界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职能、强化法制建设、提高会计准则质量等方面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关键词: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证券市场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不够完全”和“披露过量”

  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只对某一部分人有用,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等信息。披露“不够完全”则指某些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的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其实际用途不相符时,不去披露。

  (二)披露的信息含量不高

  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财务报告主要是向政府提报的,所以对于投资者需求的信息相对就少,这使得广大投资者很难了解某一企业的全面情况。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且透明度不高

  上市公司的年报要求是第二年四月份出台,这对于广大投资者无疑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在此之前,一些投资者早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到相当多的信息,做出了早于其他投资者的决策。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既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又没有做到真正使每个股东都受到公平的待遇。

  (四)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上市公司往往不是把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应尽的义务,而是视为一种额外的负担,因而不积极披露相关的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

  上市公司提供了经营业绩良好的财务报告,就会使很多投资者对其企业的未来有一个良好的预测,从而注入资金,使企业的血液增多,达到规模扩张效益。对于没上市的公司,若筹集到的资金达到法定限额,经营业绩符合要求时,就能上市,而对于已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防止受到暂停营业和摘牌的处理。

  (二)缺乏具体的会计信息揭露规范

  对于关联方交易,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债务重组等的披露,现行会计法缺少一些具体的操作规范,致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制裁不严厉

  目前对于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主要是道义上的遣责和行政处分与罚款,即使是上市公司胆大妄为,有意粉饰会计报表,欺骗报表使用者,一旦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也会很小,这样无形中就助长了上市公司虚夸利润的野心。

  三、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

  对上市公司有可能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都应颁布会计准则,并建立披露的标准。对于合并报表的具体准则与资产重组的准则都应及早出台。

  (二)健全现代企业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所以内部改革不到位,机制不灵活,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因此应把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的核心,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扩大企业的经营权和自主权。这就要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功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制度,构建一个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三)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现在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统一,财政部、证监会,各有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还有各地的财务规定,多重标准给企业信息披露带来不规范性,因而也易形成信息披露操纵,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目的,向不同的部门报送不同数据的会计报表,使人们很难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所以应及早建立起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报表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提出。

  (四)加快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真正的该负法律责任并受到惩罚的单位负责人寥寥无几,不是大事化小,就是成了落网之鱼,而且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惩罚,即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上市公司的行为披露承担责任。这种不正常的惩罚使广大投资者很受打击,所以,应加快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立法必执、执法必严,确保证券市场有效运行。

  (五)提高证监会和证券所的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

  证监会和证交所实行了不少的政策来维护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但这些政策由于监管水平和效率低下使得这些政策同时成为诱发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的因素。因此,如何更好地提高证监会和证交所的水平、效率,关系到上市公司是否沿着正确的轨道行进。

  (六)明确界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职能

  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与中央之间存在争利博奕。企业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受到惩罚,而政府鼓励、操纵企业提高虚假信息却很少受惩罚(几乎没有),企业仍被政府所控制,听命于政府,受政府的支配。应明确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对企业只是宏观上的调控,而不应该是微观上的管理,政府只是起一个监督作用,而不是掌握着企业的生杀大权,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者。

  (七)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予以规范

  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被动与主动的关系,他们必须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才能拉到客户,才能有饭碗可端。这种被动与主动的关系是注册会计师有时不得不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而他们的审计报告都是广大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所以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和职业素质,对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竞争进行业务规范,大力发展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威信和报酬,并加紧颁布注册会计师法,提高审计质量。

  (八)制定对中国证监会的约束和限制机制

  1.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场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又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中国证监会对会计信息要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不希望资本市场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源于自身的工作失误。从这一角度讲,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而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分,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2应就证监会官员离职之后再就职做出一定的限制。现在越来越多的官员刚刚出证监会又成了证券公司的成员,这样就会出现监管角色不清的局面。因此一定要对证监会部门官员再就职的时间、行业、岗位做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