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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整合的思考

2006-08-11 09:31 来源:常叶青

  一、整合问题的提出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是定位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下的专业核算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于2003年10月28日发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这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原理。而对信托业务,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专门的核算办法,只有财政部于2003年11月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的阐述,拟出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也是定位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下的专业核算办法,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由《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章“证券投资基金”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则由第14章“信托业务”规定,而这两章内容,差异很大,这就意味着同是信托性质的业务将遵循不同的会计规则。笔者不由困惑,二者是否存在遵循基本一致会计规范的理论基础?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产生了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能否有效整合、如何整合等问题。

  二、整合的理论基础:投资基金与信托的关系

  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信托制、公司制、合同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等。我国在1991年引进现代投资基金制度时,因一些原因而折中采用了“契约型”基金的概念。契约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从国际通行立法来看,契约型基金多依据信托原理来规范,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更是直接称为“证券投资信托”。20世纪30年代,日本从英国引进投资基金制度,1951年发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奠定了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根据这部法律,日本投资基金采用的是信托制,属于一种信托业务。直至2000年,日本才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允许设立公司制基金的规定。我国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就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这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原理。即:一方面,基金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性质,投资基金一旦有效成立,基金财产即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另一方面,基金财产名义持有人和受益人分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原则一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投资基金都体现为信托法律关系。因为按照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基金有合同型、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只有当投资基金属于信托型时,才需要遵循信托原理。至于其他几种基金类型,则不一定要遵循信托原理。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阐述,我国今后普遍采用的基金组织形式是信托制基金,并且规定采用公募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基于和已发布的《信托法》的衔接,《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体现的是信托法律关系。

  随着《信托法》的发布实施,从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起,两年来信托公司已推出300例左右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为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等。从信托资金运用的角度来分析,信托产品分为特定信托、指定信托和无指定信托。但目前大多的信托产品属于特定信托,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基础设施、电力等。指定信托对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品牌、信誉都有较高的要求,其业务开展模式是从资金到项目。在某种意义上,指定信托类似于投资某特定范围的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可见,信托制基金,不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实业投资基金都属于信托业务的范畴。而信托业务的指定信托计划无疑是信托型基金业务。从目前二者开展的业务状况来说,信托业务包括投资基金业务;未来如果出现非信托型基金,二者会产生部分重叠。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关系,就奠定了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整合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三、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的整合

  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存在着整合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有整合的必要性。有无整合的必要性要看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是否存在混业经营的事实与趋势。2003年12月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专家指出,《商业银行法》与《人民银行法》对某些条文的修改,为在我国金融领域的混业经营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事实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包括本文研究的投资基金业务和信托业务。

  我国信托市场中,除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型投资基金业务以外,还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开展信托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将客户资产管理形式分为三类,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人士指出,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高度类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因此,笔者认为,信托业组织机构从事的以信托法理为依据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都可以统称为信托业务,不管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只要从事信托业务,其核算就应遵循信托业务会计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理论上的突破表现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使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不仅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区别开来,不同基金之间也能够相互独立。信托业务会计以信托业务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使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与信托业从业者的会计核算区别开来。产生同样结果的原因是信托财产(包括基金财产)独立性特征的要求。同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信托业务为会计核算主体,二者将在会计理论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投资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进行整合,将信托制投资基金会计纳入信托业务会计范畴来研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在前,对投资基金会计也有一些前期研究成果,因此应研究投资基金会计科学、合理的理论内核,以指导信托业务会计规范的制定。

  笔者认为应就信托业务设计指导性的会计准则,在准则理论框架的指导下,再由财政部制定各个具体的核算办法。这样既能摆脱因信托权利与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而导致的难以用统一的核算办法核算复杂信托产品的困境,又为将来无限的新产品拓展空间。因此,信托业务会计规范的制定应与其他行业规范有所区别。在会计理论的指导下,首先制定第一层次的规范即信托业务会计准则,内容应包括信托业务的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信托业务会计报告等。在准则的指导下,针对不同信托业务类型制定专门的核算办法即产生第二层次的规范。对于新出现的信托业务形式应在分析其经济实质的基础上,决定是适用已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还是在已制定的第一层次准则指导下,新增属于第二层次的核算办法,用以指导实践。这两个层次的会计规范相辅相成,形成相对严密的信托会计规范体系。

  信托业务会计的研究尚处于摸索阶段,如何规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因此,笔者建议先结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的研究成果,研究信托业务会计准则的内容,然后对实务界广泛开展的信托业务制定专门的核算办法,比如目前迫切需要制定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办法、财产信托会计核算办法;另外应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作出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