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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005-02-01 00:00 来源: 即墨市审计局·孙振吉

  人员少、任务重和时间紧是当前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增加人员编制;二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而增加人员编制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大环境下,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从创新审计方法入手,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缓解和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和时间紧的矛盾。现从基层审计工作现状入手,就如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谈点粗浅看法。

  一、从改革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入手,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力量与任务重的矛盾,质量与效率的冲突,始终困扰着基层审计机关。就微观方面而言,具体到单个审计项目,其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底稿编制。常规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是按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逐一编制,工作量非常大,单个审计项目有时要编上百张,甚至上千张审计工作底稿;而实际到了报告编审阶段,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实施阶段编制的大量工作底稿,在撰写审计报告时真正能排上用场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如何让一线审计人员从繁琐的底稿编制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到“深挖”问题上,这是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贯彻执行审计底稿准则的前提下,必须下大功夫推行审计工作底稿的改革和创新。其主要思路如下:一是对有问题的审计事项,应该按照“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进行编制:对无问题的审计事项,可按“大项”汇总编制工作底稿:“大项”的范围因实际需要可大可小,既可以是整个年度的财务收支,也可以是某一期间的收入或支出,甚至是几个会计科目的汇总。二是对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要事项和重点内容,则应坚持“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的原则,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但对其他次要审计事项,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和清晰、简捷的原则,在符合底稿准则的前提下,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合理简化和合并。三是底稿跟着审计方案走,但工作底稿的“审计过程记录”栏和“结论及说明”栏两个要素,其文体格式要与审计报告的主体内容相等,即所编制的各项底稿通过“剪切”、“复制”能立刻组装成审计报告的主体。反之而言,将审计报告拆分开来即为各项审计工作底稿。四是要集中精力,强化对重要事项和重点问题的查处力度,以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出精品。另外,为防止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随意性,必须加强审计复核把关工作,对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审计组长、科室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三级复核制度,加大对审计底稿编制工作的监控力度。

  二、强化审前调查。现实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除了要承受繁重的工作压力外,还必须克服外界的种种诱惑和心理压力。而送达审计方式能较好地排除各种干扰,提高审计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避免以审谋私现象的发生。但其缺陷在于审计人员接触面窄,账外情况与线索了解少,信息反馈迟缓。因此,要搞好送达审计,必须首先强化审前调查,摸清被审计单位账外的有关情况,包括内部和外部关联单位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审深”、“审透”,把深层次的问题揭露出来。具体方法为:一是在实施审前调查时,事先不告知被审计单位,由审计组持《审前调查通知书》和执法证,直接突击盘查被审单位的库存现金,检查出纳人员的保险柜、抽屉等,以查验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小金库”或“账外账”,以及私自挪用、出借公款等问题。二是凡与审计有关的事项都必须在审前调查过程中了解清楚并记录在案。三是要求审计组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调查情况,实施外围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走访部分经济往来单位、服务对象、项目的施工方、开户银行等。四是由审计组长主持召开审计组会议,综合每个审计组成员所了解的情况,集体商讨确定审计重点、方法和步骤等,并据以编制审计方案,实施送达审计。

  三、实行审计复核程序前置。常规审计复核,其弊端在于它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问题已征求完意见,并基本达成共识,然后提交专职机构复核。若复核人员再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或是推翻审计组的原先认定,对外则使被审计单位觉得审计机关出尔反尔,难以接受,以致影响审计决定和意见书的落实;对内则使审计人员与复核人员容易产生误会,不利于复核结果的转化和利用,而将复核程序置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前,面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这一关,就可以促使审、复双方的关注点趋于一致,即需要共同应对被审单位可能提出的种种质疑和申诉。从心理上和现实上而言,审计人员都希望有人帮助其查漏补缺和进一步完善报告征求意见稿,此时,复核工作搞得越细、越全面,则审计组征求意见时底气越足,说理越充分,被审计单位才会口服心服,从而使复核工作在合作的氛围中达到了监控和服务的目的。具体操作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进一步强化如下措施:

  (一)严把审计方案复核关,克服审计现场操作的随意性。审计方案是实现审计目标的总体规划,是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保证。一个合格的审计项目方案应该是目标明确,程序、步骤清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审计人员必须据此实施审计过程,并得出审计结论,审计人员怎么干和干什么,都是审计方案中设计好了的,既没有审计现场的随意性,也难以“偷工减料”,从而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因此,把它作为专职复核工作的切入点,是搞好审计项目复核工作的基础和依托。在复核时应做到对方案所列事项逐一核对:一是审查审计范围的全面性,看是否涵括了审计目标所要求的全部事项,有无缺项、漏项:二是审计目标是否明确,审计的重点是否突出,审前调查是否充分有效,审计步骤和程序是否细化,有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审查审计方案调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有无擅自变更审计方案,不审、漏审方案规定内容,缩小审计范围,加大审计风险的问题。通过严把审计方案复核关,起到抓纲带目,查漏补缺的作用。以达到从源头上控制审计风险的目的。

