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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探信任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会计失信

2006-08-31 11:35 来源:财会月刊·龚凯颂

  众所周知,会计是具有经济后果的。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利益集团利用失真的会计信息以求一己之私,这是不会长久的。大面积的会计失真,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使会计失信于社会。这是否都是会计的责任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会计在社会信任关系中的角色

  (一)社会学中的信任关系:一种解释理论

  构成社会行动的各种交易在时间上的不对称,使“信任”成为行动者作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风险因素。最简单的信任关系包括两个行动者:委托人与受托人,前提是两人都是有目的的行动者,其目的是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从这一前提出发,委托人始终面临一个问题:是否要给予受托人以信任?而受托人也面临着选择:守不守信用?

  1.信任的给予。委托人将信任给予受托人时,要全面考虑的基本原则是:①信任的给予是受托人采取行动的前提。这通常意味着委托人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而受托人可利用这些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②如果受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过给予信任所获利益大于拒绝信任受托人所得利益。③信任的给予包括委托人在没有得到受托人任何承诺的情况下,自愿把某些资源给予受托人。这表明信任的给予也可以是单方行动。④对交易中包含的时间滞后因素,可以用以下方式使给予信任的必要性得到减缓:利用值得信赖的中介入;要受托人提供保证或担保;签订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等。

  2.受托人的行动。受托人是否守信用,取决于守信用时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不守信用时获得的收益。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违背诺言可以获利,不过这是一种短期行为;从长远看,受托人会因委托入水远丧失对他的信任而蒙受损失。由此可以得出两个推论:①在一次性交易中,违背诺言的受托人损失较小;在与委托人持续进行的交易中,丧失信任的受托人损失较大。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持续得越久,受托人从这一关系中获利越大,受托人的信用程度也越高。这是因为,可以多次重复的博弈能够稳定人们的预期,从而建立相互的信任。②委托人与其他能给予受托人信任的行动者之间信息交流越广泛,受托人的信用程度越高。特别地,如果委托人是有组织的(如同业公会),就可以增加受托人的可信程度。

  3.众多委托人和公共物品问题。由于委托人人数众多且分散,他们很难直接去控制公共物品的质量,因此只能依赖受托人的信誉和惩罚性制裁手段。具体地说,如果受托人行为受某种制裁手段的制约,委托人在决定是否信任受托人时,不仅应考虑受托人可信任的程度,而且还要注意惩罚性制裁手段的效果。这里,惩罚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二)在社会信任关系中会计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行为的现代企业结成了以经营者为一方和以投资人(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为另一方的受托与委托关系,其中也包含了信任关系。受托人是企业(法人)的代表,而委托人则表现为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集团(注:企业职工虽处于企业内部,但由于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在形式上就视同企业“外部”)。特别地,还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对外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也是分离的。企业外部集团并不能随时查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财务成果(经营绩效/业绩)。于是,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之间便出现了信息不对称,解决矛盾的办法通常是由法律(如《公司法》、《会汁法》)和相关条例、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作出企业必须定期对外提供财务报告信息的要求。这些要求带有强制性质(企业经营者为了赢得投资人的信任,也会主动提供法规强制要求之外的信息,如盈利预测信息),因为它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中委托入与受托人权责对等关系的内在需要:资源所有者赋子经营者自主使用与处置企业资源的权利;经营者则承担向委托人(外部集团)定期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义务。于是,产生了一个以对外财务报告为目标的会计信息系统——财务会计。

  可见,会计是内置于企业并首先对企业经营者负责的一个系统,而且“生产”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受聘于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是企业经营者的受托人。这一制度安排,使得会计人员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者。因此,对企业外部集团而言,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共同构成它们的受托人。要建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委托人必须充分收集和利用各种信息,受托人的实际表现是第一信息源,会计信息在这里正好用以反映受托人的实际表现。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办法来辨别会计信息的真假。于是,审计职业得以快速发展,由具有独立性的审计师作为信任关系的中介来鉴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降低风险,委托人可以把信任给予在社会上信誉程度高的中介人。

  问题是,会计信息受控于受托人,会计信息是否真实,也许只有受托人最为清楚。这就为受托人欺骗委托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受托人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借助会计信息来欺骗委托人,并赢得委托人的信任,为此,必须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惩罚机制,威慑受托人不敢轻易欺骗委托人。提供这一公共物品(惩罚机制)应该是政府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会计在企业外部集团与经营者的信任关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会计提供企业外部集团做出是否给予经营者信任决定时的重要信息,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企业外部集团可谓“生死攸关”;它同时也是经营者获取企业外部集团信任的有效工具。于是,会计成为这一信任关系双方关注的焦点,成为建立和发展双方信任关系的基石。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外部集团要通过相信会计来信任企业经营者;而且企业经营者不守信是通过会计失信反映出来的。

