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1 14:08 来源:房德钦
企业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企业公益金是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开支的一项专用基金,如购建职工住房、幼儿园等。《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应该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额度可连续累积,累积的总量不限,且可循环使用。由于公益金是对净利润进行分配的结果,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构成了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其所有权毫无置疑地应归属于投资者。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费列入当期经营成本,不减少公益金的累积总额度。
问题的提出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主要表现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畅,计提之后用不出去是企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企业逐渐卸下“办社会”的职能,为职工大规模购建集体福利设施已经被“住房货币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报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规定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或费用。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职工集体福利的初衷,因为没有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而无法实现,公益金的用途一直无法落实,逐年累积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如按目前的法规一直提取下去,又没有现实而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滚雪球的效应将使公益金演变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有待解决。根据上市公司资料统计,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没有动用公益金,其余动用了公益金的企业实际动用的金额与其提取数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且使用公益金的内容包括:弥补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解决科技人员住房、支付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子公司注销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转入可分配利润等。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会计制度对法定公益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针对个别企业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性支出,财政部在财企[2003]6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从而将现实中对公益金使用规定的突破从法规上予以否定。
纵观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这项法律体现的是所有制公有的特色。但是,从公司制的角度考察,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公益金的使用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现金流量,相反还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除非公益金永远不被使用,而这又是与法律的制定意图相违背的。其次,对投资者而言,公益金无法通过股息分配得以兑现,是理论上或报表上的权益,类似虚拟的权益,因此,它提供给投资者的是模棱两可的信息。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大,股东权益缩水就越严重。再次,对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潜在股东而言,每股净资产是衡量该股票价值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公益金在其中的占比将直接影响该公司的净资产质量。所以,到现在,只提不用的公益金现状已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解决公益金提取与使用之间矛盾的建议:修改《公司法》,从切实可行的角度,为公益金开辟一些合情合理的使用途径。
具体方案:将原条款中公益金的用途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改为职工福利性和奖励性的支出,并授权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企业的公益金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从而拓宽公益金的使用途径,使已提取的公益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既然公益金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且又是法定作为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那么,其如何使用应由投资者来决定,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间的盲目攀比,形成新的社会不公。法律只做禁止性的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再从政策上做适当引导。现实中可拓宽的使用途径包括:
(1)增补企业年金,部分弥补为企业服务时间较长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归还国家欠企业、公司欠职工的旧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大多数工薪阶层退休后唯一的生活来源,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与公务员的差异巨大,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层面考虑历史上公务员的收入比较低且缺乏弹性,政府采取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来平衡企业与政府就业人员退休前的收入差距。所以企业职工的报酬中应包含为退休而准备的储蓄。而在现实中由于政策的滞后,绝大部分企业在制定薪酬时并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得到落实者就更是寥寥无几,从而形成了国家、企业对职工的欠账。累积的公益金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资金来源,从而适当缩短在职与退休职工的生活差距,部分解决企业职工的退休之忧。
(2)增加住房补贴。由于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实行房改后的房屋管理维护出现了很多原来预想不到的资金问题,职工房改后的住房质量大打折扣。目前。虽然在职职工工资的构成中考虑了住房补贴的因素,但绝对额太小,离房地产及其维护管理价格的上涨速度差距较大。因此,用公益金适当补充住房改善的需要也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使用渠道。(3)采用双重奖励的企业,可将公益金作为奖励期权的资金来源,实现让职工从间接、临时性的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改为直接参与并长期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满足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价值的要求。
上述方案实施后,对减少公司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负担,更好地体现分配上的激励机制很有裨益。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规定企业须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是有其合理性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中外企业国民待遇的逐渐趋同,中资企业分配制度向外资企业靠拢应是大势所趋。
如不能拓宽公益金的使用途径,企业继续提取公益金已失去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 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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