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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账与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研究

2004-09-16 00:00 来源: 聊城市临清市审计局·宋加利

  美国发生的安然、施乐、世界通讯、莫克等一连串的财务造假丑闻,不仅震惊了华尔街,也震惊了全球的会计与审计界。我国也相继发生了诸如银广夏、黎明、麦科特、蓝田等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案,给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带来前所未有“信誉危机”。因此,全面探讨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课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一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失真的会计信息,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泡沫”成分和不确定因素,不能真实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使国家不能正确判断当前的形势,造成出台的各项经济政策有可能偏离经济运行的正确轨道,各种经济杠杆失灵,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产业结构达不到优化的目的,导致国家宏观决策失误。

  二是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不仅造成大量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会造成许多不良贷款,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是会计信息的失真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分配进一步向个人倾斜,企业积累减少,发展后劲削弱。同时,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实施贪污、贿赂、挥霍公款等经济犯罪。四是会计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企业自我评价和决策,有可能随时使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产生原因(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中产权关系不明晰,概念上、名义上似乎清楚,但具体谁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责,又不清楚。国家对企业从放权、让利到承包、租赁经营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过程中,投资主体从一元向多元转变。投资主体多元化,共有产权属于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个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来代理他人产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近年来强调将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国家对企业的监督职能大大削弱,而新的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尚未完全建立,国有企业产权废置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即产权缺少有效的代理。同时,产权界限也不明确。这种权力归属的模糊现象,就必然导致不能明确谁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拥有监督权,谁是会计信息质量欠佳的受害对象,也就无法对会计信息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也就没有谁愿意为监督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付出代价。从而形成厂长(经理)把持企业,所谓内部人控制企业的局面,通过扭曲会计信息以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

  (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失效近几年来“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这种现象为企业造假行为提供了土壤和因素。因此,造假有一定的市场和社会环境。首先从外部看,主要是企业造假能得到利益,包括集体、个人,有些是亏损只能报少,不能多报,企业就只好削足适履,弄虚作假;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市场形象和发展人为的调整。如编制假报表取得国家商业银行或原材料供应单位的信用,以争取银行贷款和赊购原材料。其次从内部看,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差,人为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再次没有完善的报酬激励机制。我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当局总体报酬水平偏低,报酬结构过于单一,缺少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真正起激励作用的是控制权以及由于控制权而产生过度“在职消费”和隐性收入。

  (三)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失效1、外部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失效。企业治理的外部约束机制主要通过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接管市场和产品市场等进行。目前,企业领导大部分还是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的,经理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难以对企业管理当局产生足够的压力。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等方式都是通过协议或行政划拨的方式来进行,而非通过二级市场完成,因此,市场机制难以发挥监督约束作用。产品市场虽然对管理当局产生一定的压力,但在其他市场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其对管理当局的约束作用也是有限的。

  2、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约束失效。在外部市场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失灵的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法律法规制度等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的监督、约束和惩罚显得尤为重要。有关政府部门本应该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严格约束、惩罚其造假行为。但是,由于这些部门所管辖的企业的业绩是它们政绩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地方政府的利益往往受其所辖企业财务数据的影响,出于自利动机,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往往默许或与企业合谋,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甚至强制或暗示企业提供预定的数据。难以想象这些政府部门能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3、现行法规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的约束和惩罚难以奏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司内部治理失败、外部市场约束机制失效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监督约束失灵后时,法律法规就成为对企业及管理当局进行约束和惩罚的主要手段。但是,我国日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的约束收效甚微。主要问题有:(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备。目前,公司及其管理当局因粉饰会计报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在《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 ,使得对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量刑时,不知究竞适用什么法律;其次,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员造假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虽有规定,但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不便操作;第三,有关法规对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因粉饰会计报表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没有规定,或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完善的民事赔偿也是企业及其管理当局热衷于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2)经济法规的制定严重脱离国情。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同地域的相同规模建设项目,在征缴同一税种时,其所承担的税负不等。二是经济监督中执行的法律法规,有相当部分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迫在眉睫。三是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只兼顾了法律法规的超前性及国际惯例的接轨,却忽略了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使一些法律法规颁布后,遭遇难堪的事例也为数不少,从而给经济执法带来难度。(3)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不能给造假者应的惩罚。“造假收益大于造假成本”使企业及管理当局造假“蔚然成风”。

  三、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一)深化企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具体措施是:1、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和重组,完成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约束、激励机制。2、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企业 的产权结构应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宏观调控者,需代表社会的利益,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拥有产权,而且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企业具有监督会计信息的权力和责任。二是企业职工也是企业产权关系人,也应成为企业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必须强调群众监督的重要性,不能因改革而削弱工会和职代会在监督会计信息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内部控制机制,通过有效合约安排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一致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具体做法应是:1、增加经理人员在公司的股份。经理人员股东化,可使其由纯粹的管理人员变为拥有股东与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可促使管理人员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适当地利用财务杠杆和风险项目,使其行为与股东目标一致。2、报酬。经理的报酬应以股票价格和会计业绩作为基础。会计业绩应包括盈利、净资产、企业规模等方面,综合利用各项指标确定不同的指标权数,综合评价经理人员表现,以此来决定经理人员报酬。报酬的形式可采取固定薪金、分红、奖励股票等形式。再加之要求充分信息披露,这样有助于克服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和玩弄数字游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建立经理(企业家)市场专职经理的高额报酬迫使他必须保持公司的利润。但职业经理追求的还有一生的荣誉、社会威信与权力、竞争热情、创造欲望、安全冒险心等目标。在经理市场上经理人员报酬就是由其自身价值、以前工作表现等决定的。因而经理市场的形成能够激励、约束经理人员,促使经理追求长期 成功,而不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贪图眼前的最大利益,以避免风险大而招致终身失败。

  (四)加强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头等意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作用首先,对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思维形式和职业道德倾向进行长久的规范约束。其次,道德意识规范促成了约束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条件。再次,道德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理智的心态看待周围发生的事情,并能抵制和化解来自外部的诱惑,最终减少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立法,加大违法必究的力度《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该法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虽然也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要承担的后果,但它主要从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方面来规定,显然处罚的力度不够。因此,我们认为立法机关在有关法律之中,应增加对会计信息故意性违法失真行为的惩治条款。对知法犯法、顶风作假的行为,无论是会计人员还是单位负责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注重各种经济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

  (六)从违法处罚的角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会计违法成本主要包括:违法的直接成本,即实施会计违法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它包括进行会计违法时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心理承受的各种压力;违法的机会成本,即在同一时间和空间里,选择了从事这种活动,必然失去选择另外一种活动的机会,诸如工作机关,提职晋级的升迁机会等;违法受惩成本,即违法行为暴露后应受到的惩罚,包括直接性的精神、经济处罚和间接的精神、经济处罚等。加大会计违法成本及惩罚力度,必然会有助于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七)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会计人员“独立”的格局我国传统的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着“两重性结构”特征。会计人员既是管理者,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在两者出现冲突时,会计人员立场势必向单位利益倾斜。要改变这种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实行国有企业会计委任制,由国家所有者统一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会计人员对国家负责,企业领导人不得干预会计人员的正常业务工作。

  (八)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严格执法一是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能力。二是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全面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签证制度,未经审计签证的会计报表不具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职能作用。同时,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信息审查签证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处理。三是财政、税务、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发现的违纪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