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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死资产”活起来

2006-09-24 14:45 来源:张凌 王建平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大量资产,它是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长期以来,由于资产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帐实不符、重复购建、闲置浪费等问题。近年来,我市对此进行许多有益的探索,2001年,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成立不久的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物中心”)负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2001年至今,公物中心先后受理了全市528家行政事业单位60万余件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中报损资产有25万余件,报废资产26万余件,调拨资产9万余件。经过五年的不断努力,全市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办法》精神有所了解,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得到规范和加强。但就全市而言,仍普遍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普遍不够规范、帐实不符。

  帐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资产购建时未建账,特别是对调拨、赠送等非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未入账,或是工程已投入使用却仍未办理工程结算,自然也无法建帐。

  2、固定资产凭证、账簿登记保管不当。

  3、帐实核销不同步。

  4、长期未进行清查盘点。

  5、某些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分离,资产占有单位将资产出借、出租后,疏于管理,久而久之就造成了资产流失。

  (二)资产报损的数量大。

  1、行政事业单位并无低值易耗品这一会计科目,因此有些单位将低值易耗品也列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一些床上用品、桌椅、图书等价值低的资产,大批量采购也列入固定资产账,这些在使用过程中早已损耗。

  2、部分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从未申报过,账面也从未相应核减。

  3、失窃、失盗。这既有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也有社会治安大环境的因素。

  (三)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处置机制不完善,造成资产闲置、资源浪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购置上普遍存在随意性及盲目性,互相攀比,追求“高新精尖”“功能大而全”,不及时对原有资产进行保养、维修,致使许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或过多使用。办公场所的搬迁,也是提前报废资产,更新办公设备的理由。提前更新国有资产,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而且使大量能使用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有的资产使用年限未到就申报报废,有的资产是使用年限到了,公物中心接收后才发现设备状态仍然良好。

  (四)少数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固定资产,未经审批即将资产擅自处理。

  公物处理中心成立五年来我市仍有185家行政事业单位从未申报过核减固定资产。公物中心在具体办理资产处置过程中也发现,有的单位年度报表上有减少固定资产,却没有到公物中心申报处理。

  (五)新增资产与报废资产没有同步进行。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时应附经审批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不包括新配置资产的采购)。即本单位原有资产尚未处置前,财政部门不予以开展相应的政府采购。这一点目前基本都没有按文件执行。如有些单位的电子类设备不到5年就申报报废,公物中心不予以审批,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另外申购新资产,原来申报报废的资产是继续利用,还是搁置一边,也不得而知。

  (六)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把关不严。2004年市财政局出台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的通知》(厦财[2004]22号文),对一般设备、办公家具、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无需经过财政业务处室审批。文件执行中,公物中心发现有些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把关不严,审批流于形式。单位在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到公物中心,公物中心发现问题,却无法及时纠正。

  (七)近年来,为适应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很多单位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布局调整,合并必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重组,但往往因为信息沟通、协调等原因,各单位没有按新机构要求统筹安排固定资产,往往各行其是处置资产,造成资产利用效率低。

  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长期以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重资金轻资产,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较严格,但对固定资产管理却十分放松。固定资产处置由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大,导致部分单位没有按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也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账,固定资产凭证管理并未同会计凭证一样严格。管理人员离职时,未能妥善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很多单位管理人员不了解前任经手的固定资产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记账、日常维修、使用、调配、监督等环节涉及不同部门,实行多头管理。而部门之间缺乏足够的协调配合,购入及核销时未能同步进行,且没有定期核对帐务,造成帐实不符。

  (三)监督检查相对缺少。虽然财政、审计、各业务主管部门等都有权利及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各单位手头事务繁杂,难以进行经常性的核查,一旦检查,固定资产往往也不是重点。而且由于缺少可操作性强的处罚条款,对一些单位出现的较多资产盘亏,也没有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规定标准及使用年限等问题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标准体系,造成各单位理解不一,在具体处置时也不易把握。

  三、对策分析:

  针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公物中心成立五年来的具体处置工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防止流失,合理、节约、高效地配备和使用各项资产:

  (一)建立一个涵盖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资源平台,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纳入这一系统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其主要好处在于:

  1、便于加强管理。通过这个系统,财政部门可以随时调阅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数据,根据情况审批单位的采购要求、预算规模。各单位需要申报处置固定资产时,也不必再复印固定资产凭证,审批机关进行核对只需直接从系统中调用数据即可。

  2、便于统筹安排资源。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了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财政部门就可以按照配备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对各单位需要配备、建设的资产预算进行审核,形成部门完整的资产预算,也为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及提供了依据。同时将基建或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预算安排,与其使用效率相结合,从资产预算上,对各单位资产的占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制衡,切实把各单位管好、用好资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此外,将资产在不同需求单位间调配使用,也使资产能得到更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

  3、便于信息共享,节约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审计等职能部门可以相互配合,在突出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前提下,坚持“共同参与、共同设计、共同管理、共同分享”的原则构建该系统。这样各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数据有需求时,只需求助于固定资产管理信息资源中心,就避免各单位每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向不同管理部门申报内容相似的资料。

  4、便于监督检查。因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资料都已列入数据库管理,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资料。有了信息系统的帮助,减少了监督检查的工作量,也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工作,及经常性的固定资产检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尽快在工作中将《办法》第12条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严格要求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报表时应附经审批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原有资产处置未审批前,不予更新相应的资产。

  市公物中心要及时向财政业务处室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状况表,包括资产处置数量、使用年限、结构、同比变化、有无异常情况等,给业务处室的资产管理提供更多的依据。

  (三)主动介入,分类指导。在单位搬迁、重组前,主动提前介入,指导单位合理处置资产,同时尽早合理安排报废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加强教育,定期培训。现阶段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本质上说都与领导及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不够重视,业务素质不高有关。通过一定的宣传教育,使各单位领导都能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个关系到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问题。2006年,公物中心将与相关业务处室密切合作,从市卫生、教育、公安等几个主管部门入手,开展几期固定资产管理培训班。通过培训,增强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从而提高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五)尽快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标准体系,包括列入固定资产的标准、类别、资产的使用年限等。以便于各单位统一标准管理,及适应运用电脑等网络科技手段管理的需要。

  (六)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将固定资产列入财务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不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处置资产的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