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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会计监督的现状与对策

2007-01-23 14:17 来源:郭锦旋

  摘要: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会计监督的现状,并从多方面对会计监督乏力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如何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监督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管理体制不断改革的时期,会计监督尤为重要,《会计法》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目前在很多企业中,《会计法》的实施还不够理想,会计监督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在企业中出现这种状况是我国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目前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四年的时间。《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但实际效果还不明显。

  (一)财务人员的素质较低。企业一般财务的记账工作较为简单,表面上看,很容易做且工作较为舒适,一些有人事关系的人,进行短期培训,甚至连短期培训都没有就被安排到财务岗位,以致财务队伍的素质较低,弱化了会计监督的作用。

  (二)会计法的宣传不到位。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心目中,对《会计法》存在一个模糊的概念,把《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等同起来,把《会计法》理解为一般的会计制度,企业所习惯的是具体执行,末能预见法律对企业可能的影响,也就缺乏对法律的关心。

  (三)有些企业会计管理工作随意性较大。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无账”、“假账”、“账外”等三账现象。一是“无账”,部分企业为了用钱方便迎合社会的不正之风,逃避检查,干脆以不变应万变———有些收支不设账,或只有点“小包账”,不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无账”可查;二是“账外账”,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花钱,把一部分业务正常进账,另一部分收入或者现金收入另外设账,作为自已的“小金库”使用,管理权层有关人员随意支配使用并从中偷税;三是“造假账”,有些企业根据目的不同,人为地造出几个不同结果的账表。如一些企业为应付不同部门的检查,竟造几个不同版本的会计账簿:“逃税账”、“邀功账”、虚增资信用的“贷款账”、应付工商部门的“年检账”等,假账之风相当严重。企业“三账”现象,反映出作为经济法律基础的《会计法》的执法力度不够,也给经济管理活动带来了困难。

  二、会计监督不力原因

  (一)经济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够。我国经济执法部门很多,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物价、证券、监督等,但这些机构都各自为政,为本身的业务需要,各有一套管理办法,虽然《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部门的检查结论应当相互利用,避免重复检查,浪费资源和时间,但就目前的体制很难实现,各部门分别检查,分别执法,结果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降低了执法力度,为不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三账”提供了条件。

  (二)利益驱动。经营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是政治利益的需要;有些私营或承包经营的企业,盈利就是个人的收益;有些企业的资金由负责人一人支配,这些企业的利益驱动性很大,造假者敢于铤而走险,把执法守法与自身利益对立起来,从而采取各种方法,造出形形色色的“三账”来,以摆脱会计监督,对抗“会计法”的约束。

  (三)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企业有近千万的财务人员,他们在经济发展和财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步完善,需要会计人员更新观念,学习“会计法”,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塑造会计业的诚信观念。

  (四)执法力度较差。“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把会计执法的主体确定为财政部门,而会计工作不是单纯的会计核算,它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直接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分配,会计执法只靠财税部门难以完成。因为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组织财政收支,会计监督只是其辅助性的一项业务内容,管理人员重视不够;从现实的财政监督实践,也明显反映出财政部门对会计执法监督工作力不从心,而其他经济执法部门从自身专业的角度进行执法,也难以实施“会计法”的权利。

  (五)《会计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新的“会计法”对责任认定惩治措施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但“会计法”还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具体问题难以实施,需要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等可操作性的法规文件来制约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强会计监督

  (一)增加“会计法”的宣传力度。法制教育不是一时半时的事情,因此,宣传“会计法”不能靠一、二次检查和培训,必须把宣传教育活动不断继续下去,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重点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以及财会人员。

  (二)健全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会计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内部凭证制度、健全账簿制度、科学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等,为“会计法”的实施提供检查、监督的依据。

  (三)发挥各经济执法部门的积极作用,建立综合执法体系。综合执法主要是指与规范市场秩序有关的所有经济监管领域内的执法,这些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银行、证券等,把这些部门的执法联合起来,实现综合执法,加强执法力度。企业会计信息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有效加强监督,整顿和规范秩序,进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监督部门认真思考的课题。会计信息是整个市场经济信息的基础,“会计法”是一部基础性的经济法律,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将成为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行“会计法”,综合执法对于整顿和规范整个市场,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使会计执法更具有操作性。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增强会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地方也可出台一些与地方特点相结合的地方法规,来配合“会计法”的实施,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政府监督。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已日益凸显出来,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加强会计的监督,使会计信息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增强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同时政府执法部门还要强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违法者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