  二、会计失信的原因分析

  1.产权不明晰,失去建立信誉的基础。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守信中获利,自然就会选择牺牲信誉而追求眼前利益。此外,为什么大量私营、民营企业也不讲信誉?主要原因是他们感到产权没有得到安全的保障,面临被随时剥夺的可能,因而实际上产权也是不太清晰的,这导致他们没有稳定的预期,只好追求短平快,不愿意为建立信誉而投资。

  2.政府管制过度和政府行为多变。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越变化无常,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就越不稳定,就越可能去干一锤子买卖。例如,对游戏、娱乐和音像市场时开时关,收了税还要收费;所有这一切,都是政府过多干预的表现。

  3.执法效果差,对不讲信誉行为惩罚不力。在我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现行制度的规范性要求,但当社会中的行动者违法获利大于守法得利时,行动者便不会选择守法。所以,我们不能指望人们会自觉自愿地守法守信。这时必须运用法律和行业自律规范提供足够有效的惩罚,并加以严格执行,使得违法不守信者得不偿失。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相应制度的执行、监管与惩罚措施均是极为不力,如惩罚对象和惩罚标准弹性大、不明确也不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腐败、权大于法等问题。

  执法效果差还表现在,违法的受益者、授意者不受罚,而具体执行人员却要代人受过。信誉是要靠法律来培育的,当法律无效的时候,我们不能过高地指望信誉会自动地产生。

  4.新闻媒体的力量没有有效发挥出来,信息交流和传播受阻。信息交流和传播越快越广,受托人的守信意识会越强,因为有关受托人不守信的信息公开得越早,受托人不当得利的时间就越短,他不守信也就越不合算;有关受托人不守信的信息传播广了,受托人就无法通过空间的转移来继续行骗,即不能“打一枪,换一地方”。可以预见,当行骗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时,讲信誉将成为社会主流。

  但是在我国,由于新闻审查与管制制度的牵制(如对国内财经媒体中“指定信息披露”与“非指定信息披露”的区别对待),很多新闻无法报道出来或只能作为“内参”。有的即使曝了光,也不能吓倒行骗者。此种状态加速和加重了与行骗者伴随的会计失信。

  三、会计失信的责任认定

  会计作为一个信号显示机制,会计失信实际上显示的是企业经营者或大股东(政府作为大股东时也不例外)的不守信。但当企业委托人因利用会计信息而误信了受托人时,最容易将怨气发泄在会计身上,直接表现就是对会计的不信任,惩罚机制也作用在会计上,反而不去深究经营者这种受托人了。而且,经营者可以借口不懂会计专业知识,将责任完全推脱给会计。处于弱势地位的会计(会计自愿“共谋”的情况除外)这时部分地成了经营者的“替罪羊”。

  鉴于此,笔者认为,会计失信的责任表面上归属于会计系统和会计行业,但实质上主要在于企业经营者。也就是说,认定企业经营者为“主犯”的话,会计顶多算一个“从犯”。

  四、维护会计信用的建议

  1.明晰产权,重建信任基石。现实世界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是行动者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的行为结果。人如何行为,关键在于他所处的约束。产权就是一种让人说实话的约束条件,因为明晰的产权促使人们自觉追求长远利益,能保证说实话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的收益。这样一来,为了获得长期利益,天生不守信的人也会有积极性去建立自己守信的声誉。因此,产权是信任的基础。

  2.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规范政府行为,让政府成为讲信誉的表率。西方市场的骗子主要是由讲信誉的企业而不是由政府打倒的。所以,要严格限制并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比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审批权,清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限制的制定利己不利他人的法律和政策的权利,禁止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等。

  3.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不守信者的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法律和信任既有分工,又有互补性,法律可以促进信任的建立。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一定守法守信,还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产权。

  为此,我国要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下功夫。在会计方面,要协调好财政部与证监会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并避免会计法规中的漏洞和相互间矛盾。其次,要改变过去罚则中的补偿性处罚为惩罚性处罚,惩罚要大到能够事前遏制人们萌发不守信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别人的损失。比如,在《会计法》中,应提高对违法的单位责任人的惩罚标准,并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最后,要真正解决法律的执行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要维护会计信任,严格执法是重要的一步。

  4.净化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信用危机已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泛滥,要解决会计失信问题,不能只教育会计从业者,而必须全面开展公民的信用意识教育,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体会到只有讲信用才能获利,否则损失是极大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这里,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一定要让受教育者看到守信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当信用成为人们处世的资本和企业的无形资产,这个社会不能容忍任何失信行为时,失信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了,会计失信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会计从此不必再做“替罪羊”;其清名可望得以恢复。

  5.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并使新闻媒体成为值得委托人信赖的第三信息源。国际上的一项研究证明,人均传媒量和电话普及率与国民间的信任程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利用IT技术和通讯业,通过视信誉为唯一资产的资信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起一套快捷而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将会使不守信者无所遁形。其中,新闻媒体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它属于委托人信息的第三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