  (二)严把审计底稿复核关,增强审计认定事实的确凿性。审计底稿是认定审计事实,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进行审计处理的基础和前提,对审计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的强弱有别,以及审计事项的复杂性,难免会在审计过程中发生判断、计算和其他方面的偏差。因此,在审计组长、部门负责人复核的基础上,专职复核人员应严格把关,把对审计底稿的复核作为专职复核的重要一环,抓细抓实。一是对照审计底稿,审核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是否已全审,有无漏项缺项,应审未审,影响审计的深度;二是对重要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内容是否按“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的原则编制详细底稿。三是所揭示问题的来龙去脉叙述是否清楚,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充分性,有无不深不透的问题;四是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相互照应,审计结论是否正确,有无应取证未取证、证明材料不全的问题;五是通过对审计底稿编制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的审核,检查前二级复核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对审计底稿复核发现的问题,复核人员应及时提出审计复核意见,由审计组补充、完善或重新取证,以减少或消除人为审计偏差,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三)严把审计报告复核关,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及其成果的总结,是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书面文书,是表达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是上级领导进行决策的参考资料,也是审计项目质量的综合反映。在对审计报告复核中应主要把握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审核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事实是否客观公正、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实事求是地评价反映了审计的情况和结果,客观地表达了审计意见。要求报告中的观点和结论,必须要具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对审计评价,要求应逐步量化,尽量不用或少用定性类语言;要有的放矢,言之有物,有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事实材料说明,避免空话套话,超出审计范围。对审计建议要求应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忌放之四海而皆准,空洞无物。二是审核审计报告的要素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要求审计报告在遵循审计规范基本格式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结构,方便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清晰准确地表达审计结果,避免千篇一律格式化。三是审核审计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同一问题定性处理适用法规口径是否统一,有无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到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以有效控制审计风险,避免行政复议或诉讼,保证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落实。

  (四)严把审计程序复核关,降低审计风险。审计程序是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复核中应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控制审计质量为出发点,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照审计方案审核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是否进行了深入的审前调查:从领导批准时间看是否存在逆审计程序后补审计方案的情况。二是按照审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审计组是否在实施审计前3天送达了审计通知书;是否实施审计结束后6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是否在 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反馈回来,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定,并在一个月内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是否超过3个月,应当组织听证的是否组织了听证,以及被审单位是否就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了承诺等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复核,检查审计组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对复核发现的审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补正的,复核人员应要求审计组及时补正。发生涉及审计质量重大问题的重要程序遗漏,则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要求审计组进行复审。三是审核是否按审计程序进行了内部控制评审、余额测试、分析性测试和审计抽样,以及这些工作进行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无因工作不细造成遗漏和结果错误的问题。通过执行规范科学的审计程序,以保证审计项目的质量。

  四、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处理决定落实难的问题,是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维护审计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法纪观念淡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作法为:一是应严格把好申请期限关。认真审查逾期未落实的审计决定是否在申请期限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法院则一般不予受理。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即“3个月不执行审计决定,自动进入申请执行程序”。由项目审计组长直接将名单提交审计机关的法制科(室),作为预备执行对象。法制科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列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上报分管领导,并经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应严格把好执行对象筛选关。为了达到惩一儆佰、严肃法纪的目的,在申请执行前,必须对被执行单位进行认真筛选,选取那些有足够支付能力,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三是应严格把好审计资料审查关。在申请执行前,由法制科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进行二次复核。具体审查审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恰当,审计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是否在审计法定权限之内作出处理处罚,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问题。通过认真审核,在确保审计执法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确定正式申请执行对象。四是应严格把好限期落实关。申请强制执行前,要坚持以书面形式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落实审计决定。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时,一般根据处理处罚数额多少给予被审计单位3—15天的筹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被审计单位仍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则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应严格把好规范文书关。在申请执行前,由法制科认真填写《审计处理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确保法院受理顺畅。具体操作时,应将填制好的《审计处理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附带《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送达回执》,一并送交法院行政庭。对有处罚的审计决定,还应同时提交《审计处罚告知书》及《审计处罚告知书送达回执》。法院将依法对上述文书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调阅有关审计档案等资料。审查无误后将批准立案,并按执行金额的0.5%暂由审计机关代垫执行费。六是应严格把好协调配合关。法院受理后,将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1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制科应安排专人会同审计组成员,认真协调、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提供被执行对象的有关财产物资情况,如:银行帐号、车辆牌照号以及财产物资存放地点等,以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