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7 10:47 来源:财会月刊·万继峰 李静
一、协调、协调度、协调层次
协调也可称为协调化。国际著名会计学家弗雷德里克·乔伊将其定义为:“协调是对会计实务差异设定限度以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协调后的准则减少了逻辑上的冲突并增强了国家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可见,协调是一个过程,通过该过程能够减少会计实务的差异,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该过程的左端是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多元化,右端则代表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统一。在这两个端点之间的任意一个点,代表协调度。协调度是一种状态,在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选时,协调度低;仅允许少数几种会计处理方法时,协调度高。协调度从低到高的运动即为会计协调。
会计协调依会计处理方法或会计准则规定的精确程度不同,又可以划分成若干层次。举个例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分,根据企业对这两种方法的选择情况可以衡量会计协调度,但这是一种相对低的协调层次,因为,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细分为负债法和递延法两种,在负债法和递延法之间的协调才是一种相对高的协调层次。协调层次与协调度不同,在同一协调度下,可能是较高的协调层次,也可能是较低的协调层次。
二、调节、协调、趋同、标准化
按照乔伊的规定,调节是指“外国公司可以依据其本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但是它们也必须提供一份对本国和所在国会计计量之间差异进行协调的报告”。调节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并且相对于会计准则的协调,调节的成本也较低,但调节是一种分散、被动的行为,只能提供关于企业的简略说明,而非全面的信息,且无法取得规模效应,长远来看,效果比不上协调。
标准化是比协调更严格的概念。标准化通常意味着要求执行非常严格和选择范围很小的规则,甚至可以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执行单一的准则或规范。换言之,标准化一定要达到或接近协调过程的右端点,即完全统一的状态。而协调则更“富有弹性和开放性”,只要是会计处理差异的减少,都属于会计协调。
协调是个动态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形式。当前,各国会计环境仍然千差万别,将会计实务完全统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标准化只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境界。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上对消除不同国家之间会计准则差异和提高财务报告可比性的需求日益强烈,改组后的IASB雄心勃勃地提出要建立全球会计准则的目标,“协调”似乎要求太低,不能体现会计国际化的强劲趋势,为此,以IASB为代表的一些组织顺应潮流地提出“趋同”,代替“会计国际协调”作为一种现实的追求,以“检验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准则,博采众长并制定最佳的准则”。可见,趋同是介于协调与标准化之间的一个词,高于会计准则国际调节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代表了IASC改组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其实质是求大同存小异。
求大同存小异与全球通用一套会计准则并不矛盾。IASB制定的全球会计准则必然是“原则导向”的,各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也是“原则导向”,这为全球会计准则的普遍采用即“求大同”提供了可能。但“原则导向”并不是纯粹的原则,而是在以原则为主的前提下辅之以必要的规则,各个国家都可以围绕全球会计准则结合国情制定本国的实施指南,这又是“存小异”的表现。
三、准则协调、实务协调
会计国际协调包括会计准则协调和会计实务协调,有的学者称为形式协调和实质协调。准则协调旨在消除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实务协调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准则协调与实务协调并非必然一致。准则协调时实务可能并不协调,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准则本身就允许两个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二是准则的执行机制薄弱或者过于超前以至于在实务中没有得到遵守。另外,准则不协调时实务也可能协调,比如当准则滞后时实务的自发协调。
会计协调最终体现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上,因此会计国际协调的落脚点在于实务协调,而会计准则协调是手段。协调就是通过减少会计和公司法中的差异,增加会计账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消除国际资本流动和信息交流的障碍。通过消除会计准则的国别差异,尽可能减少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提高准则的权威性,是能够实现会计准则协调与会计实务协调统一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定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国际协调至关重要。
除了准则之间的国别差异以外,会计实务协调还需要考虑企业面临的环境和经营特点,只有在可比的经营环境下,会计信息才具有协调的意义。实证会计研究表明,会计政策选择不仅受准则的约束,还受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包括经营环境和管理偏好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会计处理的多元化。比如存货计价,有的企业可能适合采用先进先出法,而有的企业可能只适用后进先出法。如果认为所有企业都采用先进先出法才算协调,显然是武断的。可比性首先要求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要适合其经营环境。
然而,协调作为一种目标,可以不考虑国别之外的因素。事实上,诸如经营环境之类的因素导致会计实务差异的能力正逐渐减弱。随着资本和产品市场越来越国际化,各国会计处理、披露、审计实务存在的基本因素差异正在变得越来越小。而且,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不断改进会计准则的质量,会计处理方法的备选余地也已不多,目前最大的问题只是如何将国别差异这个最大的障碍消除。
四、计量协调、披露协调
会计协调又可分为计量协调和披露协调。计量协调关注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披露协调关注财务报告中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详尽程度。在实务中,如果企业都采用相同的会计计量方法进行核算,但在财务呈报时有的企业披露计量结果,有的企业不披露,会计信息仍然是不可比的,这说明披露协调与计量协调同等重要。然而,衡量披露协调的方法不同于计量协调的衡量。为了实现披露协调,一般须规定财务披露的最低限度,达到最低限度披露要求的公司越多,协调度就越高;对于超过最低限度的额外信息,不能以其是否一致选择了披露或不披露作为协调的衡量标准,否则,在更多的企业选择不披露时,就认为协调度提高显然是不合适的。
即使在准则协调中,区分计量协调和披露协调也是重要的。在备选的计量方法中可能存在着明显对立或实质不同,准则的计量协调着眼于在“非此即彼”的方法中做出取舍。而对于披露,内容上可能存在实质不同,但不会出现明显对立的情况,因为很少有准则会禁止企业披露某些信息,这样,披露协调的重点就是要在准则中强制规定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
五、国际协调、国内协调
会计协调在范围上的区别,除了我们通常提到的国际协调外,在一国之内也存在会计协调的问题。关于国际协调与国内协调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认为国际协调只是要求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至于这些公司与其本国的其他公司会计信息是否可比不在考虑之列,国际协调可以脱离于国内协调而存在。另一种是站在准则制定者的角度,认为国际协调是国与国之间会计处理方法的协调,国内协调是国际协调的前提。一般而言,国内协调并不难实现,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将各国的会计准则统一。这两种观点或许代表着会计国际协调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事实上,从目前来看,追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正为之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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